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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德学习反思 勤温习教育法规 严遵守师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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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5 12:31: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在中心校的工作例会上,臧喜宾副校长带领大家集中学习了《郑州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之后,个人又反复细阅之,深感此《细则》的出台,对规范全市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不断提高教师职业道德素养,维护教师队伍形象,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更具体明确细化了。
或许有人不以为然,但是此次《细则》的出台,必须让自己警醒了!如果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我们就必须要为自己的行为担责,按照《细则》之规定,那就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了!因此,作为教师,我们更应该熟知《细则》,严防触犯。因此,我们每人都更有必要认真再认真地学习之。

一、要不断温习各项教育法规

通览《细则》共分五部分(总则、处分的种类及适用、罚则、处分的权限和程序、处分的解除。)二十六条。从此《细则》中“总则”部分第一条我们可知:《细则》的制定有据可依: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8 号)、《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教监〔2014〕4号)、《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等文件的规定制定的。以上所列举的法律规定文件,相信我们大家都有一定的了解,但是对其执行的力度如何,也是不言而喻的。《细则》的出台,警醒我们要不断温习上述各项教育法规,要不断地再学习,再对照,严格遵守教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且无条件地遵守!

二、要明晰《细则》之罚则及适用情况

《细则》第五条明确规定了处分的种类及受处分的期限: 处分分4类:1.警告; 2.记过; 3.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 4.开除。受处分的期限为:分别为: 6个月、 12个月、24 个月和无期。

第六条具体列举了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不同情况的罚则及适用情况。或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或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开除等,处罚内容非常具体,所指非常明确,后果也非常严重。比此条细则中对如对教师平时的迟到请假、无教案上课、不接受学校业务安排消极怠工、酒后上课、上网从事与教学无关的事情、校外有偿补课、体罚学生剥夺学生上课权利、擅自停课、随意放假、诋毁、侮辱、谩骂、殴打家长或学校干部、教师、煽动教师、学生、家长闹事、评价不公平等,都做了相关要求,对违反以上任何一行为的教师都将给予不同等级的处理。

三、要清楚违规的后果。

《细则》第八条规定: 教师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到处分的,取消处分当年各类评优评先、晋职晋级资格,不得参加特级教师、名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等评选(评审),处分期内扣除奖励性绩效工资,并分别按下列办法进行处理:

(一)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其中有第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行为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二)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三)受到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并按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高于受处分后所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的竞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受到撤销专业技术职务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不得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并按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竞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四)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

(五)党员教师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除给予行政处分外,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党的纪律处分。

(六)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教师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到处分,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问题,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开除处分。

……

种种处分与罚则,的确让人望而生畏,但是,如果我们每一位教师都能坚守教师职业道德操守,牢固树立底线意识,决不触犯《细则》,绝不越雷池半步,坚决不做与教师职业身份不相符合的事情,坚决不出现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我们又何惧呢?

让我们每个教师都认真地学习《细则》内容,领会其内涵,吃透其精神,努力在教育教学实际工作中,认真履行教师职责,遵守并落实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优异的教育教学实绩、良好的教育教学口碑赢得学校、家庭、社会的尊重,努力为教育事业增添光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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