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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白白看病 -叶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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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3-8 11:20: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明明白白看病 -叶 林
  
  主讲人简介:
  叶 林:男,1963年出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分别获法学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曾在香港大学法学院进修。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同时担任民商法教研室副主任,国家社会科学重点基地中国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兼职教授,中国人民大学证券与金融研究所核心专家,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迄今已出版专著(独著及参著)、教材等十余部,并先后在《政法论坛》、《法学家》等中外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除主要从事民商事法律科学的教学及研究以外,还曾参与我国合同法起草、公司法和证券法修订、民法典的草案起草及有关部门组织的讨论。
  内容简介:
  医生向来是最受人尊重、最受人敬慕的行业和职业,人们使用许多溢美之词去表达这种尊敬与敬慕,“救死扶伤”、“白衣天使”、“精益求精”是使用概率最多的词汇。但最近几年,新闻媒体报道了相当数量的医疗纠纷案件,许多被报道案件显示,许多身穿白衣的天使,未必能做得很好,因医疗过错和医疗事故引起的案件数量也相当多。我国已制订了与处理医疗纠纷有关的许多法律、法规,前者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卫生法,后者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许多经披露的案件暴露出来医疗卫生队伍存在的一些问题,众多医疗纠纷案件也在某种程度上改变着人们对医生的传统看法。最近几年报道的医患纠纷案件很多,打错针、吃错药、输错血、开错刀、手术器械遗留体内。
  如何摆放医生与患者之间的关系?如何妥善解决医疗纠纷?如何使医生职业重新获得人们尊重?是我们今天要讨论的主要问题。
  (全文)
  上个月的25号《法制日报》曾经刊登了一篇小的消息,这个消息当中说在美国每年有22万人死于各种各样的医疗的事故。当然这个22万人当中,有一些是属于像我们所说的打错针吃错药的;有一些人呢,是属于不该做的手术被做了;还有一些因为感染有一些是因为其它的一些吃完药以后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而带来的,每年22万。那么如果说对于大约有两个亿人口的一个美国来说,数字这么大,那么到中国来讲到底情况会怎么样?我们不知道。因为中国到现在没有人去做一个统计数字说在中国的这个条件下,现在有多少人每年会死于这样的各种各样的医疗事故。但是我们从报纸上可以看到,比如说大家可以随便到网上去查,可以随便去查看有关的报纸,可以随便去听听周围人所表达的各种各样的意见,对医院的意见确实很多。那么这样的话带来了一个问题,病人有意见,医院有没有意见?医院也有意见。医院的意见来自于哪儿呢?来自于可能天天会遇到的各种各样的索赔,天天遇到的各种各样的投诉,天天遇到的各种各样的要求赔偿的要求,所以医院也觉得很难。
  所以我们看到今天很多医疗上的很多的奇怪的事,比如说以前我们讲的救死扶伤,似乎医生应该是当一个人面临困难的时候,医生应该毫不迟疑地去履行自己的社会职责。但今天的医生好像跟我们所想像到的医生不一样。那么我想是不是我们医患关系当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或者说是不是以往我们在实践当中所讨论的医患关系在今天的环境下走了样?实践当中出现的这么多医患纠纷到底应该怎么解决?或者说应该从哪个角度去看待这些问题的解决?我想是我们今天所要讨论的主题。
