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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五普法教育培训作业:教育教学要告别体罚
海南省文昌中学 陈恒 六五普法教育培训
观看了视频和查看相关法律资料,想探讨“体罚”这一敏感性话题。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日常教育教学中,无论是自身还是其他老师,多少会碰到“体罚学生”这样的问题。有些学生在课堂上扰乱教学秩序、屡次无故不交作业、逃避自己应当承担的集体任务(值日清洁)、在同学间传播危害师生关系或生生关系的言论等等,对于这些复杂的教育教学情况,我们是否可以采取一些惩罚教育。如何把握“惩罚教育”与“体罚”的区分度,需要相应的法律界定和规范性文件的指导。但目前的法律条文表达甚为笼统,在此只能借助“百度百科”相应资料进行补充。以下文字主要是对“百度百科”中“体罚与变相体罚”相关内容,有选择性的编辑。目的在于厘清心中的困扰,积极采用“鼓励教育”,适度运用“惩罚教育”方式,而理智地远离“体罚”这一违法行为。
一、范畴界定
概念:是指通过对人身体的责罚,特别是造成疼痛,来进行惩罚或教育的行为。成年人(如父母或教师)对小孩身体使用的惩罚,其严厉性从打手心到打屁股不等。
1. 体罚必须是惩罚,不为惩罚而实施的不是体罚,如体育课跑步热身、定期段考等。
2. 体罚必须诉诸身体,不诉诸身体的惩罚,不是体罚,如语言羞辱、罚款等。
3.体罚必须造成身体或心理的痛苦,不造这两种痛苦的惩罚,不是体罚,较近於犯错的宣告,如私下罚站两分钟。但「痛苦」之有无,应考量罚则本身的合理性、受罚者的身心状况、施罚者的执行态度等,例如明知学生脚伤,却罚他站两分钟,是体罚。
4. 未造成身体痛苦,但造成心理痛苦,又系藉由控制身体而行之者,是体罚,如强迫学生「当众」罚站两分钟等。
5. 身体上的“痛苦”不以“痛楚”为限,所有生理感官上的不舒适均是,如以强迫憋尿、强行搔痒、强迫看色情片、强吻等处罚,都是体罚。
二、形式:
1.常见形式:用手脚殴打,用器物打、罚站、顶砖、罚跪、饿饭、罚劳动或身体运动、掌掴或令儿童自掴。
2.变相体罚:
(1)罚抄:非正常作业,强制性罚抄过量作业。(具体作业数量一般可定义如下:罚抄词语、定律等超过五遍;诗歌、规则等超过两遍,课文超过一遍。)
(2)罚钱:不论数目多少,不论形式如何。
(3)罚做值日或罚其打扫卫生并连续几天。
(4)以练习为理由的体罚学生或罚跑、或罚跪、或罚蹲等。
(5)逐出教室而不及时处理。
(6)辱骂学生,讽刺挖苦学生。
(7)敲教鞭,甩东西。
(8)未经领导同意,随意停课或停止学生参加一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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