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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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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2 13: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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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审批”“批准”的问题。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坚持民主集中制,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中的重要问题,应当经集体研究后,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审批。”
1、线索处置阶段。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因为线索的处置保密性很强,要求很高,我认为这种审批应该经过分管信访的副书记和主要领导两次审批,不需要召开纪委党委会。
2、谈话函询阶段。第十八条规定“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对需要谈话函询的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这里的报批一般为分管副书记批准,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员应由县纪委主要领导审批。这里强调的是谈话函询不能随意,不能由科室自行实施,必须严格按照程序报领导批准后才能进行。第二十一条规定“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由承办部门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因此,关于谈话函询以后的处理意见也应当报分管领导审批。
3、初步核实阶段。第二十二条规定“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纪检机关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这里的报批一般为分管副书记批准,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员应由县纪委主要领导审批。这里强调要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因此,要有一个格式化的初核工作方案呈领导审批,这个方案要装入卷宗。这里还要强调的还有初核的一些具体事项还应当报批,如外查的手续经批准行文。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即经县纪委主要领导批准,交有关机关执行。第二十四条规定“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初核情况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
4、立案审查阶段。第二十六条规定“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这里规定很具体很清楚,我们办案人员严格执行即可。 第二十七条规定“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审查方案……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成立审查组,确定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审批重要信息查询、涉案款物处置等事项”。也就是说,立案以后,分管副书记要按照二十七条的规定,组织成立审查组,并提出审查方案,报县纪委主要领导批准以后方可实施。我个人认为对被审查对象的每一次调查谈话,需由分管副书记同意,并向主要领导报告以后方可实施,这主要是从安全角度考虑的。第二十八条规定“审查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批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谈话,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查询有关信息,暂扣、封存、冻结涉案款物,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措施”。也就是说上述的调查措施,相当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一般由分管副书记批准。其中对审查对象的调查谈话(含两规)的要按专门的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暂扣、封存、冻结、移交涉案款物,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这里也应当由分管副书记批准。第三十八条规定“审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事实材料、涉案款物报告,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按要求送主要领导批准前分管副书记必须把关审核,并签上审核意见。这有不仅有利于主要领导对整个审查过程的监督,也有利于逐级压实责任。
5、案件审理阶段。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执纪审查部门已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的;或者对违纪行为性质认定分歧较大的,经批准可提前介入审理”,第(三)项规定“ 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退回执纪审查部门重新调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经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退回执纪审查部门补证”、第二款规定“ 对给予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纪律处分的,在同级党委审议前,应当同上级纪委沟通,形成处理意见”。 整个第四十条有三项批准,加一个报告上级纪委。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退回执纪审查部门重新调查,其余两项需经分管副书记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审理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需报同级党委审批的,应当在报批前以办公厅(室)名义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意见”。按要求送主要领导批准前分管副书记必须把关审核,并签上审核意见。这有不仅有利于主要领导对整个办案过程的监督,也有利于逐级压实责任。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应当由批准处分的党委或者纪检机关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这里的相关负责人也指分管副书记,审批的目的也是加强内部监督,有利于对被审查对象权力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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