  那第一个问题的话呢就是医生与患者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在法学领域当中经常有这么一种观点,认为像医生开错了刀,或者给病人用错了药,或者是采取了一些其他的办法,导致病人伤害的时候,通常的情况下最基本的救急方法就是侵权。所以包括在法学院里面读书的人也好,包括平民百姓遇到这样的官司也好,往往都会想那我这是一个侵权的案件。因此他会按侵权法的一系列的规则比如说有没有医疗的过错。比如说有没有过错;比如说有没有因果关系;比如说有没有损害后果,用这样的一些办法去把医院的责任确定下来。但是我们想说医生跟患者之间不是一个单纯的侵权问题,或者侵权的关系,他们之间更像是一个合同关系。那么我之所以说用了一个更像这个概念,就是因为在普遍的社会公众看起来,都用侵权去指责医院。但是反过来说,是不是侵权能解决生活当中所有的问题呢?我想不是。那么当这个病人走进了医院,医生开始给他诊疗的时候,这个行为本身就构成了我们在法律上所说的一种和议,或者说意思表示一致。那么当医生开始主刀,或者是给病人治病,或者是给他采取一些其他的护理或者救治办法的时候,这个实际上是一个我们所说的合同的履行。所以我们说在这个意义上来说,它毫无疑问地是一种合同意义上的关系,但是这种合同确实跟以前不一样,或者跟我们平常所见到的比如说买卖合同。比如说我们所说的一般的到理发店去剪个头发这样的一种服务合同,可能有所不一样。
  老百姓需求的扩张,以及我们所说的医生的专业性,导致了一种现象,这种民事关系,或者合同关系,看似一个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合同关系,实际上包含了相当程度的不平等性。所以我们应该说医生跟患者之间是一个合同关系,但是这种合同关系本身是以一种实际地位并不平等为基础的一种社会关系。因此当一个病人接受了医生的诊疗的时候,或者病人得到了一个治疗的过程当中,或者医生提供了一种治疗方法,或者下了一味药的时候,作为病人他知道这个药到底会产生什么结果吗?除了少数的医生去就医的情形之外,绝大多数的人不知道。甚至不知道你这个病应该准确地叫什么名字,不知道你这种病以这种方法去治疗的时候,会衍生出什么样的结果,更不知道衍生的结果有多么的严重。所以很多的患者在治疗过程当中,对于医生产生了高度的依赖。所以我们说医生或者医院是一个专业性极强的这样的一种行当,那么这种行当就要求我们作为一个医生来说你必须尽到一个高度的责任心。这样的话就跟我们所说的普通的合同之间,或者当事人之间那种权益和义务关系就有所不同。那么这种调整这种失衡的社会关系的最基本的手段,可能会依赖于合同。比如说刚才我们所说到的安徽的那家医院,它采取了这么一种手段,说你要找我看病可以,先做一个公证书,写一份协议,然后拿到公证处去公证,有关的费用咱们另当别论。那么当然我们说解决这个问题最好办法恐怕不是通过合同来解决的,或者说不是通过一个单纯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来解决的。因为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的过程当中,双方当事人之间根本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那么调整这种不平衡的方法是什么?我想恐怕只有一个,最基本的途径就是强化或者是明确下医生所要承担的法定义务是什么。
  第二个问题就是医生的义务到底是哪些?关于医生的义务确实我们应该国情化地去理解它。对医生这个行业,由于不同的地区或者不同的国家经济的发展,医学水平医学技术的发展,以及我们所说的医学科学的发展,大家的水准是不一样的。那么因此就中国就本土化的中国来说,我们的医生到底要注意哪些问题?或者说在处理与患者之间关系的过程当中,我们所说的医生到底是承担一个什么样的责任?我想这里面大体上可能包括这么几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就是我们是不是可以说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医生承担了一个强制的缔约义务。那么我们既然讲到合同,合同的前提是什么呢?合同的前提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所谓的强制签订合同就是和意思表示一致,相背离的一种情况。但是我们必须看到由于医生的短缺,由于病人数量的大增,那么确实导致了一种情况,医生似乎可以择患者而接受治疗。那么这样的话导致了一种更大意义上的不公平,使得有些人不能够获得正常的救治,医生反倒更成为一个在社会关系上占优势地位的人。