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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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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4 09: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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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打架、斗殴
(一) 肇事者、策划者、参与者,视其主从身份、斗殴规模、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 携带管制刀具等凶器入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 持凶器打架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
(四) 为打架斗殴者作伪证,并给调查造成困难。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 与校外社会人员不良交往,引导校外人员参与解决同学矛盾。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因此引发殴打事件,造成人员伤害。给予留校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偷窃敲诈
(一) 偷窃。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 敲诈未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敲诈已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沾染不良习气(恶习)
(一) 上课时间进网吧。给予点名批评至记过以上处分。
(二) 抽烟、喝酒或赌博。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 在校内或学校附近公共场所打牌。给予点名批评之警告处分。
(四) 借阅、购买、传抄淫秽书画。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以上处分。
(五) 与同学不正常交往,产生不良影响。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损坏公物和他人利益
(一) 非故意损坏公物,按规定赔偿;损坏公物和他人财物,赔偿损失,并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以上处分。
(二) 藏匿他人物品。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寄宿违纪
(一) 未履行请假手续出校。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以上处分。
(二) 私留他人住宿。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 私自更换灯泡、私接灯头插座或使用家用电器。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 到规定就寝时间不及时休息,从事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以上处分。
(五) 拒不履行宿舍值日职责。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处分。
(六) 随地倒水、倒垃圾。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就餐违纪
(一) 通过插队等途径扰乱就餐秩序。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 糟蹋饭菜。给予点名批评至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 带头或参与滋事起哄,辱骂食堂工作人员。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 本人行为造成食堂或他人饭菜损失,损坏饭堂财物。赔偿损失,并处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章 裁决程序与审批权限
第十八条 违纪学生填写《学生违纪登记表》、《学生处罚登记表》、《思想汇报表》
第十九条 凡给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处分,由班主任、学生处根据本条例提出意见,经校行政会议审议,报校长室批准。
第二十条 违纪学生本人不服可向校行政会议提出申诉,要求复议。
第二十一条 校行政会议复议的裁决为终裁。
第五章 善后工作
第二十二条 凡受各种处分者,处分布告在校内公布,同时也通知学生家长。处分材料均应存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三条 受处分学生一年后,学校可根据受处分学生的悔改表现,由受处分学生提出申请,按批准处分的程序,确定是否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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