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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律知识试题之《旅行社条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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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 01:54: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旅游法律知识试题之《旅行社条例》简答题

二、旅行社条例(含实施细则)、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1、《旅行社条例》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的情形?
答案:《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一)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二)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2、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案:《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国际旅行社资格满1年;(二)经营入境旅游业务有突出业绩;(三)经营期间无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服务质量问题。
3、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答案:《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主要包括:(一)安排交通服务;(二)安排住宿服务;(三)安排餐饮服务;(四)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五)导游、领队服务;(六)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
(旅行社还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务:(一)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二)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三)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四)其他旅游服务。)

4、法律对设立旅行社及旅行社设立分社存入质量保证金数额的要求有哪些?
答案: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第十四条规定,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5、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的的条件是什么?
答案: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
6、对旅游合同格式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怎样解释和适用?
答案1: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旅游者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答案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7、旅游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无效情形有哪些?
答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zd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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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7-8-1 01:54:20 | 只看该作者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8、法律对旅行社的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的要求有哪些?
答案: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旅行社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二)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第七条规定,旅行社的营业设施应当至少包括下列设施、设备:(一)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二)传真机、复印机;(三)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9、申请设立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向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哪些材料?
答案: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简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下同)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二)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三)企业章程;(四)经营场所的证明;(五)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0、设立社向分社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社设立登记后,应当持哪些文件向分社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答案: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设立社向分社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社设立登记后,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分社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分社的《营业执照》;(三)分社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四)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 
11、《旅行社条例》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不得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指哪些?
答案: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主要包括:(一)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二)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歧视内容的;(三)含有淫秽、赌博、涉毒内容的;(四)其他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
12、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的哪些行为,属于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行程?
答案: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的下列行为,属于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行程:(一)减少游览项目或者缩短游览时间的;(二)增加或者变更旅游项目的;(三)增加购物次数或者延长购物时间的;(四)其他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为。
13、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哪些人不得颁发导游证?
答案: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四)被吊销导游证的。
14、简述正式导游证与临时导游证的区别。
答案:正式导游证与临时导游证的主要区别是:
(1)取得证书的前提条件不同。申领正式导游证的前提条件是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而申领临时导游证则不需要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2)有无特定语种语言能力限制。正式导游证的持有人无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限制,而临时导游证的持有人必须是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
(3)申请领取证书的程序不同。正式导游证由申请者个人向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而临时导游证则是由旅行社根据需要向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
(4)有效期限不同。正式导游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临时导游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15、简述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与导游证的区别?
答案:(1)性质不同。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是标志某人具备从事导游职业资格的证书;而导游证则是标志国家准许某人从事导游职业的证书。前者是表明某人具备导游职业的资格,而后者表明某人获准从事导游职业导游资格证书与导游证的区别导游资格证书与导游证的区别。
(2)颁证机构不同。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是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部门颁发;而导游证则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部门颁发。
(3)领取程序不同。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是参加导旅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后,向旅游行政部门领取;而导游证则必须是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后,方可向旅游行政部门(旅游局)领取导游证。
(4)作用不同。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仅仅是表明持证人具备了从事导游职业的资格,但并不能实际从事导游职业;而导游证则表明持证人可以实际从事导游职业。前者是从业的资格;后者是从业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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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8-1 01:54:24 | 只看该作者

(5)期限不同。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没有期限规定;而导游证是有期限规定的,即《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导游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导游证待有人需要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换发导游证手续导游资格证书与导游证的区别导游。临时导游证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并不得延期。
16、《旅行社条例》规定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实施的行为主要有哪些?
答案:依据《旅行社》第三十三条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17、对于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和入境旅游者非法滞留我国境内时,旅行社委派的领队人员及旅行社应当怎么处理?
答案: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旅行社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及时向旅行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报告。旅行社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发生旅游者非法滞留我国境内的,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外事部门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
18、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怎样处理?
答案: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9、法律对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有何要求?
答案:《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社可以在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内设立服务网点;设立社在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外设立分社的,可以在该分社所在地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内设立服务网点。分社不得设立服务网点。设立社不得在前款规定的区域范围外,设立服务网点。第二十二条规定,服务网点应当设在方便旅游者认识和出入的公众场所。服务网点的名称、标牌应当包括设立社名称、服务网点所在地地名等,不得含有使消费者误解为是旅行社或者分社的内容,也不得作易使消费者误解的简称。服务网点应当在设立社的经营范围内,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
20、根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视为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为有哪些?
答案:1、除招徕旅游者和依法委托接待旅游者业务的情形外,准许或者默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2、准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部门或者个人承包、挂靠的形式经营旅行社业务的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旅行社的下列行为属于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为:(一)除招徕旅游者和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接待旅游者的情形外,准许或者默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二)准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部门或者个人承包、挂靠的形式经营旅行社业务的。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款:旅行社需要将在旅游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委托给旅游目的地的旅行社并签订委托接待合同。
21、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在经营、服务中,对旅游者享有哪些权利?
答案: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在经营、服务中享有下列权利:(一)要求旅游者如实提供旅游所必需的个人信息,按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二)要求旅游者遵守旅游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安排,妥善保管随身物品;(三)出现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危急情形,以及旅行社因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采取补救措施时,要求旅游者配合处理防止扩大损失,以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四)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旅游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五)制止旅游者违背旅游目的地的法律、风俗习惯的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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