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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桂瑞英小学安全管理制度
一、 总则
为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学校安全工作条例》,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保全校师生人身和学校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制订本管理规定。
学校突出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的首要地位,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完善管理措施,丰富活动内容,提高管理水平。学校实行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兑现奖惩。
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网络。学校加强与政府、公安消防和社会、家长各方面的合作,形成内外结合、齐抓共管的学校安全工作局面,不留死角。
二、 组织领导
成立由学校校长任组长,其他行政、教干、教师为成员的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校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
根据人事变动和学校工作实际,校委会及时调整充实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要适当保持领导小组的相对稳定性。
领导小组要认真开展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重点抽查,对检查内容进行通报,向校委会提出奖惩意见。
领导小组要指导成立交通、饮食、用电、活动和教学等各类专门安全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完善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实。
三、 管理责任
学校实行安全工作制,明确职责分工,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管理目标与责任。
校长对学校安全工作负总责,为第一责任人;副校长和分管领导为每二责任人;其他教师为相关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一旦发生责任安全事故,分别追究上述责任人的责任。因严重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分别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按区教育局规定,校长、分管领导对全校的安全工作负责,班主任对全班的安全工作负责,任课老师、职员对任教课堂和工作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校长与教师(职员)每学年签订一次《安全管理责任书》,对不能完成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的老师(职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等处理;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分别给予降低职级、停职反省、待岗直至辞退的处理;因严重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凡因未完成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取消一至三年内的评优、晋级资格。
为确保学生在校内的安全,特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1、学校领导、全体教师应充分地认识安全工作在学校的重要地位,要确保学生在校内的安全,做到万无一失。
2、加强领导,健全安全管理领导机构,学校设立门卫,负责学校日常安全保卫工作。
3、学校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度,凡在自己岗位上发生不安全事故,一律不得评优,并承担安全责任。
5、学校、班级经常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防火安全、饮食安全等安全教育,找出不安全因素,杜绝一切不安全的隐患。
6、学校应经常与当地政府、派出所取得联系,求得他们的支持,发现外人干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及时报告派出所。
7、节假日安排值班,做好护校工作。学校寒暑假都应安排行政带班,值班。
8、每学期举办安全保卫工作培训,提高对安全保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消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增强对突发事件的应变处理能力。
9、经常对校舍进行检查维修,消除危房。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加以解决。
10、加大特殊生管理力度,把特殊生教育工作纳入学校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
11、落实学校治安特别管护区责任,积极维护校园特别管护区安全,严禁学生进入一“三室两厅”。
12、中餐管理,选派责任心强、负责任的教师担任生管教师,及时了解掌握生活情况,加强对他们的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禁止校外人员对他们的滋拢。
13、不准教师无证驾驶机动车进行公务活动,严禁学生或让学生乘坐无牌无证车辆及货车。否则责任自负。
14、强化学校交通安全的内部管理,禁止12周岁以下的学生骑自行车,严禁所有学生骑车带人和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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