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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到这样一则新闻:一名13岁少年将汽油泼到老师身上,并用打火机点燃,导致老师重度烧伤的恶性事件。该名少年事发后不久便被警方控制,而就在事发到被控制这几天内,该少年又接连犯下盗窃和抢夺路人的案件。
还记得一个月前,广西岑溪一名13岁少年为劫财,连续杀害3名同村儿童。因其未满14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被执行3年收容教养。2015年10月湖南邵东县发生的未成年人劫杀女教师恶性事件,3名嫌疑人中年龄最小者仅11岁,最大的也只有13岁,由于均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也是被收容教养。
收容教养是对待未成年犯罪的惩戒措施的主要措施。
那么,管教、收容教养的方法对解决低龄化的未成年犯罪到底能起到多大作用呢?未成年人的犯罪本身就是监护人管教失败后的严重结果。我们就不能指望家长的再教育。对于未满14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少年,实施收容教养一两年,能不能起到教养的效果也值得证实。
回到这起烧伤老师的案件,肇事少年父母早年离异,平时由爷爷奶奶看护。爷爷去世后就没人管了,经常在外面惹是生非。这就归结到一个普遍的留守儿童犯罪的问题上来。由此,一些人就认为,治理未成年人犯罪,要从家庭、学校和社会及政府等多方面找原因,不应该轻易动用刑罚,否则有推脱责任之嫌。
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怠于履责的惩罚措施。当个人对父母、朋辈及学校这些相互牵连,会受彼此共有的规范所约束,他们犯罪的机会便较少。
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学校应该建立相应的少年儿童保护机制以及做好法治宣传教育;社会和政府应该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尽量减少其接触暴力等不良信息的机会。当未成年人已经严重危害他人和社会时,则需要法律予以必要的处罚性约束。
当今社会,未成年暴力犯罪逐渐增多,其中未成年人(包括14周岁以下者)恶性案件还有增多的趋势,此时此境,刑法是否需要适时做出调整以发挥应有的惩罚功能,值得思考。不久前,我国民法总则草案规定了降低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下限,那固然是针对少年违法犯罪做出的反映。对于多次犯罪的少年,我们也应考虑让他们与成人一样面临更严厉的审判。
“恶”,让人内心恐惧;“善”,让人内心温暖。我们用采取多方措施让“恶”少年走进“善”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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