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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4”国家宪法日系列宣传预案: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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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3 20:25: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各市、县(区)党委宣传部、司法局、普法办公室,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大型企业普法依法治理机构,中央驻宁单位普法依法治理机构:
今年是实施“七五”普法规划的第二年,又适逢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认真组织开展好今年“12·4”国家宪法日系列宣传活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提高公民宪法法律意识,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意义重大。结合实际,现就全区开展“12·4”国家宪法日系列宣传活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推进法治xx建设。
  二、时间安排
  2017年“12·4”国家宪法日法治宣传系列活动从11月中旬开始,到12月中旬结束。
三、宣传重点
深入学习宣传党的十九大法治建设精神,通过集中开展宣讲活动,推动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法治建设新表述新定位新论断进机关、进企业、进农村、进校园、进社区。深入学习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大力宣传宪法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我国的国体、政体,宣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宪法基本内容。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大力宣传民法总则、行zd、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程序法等法律法规,重点宣传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要在学习宣传法律知识的同时,更加注重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使人们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法律。
四、主要活动
国家宪法日宣传活动期间,全区围绕以上宣传重点开展活动:
(一)举办法治宣讲活动。广泛开展法治宣讲活动,各市、县(区)至少邀请自治区普法讲师团成员或法律专家、法律工作者举办一次宪法法律专题讲座。中小学要主动邀请法制副校长、律师、法官、检察官开展一堂宪法知识讲座;大中专院校结合实际,在学生中开展“弘扬宪法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演讲比赛。国家宪法日期间,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区直机关工委、司法厅、自治区普法办拟邀请一名全国“七五”普法讲师团成员或法学专家作“深刻领会十九大精神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讲座。
(二)开展“法律八进”活动。各地各部门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以“法律八进”为载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针对不同对象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法治宣传活动。在法治公园、广场、集市开展法律宣传和咨询活动;利用开展精准扶贫入户走访等时机,组织工作人员、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针对扶贫对象开展法律法规宣传;组织青年法学家和青年普法志愿者,深入开展2017年“爱祖国、学法律、创和谐”法治文化基层行活动。  
(三)参与宪法法律知识微信竞答活动。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普法办公室利用“xx法治”微信平台,在全区开展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推进法治xx建设”为主题,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宪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律知识竞答活动,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宣传,广泛发动群众参加竞答活动,提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
媒体集中宣传活动。活动期间,xx电视台公共频道负责播放“12.4”国家宪法日公益广告一周(12月1日—7日),xx日报设“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推进法治xx建设”专题1期,刊登一版专题理论文章。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及各类新媒体,集中做好宪法内容及精神的宣传,营造人人学宪法的浓厚氛围。要突出国家宪法日宣传主题,在报纸开设“12.4”宣传专栏,电视播出专题访谈和宣传宪法公益广告片。新媒体要广泛传播有关宪法宣传的文章、图片、动漫、微视频等法治文化作品。
 五、工作要求
(一)坚持正确导向。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新要求,准确宣传解读党的十九大法治建设精神,准确宣传解读宪法,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要立足彰显法治权威,树立法治信仰,积极传播法治正能量,形成正确的社会法治舆论。
(二)坚持服务基层群众。要坚持在服务群众中教育群众,帮助广大群众解决身边的法律问题,努力满足群众法治需求。以“12•4”国家宪法日活动为契机,深入群众,服务百姓,引导公民参与法治实践,依法开展生产生活和维护合法权益。
(三)注重增强宣传实效。要把法治宣传教育融入百姓生活,融入社会热点事件,在潜移默化中培养法治观念。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统筹运用各种平台和载体,充分利用沿街电子显示屏、楼宇电视、灯箱、公益广告牌等宣传宪法知识、播放宪法宣传标语,把法治宣传教育与群众性文化活动紧密结合,努力丰富和创新宣传形式,力戒形式主义,不断增强宣传实效。
(四)加强宣传报道。“12•4”宣传活动期间,各级主要新闻媒体要加强活动宣传报道,各地各部门要与有关媒体积极配合,及时展示宣传活动情况及成效。
请各地各部门于12月20日前将活动开展情况报自治区司法厅法制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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