所以我们说在有些情况下,我们是不是要考虑一下医生承担的强制缔约义务了。那么这种强制缔约义务的前提是什么?前提是我们的医院不仅仅是一个经营者,更重要的他们是一种社会责任的承担者。前一段时间好像曾经发生过一个案例,某一个地区的急救中心接到了电话以后,原来给社会公示的是十分钟之内赶到现场,结果花了半个小时,而且这半个小时是没有理由的半个小时。那么病人在这个过程当中,病情加重了,甚至可能出现死亡了,这个时候他的家属能不能去起诉告那个急救中心,他说你承诺的事情你没有兑现,我能不能告你呢?那么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当病人找到了医生的医院的时候,医生能不能够说对不起这个病我不治,能不能拒绝他?这种情况在中国很多见,因为有一些医院觉得,有一些病症是属于费力不讨好的病,换句话讲,就是说你收到的钱可能很少,但是你所付出的医疗护理方面的代价会很高,所以有些医院说我们正在关心经济效益的时候,对于这样的一种收钱少,劳动多的工作我们不愿意做,因此我就推开。有没有这样的?有。只是我们的病人可能有些时候不知道。特别是一些比如说癌症患者,送到某些医院的时候,医生一看就知道这个人差不多了,可能行将死亡的一个人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跟家属说回家养几天,然后你再来。病人就以这样的方式被送回家,过几天死了。当然我们癌症确实是一个不治之症,但是医生能不能够推卸自己接受病人的这样一种责任呢?我想这是一个要区分来看的问题。
  所谓的区分来看的问题,首先我们要区分一种情况,这个病症到底是属于急救的病症,还是属于可以慢慢地加以治疗的病症。这是我们必须要做出的一个区分,如果说是属于急救的病症,你任何一个医院,只要你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医院你就不可以推诿,你可以采取一些最简单的救助方法。比如说包扎;比如说临时使用一些保护性的药物,或者是采取一些其他的保守的治疗方法,使病情得到稳定。你不可以在急诊病人面前说对不起这种病我不治?如果说你说不治的话,那么医生实际上就在违反了自己的一个基本的义务,就是你对于这种社会公众承担了一个强制性的缔约义务。所以医生在这个意义上来讲又变成一个被动者,他们从以前的所谓的法律上的,或者事实上的强者,变成了事实上的有一些弱的人。病人也由于不知情,而在生活当中成为弱者,通过这种强制缔约义务,他们地位反倒提升了,医生必须尽责任地去为他们治疗。当然我觉得我们不可以把医生的强制缔约义务无限制地扩张,扩张到每一种病症你都要求医生承担这么一个责任。比如说你要不要考虑,比如第二个方面,你要不要考虑这个医院本身的资质和条件。比如说我是一个传染病的医院,我能不能去救治那些比如说骨折的,我是一个专科医院,那个不是我的专科,我能不能做?我们应该说保护性的治疗你可以做,但是你必须马上转院。所以我们说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个案地去研究某一个医院,某一个行为是不是构成了对于强制缔约义务的违反,如果确实出现了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行为我们说医院至少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第二个医生的义务就是我们所说的合理的告知义务。我们在这里面强调告知义务,而且附加了一个定语说合理的,是有原因的。我相信一个社会,无论发展到一种什么样的先进的程度,医生总还是医生,医生的专业性永远是医生的专业性,所以在这一点上来讲,永远是患者无法在知识上与他比拟的。可是你的治疗施加的对象恰恰是患者,而且在治疗的过程当中,你需要患者的配合,为了使这个医疗的效果能够达到最好的一个状态,医生有必要去告诉有关病人的病情,告诉有关的治疗方法,不能隐瞒。但是所谓的合理的意思是什么呢?所谓的合理是你如果想通过某一次治疗,使得这个人变成了医学的专家,这种期望是没有的。所以有可能会碰到一个非常我们讲叫缠手的这样一个患者,他不间断地问你各种各样的问题,希望你对他的病症全面做出一个特别详细的分析。这种情况下,医生有没有责任像一个教师那样,像一个被咨询者那样,向他详细地解释病症发展过程当中的每一个问题呢?没有这个必要,你只需要告诉他这是一个什么病,通过什么的办法可以基本能够治疗,能够治疗达到一个初步的什么结果,仅此而已。所以我们说你要告知,但是我们之所以今天还要特别强调一种合理告知义务实际上有一些很具体的例子作为印证的。
