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全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上关于建立购租并举住房制度的重要部署,有效增加住房租赁市场供应,支持住房租赁消费,引导居民转变住房消费观念,满足居民多样化、多元化的住房租赁需求,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10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围绕搭建平台、培育主体和重点解决有效供给不足、租赁关系不稳定、购租不同权等内容,全面推进我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做法。到2020年,建成信息共享、服务全面、监管有力的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培育一批国有和民营的规模化、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推动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工作内容
(一)建立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通过平台建设,提供住房租赁信息发布和房源信息核验便捷服务,推行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实现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定期公布合法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名单和从业人员信用等信息;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测,及时掌握了解、分析研判住房租赁市场状况;强化监督管理,对哄抬价格、发布虚假信息等扰乱市场秩序的中介机构,限制其合同网签资格。2017年9月底前,初步完成平台搭建工作;10月底前,正式上线运行;12月底前,实现全部设计功能。(牵头单位:市房产局;配合单位:市规划国土局等)
(二)组建国有住房租赁平台公司。2017年12月底前,组建2家国有住房租赁平台公司,通过建设、改建、收购或长期租赁等方式取得房源并负责房源的租赁运营和管理。2017年7月底前,完成工商登记注册;8月底前,完成公司组织架构和相关人员选聘;9月底前,实现公司运营;12月底前,完成1万套公租房建设、500套存量房源收购、确定1-2个改建房源项目。到2020年,国有住房租赁平台公司形成一定的市场规模,持有的住房租赁房源占全市增量的20%、总量的10%。(牵头单位:市房产局、地铁集团;配合单位: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工商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等)
(三)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拓展住房租赁业务。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传统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推广万科“泊寓”、广信“五彩阳光城”等住房租赁运营模式,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拓展业务范围。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的存量房源投放到租赁市场或作为青年公寓、养老公寓、短租公寓、酒店式公寓或医养中心等。对在沈开发建设、以自持物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除落实国家、省有关优惠政策外,以其自持租赁住房资产作担保,可享受降低商品房预售许可门槛、降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比例、企业信用加分等鼓励政策。着力培育一批为不同年龄、不同层次群体提供个性化住房租赁服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2017年12月底前,全市新增3-5家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到2020年,全市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达到50家,持有的住房租赁房源占全市增量的20%、总量的10%。(牵头单位:市房产局;配合单位:市建委、规划国土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等)
(四)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扶持培育一批服务规范、信誉度高的住房租赁中介机构,鼓励其开展连锁经营、跨区经营。严格落实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备案制度,引导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规范承接业务,加强房源信息核查和发布管理,实行明码标价,规范居间服务。市房产局、工商局建立联动机制,定期互通中介机构工商登记和备案信息,并在政府网站等媒体上予以公示。鼓励依法登记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托管服务,依法依规拓展房屋代理销售、居间代理服务及相关专业化服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管理便利,拓展住房租赁业务,对居间代理住房租赁业务规模超过100套的物业服务企业,可给予减免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企业信用加分等鼓励政策。2017年7月底前,出台加强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管理的相关文件;9月底前,制定房屋租赁中介行业准则;12月底前,出台我市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培育规范化的居间服务中介机构10家。到2018年,建立健全全市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管理体系;到2019年,建立健全中介机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到2020年,全市发展规范化的居间服务中介机构100家,托管的住房租赁房源占全市增量的30%、总量的15%。(牵头单位:市房产局;配合单位:市工商局、公安局、执法局等)
(五)支持和规范个人出租住房。落实个人出租住房的优惠政策,支持个人委托国有住房租赁平台公司或通过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将自有闲置住房投入住房租赁市场。凡是委托国有住房租赁平台公司或通过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登记备案的非本市户籍承租人,可凭住房租赁备案合同办理居住证。到2020年,全市个人持有的住房租赁房源占全市增量的30%、总量的65%。(牵头单位:市房产局、公安局;配合单位:市国税局、地税局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