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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解决外省调入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年限问题
近日,《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外省调入人员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问题的通知》正式出台,从外省调入海南工作的人员养老保险将有章可循。经社保经办机构重新核定后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将从2009年1月起发放。
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以来,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吸引了大批外省人才涌入海南,支援了海南建设。但由于种种原因,部分外省调入人员未经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办理调动手续,致使这些人员参保前工龄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省人劳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外省调入人员必须经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办理调动手续,其参加养老保险前的工龄才能视同为缴费年限”的规定在1999年10月1日修订生效的《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中明确,今年6月14日修订生效的《细则》延续了此项规定。而1999年9月30日前,海南省社保经办机构在核定养老金时,对未经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的人员,其原工龄均视同缴费年限。
该负责人说,这些由于组织原因未办理调动手续而引发的责任不应由个人承担。为稳妥处理这一历史遗留问题,省人劳厅经过深入调研,在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维护《细则》权威性的基础上,采取了分段处理的方法提出解决方案。
《通知》明确,1999年9月30日前调入海南的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经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有关证明材料属实的,其参加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一是符合国家和海南省调动政策,中央直属企业、垂直管理的行业或其他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办理了相关调动手续的;二是自行到海南省企事业单位应聘,未办理调动手续,但调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其在内地未领取养老金或退休费等有效证明的。
《通知》明确,1999年10月1日-2008年6月14日期间从外省调入海南,符合以上两项条件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含到退休年龄未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报同级组织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补办调动手续,其参加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符合以上两项条件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由所在单位报同级社保经办机构确认后,其参加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通知》规定,从2008年6月15日起,所有商调海南省的人员必须按管理权限到相应的组织人事劳动行政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办理调动手续,否则其参加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不得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经社保经办机构重新核定后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从2009年1月起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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