  比如说以前实际上去年的年底,在国内曾经出现了好几起叫做密码处方的案件。所谓的密码处方就是有一些个体行医者,他们在接受了病人的这种治疗以后,给病人开具了一个药方。这个药方写的是3、17、25,然后你拿这个3、17、25的药方到他指定的一个药店里去买药。然后你到那儿买药的时候,发现3是感冒片、17是维生素、25是一个什么其他的一个药。那么你买了这个东西,当你把这个条子交给了柜台上的业务员的时候,当你拿到这个药的时候,你才知道这些东西我在别的地方照样可以买到。这个叫什么呢?有一些医生的解释是我要保护我的商业秘密,他说治这种病用这三种药是最好的,但是我不能把这个药告诉别人,告诉了别人以后别人也可以用这个方子去给同样的病人治病。那么在这个过程当中,我的利益我的优势就没有了,当然这是一种极端的一种情形。但是确实在中医领域当中有一种情况,所谓的祖传秘方。那么这种祖传秘方,你能不能够隐瞒下来不告诉病人呢?不管是什么样的药,比如说中药也好,西药也好,最起码的含量你要告诉他,这是一个基本的告知义务。如果你不告诉他的话,那么导致的一个情况就是说,如果病人因此受到了一个更大程度上的伤害,医生要不要承担责任?应该说医生因为违反了告知义务而产生的一个责任。当然这种告知义务应当是合理的。你不是一个教师,你不是一个布道士,你是一个给别人治病的人,所以你需要把与治疗有关的基本情况告诉患者。当然合理还有一个限制,就是不能以损害对方利益为目的的告知。
  我们经常会碰到这样的一种医生,说你的病没得治回去吧。特别是早几年这种情况很多见,这种病没治,比如说癌症患者最典型,回家吧。那么这个时候我们要想一想,你这样的一句话,固然说出了一个真理,但是换句话讲,你这样的一句话给病人带来的是什么?不仅癌症没有治好,又加了一个心病,这就是你如实告知而产生的结果。所以有些时候我们会说这种如实的告知也好,需以合理的度为限。所以我们说这种告知义务甚至在某些情况下,会以某种态度的方式表现出来。所以我们会发现医生的责任在这个意义上来说既是刚性的,又是软化的。所谓的刚性的意思是你有这样的义务去告知情况,但是你在告知的方法,告知的时间,告知的对象等等一系列的问题上的时候,必须像一个合理的人那样对待他。
  第三项义务就是我们所说的医生的合理治疗的义务。那么医生到底要做到一个什么样的程度,才叫做合理的治疗呢?我们看到的广告是,有一种广告在马路上写到的是吃我这种保健品,或者吃我这种减肥的药品十天之内体重减十斤,保你减十斤,如果不减的话,还负责可以退款。我们现在可以看到很多的保健品,看到了一些减肥的用品,包括药品或者是保健品,或者是医疗的这种器械,都有这样的一些广告内容。那么我们把这样的一个比如中国的俗语当中有一个所谓的手到病除,是说医生是圣手,是神仙,是可以给人治好病的,甚至所有的病你都可以治的,这实际上是我们对医疗事业或者对医生职责的一个非常大的误会。医生所能做到的事情是我积极认真勤勉地做一件事,而决不可以保证这样的一种行为最后能够药到病除,或者手到病除。所以包括以前我们在其他一些场合下的时候,我也始终在强调,我们的法律制度实际上可以把我们讲的合同义务也好,法律义务也好,理解为两种义务,一种义务就是行为的义务,一种义务是所谓的结果的义务。所谓行为义务的意思是说,依照合同依照法律你只需要做出一件事就可以了,当然你做这个事情的时候要勤勉要认真,要按照正常的常规要遵守医德,在这种情况下,你就算履行了你的合同义务,至于说你即使这样做了,这个病人也死了,那不是你的事。所以所谓的手到病除,可能用事后诸葛亮的观点来讲是对的,但是作为一个医生来说永远没有手到病除的问题。所以我们说医生无法保证一个人的病最后被治好,比如说最简单的感冒,哪个医生能治好感冒,没有一个医生敢说我能治好感冒的,这是一个不治之症,而且每年都得出来,你能治吗?治不了,所以连最基本的感冒你都不能够说我能够把它治好,你还说什么病你能把它治好呢?所以我们说医生能做到的事情就是说你能不能按照正常的诊疗程序,按照正常的经验,按照正常的操作规程,采取了适当的办法给病人治病了,只要你这样做了,你的义务就算履行完毕了。
  第四项,法律上的义务就是我们所说的尊重患者。尊重患者有些人说,当一个病人走到了医院的时候,医生应该用什么样的一种眼神去看待他?因为我们现在看到的病有很多种有一些是被我们看作不很干净的病,比如说像艾滋病,恐怕这是最典型的。比如说像性病。那么当然还有一些其他的病,那么当有些医生你去医院的时候,你会看到他们的眼神很怪,他认为正常的人不会得这个病的,你一定是不正常。比如正常的人会得感冒,你为什么不得感冒非要得这种病呢?所以你从他的眼神当中你会看出一种歧视。这种歧视不是说单纯地用一个行为一个行动,做一件事或不做一件事表现出来的,仅从他的眼神当中你就可以看得出来。那么有些人说法律能管那么多吗?能管到眼神对别人的一种歧视吗?但是呢我的问题是前一段时间讨论骚扰的时候,就有的教授就讲到了这么一句话,暗送秋波,这叫什么,是骚扰的一种方式。你会发现生活真的蛮复杂的,不仅仅一种行为可以损害到一个人,一个眼神同样可以损害到一个人。那你当然会反过来说这个人的承受力怎么如此的弱,连这种东西都受不了?那么我想这是正常人,比如说刚才我们所说的一个性病患者,一个艾滋病的患者,到了医院的时候,他心里本身就有恐惧,这种恐惧就是包括我的事情如果被别人知道会怎么样,我会不会被歧视,那个医生是不是看着我傻笑,这样的话,我心里会感到畏惧。他有各种各样复杂的心理,所以不同的病人他的心理特征是不一样的。那么这个时候,我们所说的尊重就应该提升一个水准,不仅仅要说我按照正常的常规去给你治疗,而且你要人文化一点。
