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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的公共物资是保证教育教学教学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物质条件。爱护公物,人人有责。为加强公物管理,确保学校公物财产保持完好,不受损失,延长使用年限,特制订公物损坏赔偿制度,并实行责任追究制。
一、公物损坏责任界定
1、自然损坏。由于使用年限较长或本身质量问题而损坏,属于正常损坏,经查证属实的到总务处填写维修申请单,分管领导确认签字后由总务处处理。
2、责任损坏。由于使用过失或保管不当损坏,损坏后能及时报告的,到总务处填写维修申请单,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按损坏公物原价赔偿或按实际维修费赔偿,如不能赔偿,按实际产生费用折算绩效考核分数并扣除;损坏后不能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除按实际赔偿外,绩效考核中扣管理分1—2分。
3、蓄意损坏。经查证属初次损坏,且事后能主动承担责任的,按损坏公物原价赔偿或按实际维修费赔偿,如不能赔偿,按实际产生费用折算绩效考核分数并扣除;经查证属屡教不改或事后态度不好的,除按规定赔偿外,要给予相应绩效考核处罚。
二、责任包干范围
1、包干到个人的公物损坏(如桌、椅等),能查出损坏人的由损坏人负责;不能查出损坏人的由使用责任人负责。
2、包干到办公室、班级或处室的公物,能查出损坏人的由损坏人负责;不能查出损坏人的由本办公室(组长)、班主任或处室负责人负责。
3、属于本层楼共同管理或使用的公物被损坏(如盥洗室、楼道灯、消防设施和器材等),能查出损坏人的由损坏人负责;不能查出损坏人的由本层楼所有人负责。
4、公共场所的公物被损坏,能查出损坏人的由损坏人负责;不能查出损坏人的由卫生公物包干的班级班主任负责。
三、损坏赔偿方式及纪律处分:
赔偿分为修复、现金赔偿和绩效考核分折算赔偿三种方式,由责任人决定。
1、修复。一是责任人在规定时间内将损坏物品恢复原样;二是购买相同、等值的物品。
2、现金赔偿。由责任人在规定时间内根据鉴定结果以现金方式赔偿,再由学校安排人员修复或购买。
3、绩效考核分折算赔偿。由责任人的绩效考核分来折算实际产生的费用来赔偿。
4、属学生损坏的,由德育处根据《文明班》评选细节和相关制度处理;属教职工损坏的,由校长室处理。
四、损坏登记:
1、总务处将对各班损坏公物的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公物损坏严重的班级,该学期不能被评为示范班级。学期结束后,没有公物损坏或公物损坏少的班级,根据次数和赔偿金额给予一定奖励。
2、学校鼓励并提倡班级财产自查自修。无意损坏者,自己及时修理好的可不到总务处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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