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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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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8 14: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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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私拆他人信件、冒领他人汇款、包裹者,除全部退回和依法处理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七条 肇事、鼓动、策划、纠集、参与打架、作伪证、提供凶器者,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1.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言语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者):(1)虽然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动手打人致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鼓动、策划、纠集打架者:(1)鼓动、策划他人打架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分处;(2)鼓动、策划他人打架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并承担相应的医药费和治疗费。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并承担相应的医药费和治疗费。
(4)持械打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5)在校期间两次以上打架,屡教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扩大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5.伪证者:
(1)为他人作伪证,并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打架者犯此款者加重处分。
6.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的,提交公安机关处理。
7.污辱、威胁教职工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殴打教职工,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8.聚众打群架为首者,一经查实,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9.凡打人致伤者,要承担由打架所引发的全部医药费和治疗费及其他经济损失。如态度不好,拒不承担医疗费等,加重处分。
第八条 聚众赌博者:
1.凡参与赌博者,分别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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