  当然我们说把这种尊重患者的义务还可以扩张,扩张到什么?包括我们讲地隐私权的保护。那么我们看到西方的电影虽然我没有到那个地方的医院去治过病,但是它是一个很私秘的环境,比如说一个房间里面有病人有护士,有大夫,然后还有可能仅仅有那么一两个协助的助手,除此以外没有别人去了解你的病症。那么这个时候大家作为医生来讲,他也会觉得地位很显赫。那么作为病人来说他同样感受到了一种保护,不会是别的人在旁边听的时候,也会知道我的病得的是什么。而我们的医院是什么呢?我们的医院是这么一个特点。一个病室里面围着医生的桌子有五六个人在排队挤号,就恨不得把自己最后一个排序放在第一个,让医生看完这个病以后接着就看我的,于是大家都围在医生的跟前。我不知道大家是不是有这个感觉,这个感触是很深的,那么这个时候随便都有人看一下你的治疗的诊断书,随便都可以听到医生对你的一种劝阻。比如说你这个病你可以后生活检点一点啊。那这个你哪受得了呢?就是这种打击你根本受不了的。所以我说我们所说的尊重病人的意思包括很多的方面。那么刚才我们讲到了朝阳曾经发生过的那件事,一个女工到了朝阳的一个医院里面去看病,医生跟她说,你这个要去做一个X光的一个透视,然后才能够看你这个病。那然后这个女工就跑到了X光的拍摄室,然后一个男医生在里边负责拍摄,那么男医生抬头一看是个女的,跟她说把衣服脱了,就开始紧张,这个病人就开始紧张。然后慢慢地把自己的外套脱掉,这时候还穿着衬衣,医生说把衬衣脱了,很严肃地跟她说。那她也不知道怎么回事,于是把衬衣也脱了,那么最后一点点的防护的手段,医生说全脱了,那然后最后她就全脱了。全脱了以后然后就做完X光的一个拍摄以后,然后就回家,回家以后就不上班了,长达一个月的时间没有上班。原因是什么呢?恐惧。当我们说有些人可能有些敏感,我们必须要承认一点,人和人确实承受能力是不一样的。但是我们会看到把衣服脱了,把上衣脱了,把外套脱了,脱光了,这种言语如果从医生的嘴里表达出来的话,我们看到的一种状况是,医生原本就是个强者地位,病人原本就是弱者地位,如果他是强者的话,他就不会去医院,正是因为他是弱者才去,而在这种情况下雪上加霜。在你特殊的这种地位面前,我相信每一个除了那种所谓旧病成医者,具有相当的抵抗力之外,多数人会很顺从。但当离开医院的时候情况就发生变化了,他会觉得被侮辱了,他会觉得没有得到尊重。所以我们很多的医患关系实际上并非因为治疗上的过错治疗上的差错,或者是什么治疗上的一些毛病而产生的,甚至就可能由于这些小事情激化而来的。
  医生第五个义务就是收费的问题,就是关于合理收费的问题。那么之所以我们说,收费要合理,我们看到了一些不合理,这是一个最基本的问题。这种不合理有好多原因导致,比如说早几年在动手术之前我们都会有一个特别的费用给主刀的医生送红包,或者找一个名医然后给他一笔钱。那个时候医生如果不收钱,去动手术的话,很觉得是个遗憾。为什么会这样呢?从病人的角度很可以理解,因为他希望你非常认真地去帮他操这个刀,至于说拿到了钱以后是不是变得认真了,那是另外一个问题,但是收钱却成了一个普遍的现象。那个时候我们的钱是黑着给的,因为国家有很多的定价政策,包括挂号费、包括治疗费、包括住院费其他的费用都在里面,我们国家有非常严的一些定价的手段,那于是让医生能够获得额外利益对我特别关心的方法之一,就是给钱。那么有人说这也无可厚非,谁让你的定价没有反映市场机制呢?但是大家想没想过这么一个问题,如果你是一种歧视性的收费,对张三他有钱,他可以给你一个小费,对李四付不起钱,你是不是还能够像对正常的病人一样关心他呢?于是给了钱就成为风气,不给钱就反倒得不到一个良好的治疗,就会成为我们的一种判断方法。我们现在实践当中遇到的一种情况就是如果说你不交住院费那么医生就不会给你用药,包括对一些危重病人都可能采取这种所谓极端的办法。
