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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伦理学”学术研讨会讲话稿
7月22日-23日,应邀参加了任继周院士倡议在xx省石台县召开的“首届农业伦理学与生态文明研讨会”,并和中国人民大学的王鸿生教授共同主持了“农业文明史与农业文化遗产”专题的学术讨论。虽未提交论文,但利用学术点评的机会,初步表达了自己有关农业伦理学的基本认识与看法。
所谓的生态与农业伦理学,就是把惯常的对人类社会的道德关怀延伸到非人的自然存在物或农业生产过程之中,把人与自然的关系确立为一种道德关系。缘此农业伦理学学科体系的构建,除了研究对象有所区分以外,有必要较多地借鉴与利用一般伦理学的概念、范式与方法。
在中国农业史研究中我们注意到这样一种现象,那就是在中华民族农业历史的早期,就形成了许多极其符合农业生产实际的客观认识与表达,在好多方面甚至为后世所不及。这个时期处于人类文明的初期,受征服与改造自然的能力之限制,在很大程度上只能顺应自然。循着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的法则,形成对自然和环境的认识与感悟。科学改造之前的自然,人和自然主客不分的。人们对自然的认识与感悟,犹如道德经中婴儿般的纯真与朴实,虽然幼稚但是更为客观与真实。
与老子的赤子理论相似的有胡塞尔(E.Edmund Husserl 1859~1938)的“生活世界”学说。所谓的“生活世界”,可以被定义为在自然态度中的世界,它的基本含义是我们各人或各个社会团体生活于其中的现实而又具体的环境。“生活世界”作为前科学的、前逻辑的、未被课题化和目标化的原初经验世界和直观感性世界,具有未被我们的理论思维裁剪删改、未被理想化之前的原初多样性和丰富性,而且随生活实践兴趣得以展开,具有鲜明的主体性特征和人性化特色。传统农业社会的农业生产、农村生活与农林生态,可能在某种程度上更接近于前科学时代的“生活世界”。前工业社会人类的“三生”问题,与周边的自然界构成密切的共生关系,由善待自然而形成的“三才理论”、“天人合一”、“民胞物与”观念,包含着丰富的伦理学内涵。
由于中国传统文化从来就没有把人类的农业活动看作是对自然的征服活动,所以不妨把重提“生态与农业伦理”看作是对现代科技条件下人与自然关系的一种反思。近现代自然科学对“生活世界”进行客观化处理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离弃主体从而对“生活世界”进行非人性化处理的过程。在这样的过程中,人的价值和意义被遗忘,追求普遍知识(既包括客体又包括主体)的哲学理想也被摒弃,从而酝酿成了当代科学乃至文化的危机。
我个人以为,农业伦理研究可能存在着主客观的两种表达。任继周院士认为,农业伦理学由“时、地、度、法”四要素构成,这一思想可能是基于客观视野的农业伦理需求。而我在此基础上把农业伦理学表达为“敬、和、因、为”四字,或更侧重于人类主观维度的农业伦理表达。敬,讲的是对自然的态度问题,给他们以“天地以君亲师”的至高地位;和,讲的是和自然的关系问题,和谐共生,至少不把自然看作征服的对象;因,讲的是尊重与遵从的客观规律问题,因地、因时、因势制宜;为,讲的主观能动性问题,人类的农业活动和与自然的关系不是一味的消极、被动与无为,而是以“敬、和、因”为规范与前提的有为。
有了“时、地、度、法、敬、和、因、为”八字,农业伦理研究的基本要素庶几备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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