  那么医生也会感到一个问题,就是虽然他欠付我医疗费,我可以打官司告他,但是我如果不治病,似乎在法律上我会遇到一个很大的责难。于是医生的办法是我继续给你用药,但是药量减少,而且我不告诉你,这种情况在我们以前我早几年曾经听到过几起这样的案件。比如说家属拖欠医药费不给,医生催着他付钱,他就是不付。于是医生只有一个办法,说我仍然吊瓶给你打着,但是里面什么也没有,只有比如说最基本的葡萄糖,任何添加的药物没有,或者药物的比例非常低,那么这样的话,慢慢地在消化这个人的体力。最后这个人去世了,去世以后怎么办?那医生说你不给我钱,当然我不给你治病,而且你没有证据证明你这里面到底有药还是没药。因为这是一种历史的过程,哪个病人能够在治疗的过程当中,或者家属在病人治疗的过程当中,会去关心一下你的吊瓶里面到底有多少药物?多少含量的药物你会注意吗?你不会注意。所以我们说医生这个行业实际上有很高的责任感,或者社会责任感,它是一个需要用自己的良知去行医的这么一个行业,包括收费,这个刚才我们所说的这种只打盐水不打药物,实际上是一个变相的加价的方法。所以我们说各种各样的不合理的收费在生活当中都会存在,而这种现象能不能够通过法律的标准做出一个非常明确的禁止,我觉得恐怕很难。所以我们说合理收费是建立起来一种收费的规则,而不是解决最终的定价问题。
  那么医生的义务除此之外还有很多。比如说职业道德方面的一些规则,比如要遵守职业道德方面的一些义务,所以我们说医生的义务大体上可以概括为这么几个方面。
  第三个问题就是医生的责任是什么?我想我们在前面两个问题当中实际上概括了一个思想,就是医患关系在本质上是一个合同关系。既然是合同关系的话,如果由于医生不履行合同义务而导致了患者的利益损伤,在这种情况下,你应该承担一个基本的民事责任,这种民事责任是以违约责任的方式表达出来的。但是在很多情况下确实会出现另外一种状况,就是除了违反了义务之外,你也可能会伤及到其他的利益。比如说刚才我们所说到的一些可能隐私权方面的一些利益的一些损伤。在这种情况下,不排除医患关系当中同时产生的侵权关系,或者侵权责任。但是总体上来讲法律责任的性质,依然是一种所谓的合同责任。当然为了把这种合同责任描述得更清楚,有些人说干脆叫专业责任。在西方国家的法学理论当中,包括它的社会理论当中有一种观点,像律师像会计师,像医生这种所谓的专业性的职责,它是适用一套专门的法律去解决他的法律责任的。那么中国到了现在关于医生的责任的体系应该说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那么但是应该看到在医生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时候,我们最近的法律确实有几个方面比较重要的发展。
  一个发展就是2002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实在事故处理的问题上在医生责任的问题上有一个具体的规定。比如说我们把医疗过错的概念扩大了,轻微的一些医疗过错所导致的损害后果,我们依然视为是医疗事故。这是一个非常大的变化,这样的话就避免了很多人在求助于法律的时候,无法适用相关的规定。因此由于调整范围的扩大,使得老百姓的利益得到了一个有效的保护,医生的责任也实际上在加强着,这是一个很大的变化。
  第二个很大的变化在于最高法院颁布的证据规则,其中包括了一条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原则上由医生负责举证。也就是患者有权利去提出一个医疗的诉讼,那么如果医生认为并不是由于医疗方面的原因导致的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你去负责证明没有因果关系,如果你不能够举出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证据,那么医院败诉。这是一个非常大的进步。
  所以我们说如果你让病人去承担这种因果关系的举证的话,结果是什么,结果就是对病人的不关心。所以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应该说是个很好的进步,把因果关系倒置的理论放到了医患关系的处理上。
  另外我们也注意到了,最近一些新的其他的情况,关于医生责任方面的情况,包括国务院和卫生部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医生的一些从业的准则,包括一些技术认定的标准,包括一些资质的认定标准,包括在什么情况下,让医生去承担责任的一些具体的办法,正在陆陆续续地颁布过程当中。所以应该说通过了这些法律制度的完善,通过了这些对于以往经验的一些总结,中国的社会会进步,患者的待遇会提高。但是这种提高永远是要考虑到中国现有的国情而加以考虑的。
  (来源:cctv-10《百家讲坛》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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