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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教研工作,完善教研工作机制,提高教研队伍的专业服务能力,特制订本常规。
第二条 教学研究机构是组织开展基础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的专门机构,其基本职能是研究、指导、管理和服务。教研工作是深化教学改革的核心环节,是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制订屯昌县中小学教研工作常规的依据是《教育部关于全面深化课程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意见》(教基二〔2014〕4号)、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加强我省教研队伍建设的意见》(琼教〔2009〕12号)、《海南省基础教育教研工作常规(试行)》(琼教研〔2015〕2号)和新时期深化课程改革、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与我县基础教育教研工作的实际。本常规是各级教研机构实施规范管理、进行绩效考核的基本依据,也是教育督导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本常规适用于我县教研机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含民办学校)
第二章 县级教研工作
第五条 研究国家、地方和校本三级课程,指导学校校本课程的开发和实施,推动课程的校本化建设。对本地区中小学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地方及校本课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对执行不力的学校向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 研究解读学科课程标准,理解教材编写意图,指导教师明确学期、单元(章节)的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研究教学规律,指导教师落实学科课堂教学评价标准,引导教与学的方式改变,提高课堂教学效率。
第七条 研究学业质量评价方式,加强对日常性考试评价的规范管理,区域性教学质量统一监测每学期不超过一次。建立测试与数据分析、问题诊断与反馈、教学研究与改进的循环指导系统,指导学校和教师改进教学。
第八条 研究区域和学校教学教研突出问题,指导学校和教师开展专项研究。组织申报各级科研课题,管理和指导课题研究。
第九条 制订区域教研发展规划,建设片区教研网络,设立校本教研基地校,指导乡镇教研机构探索建立“大学区”“大科组”教研机制,指导学校建立健全校本教研制度,开展校本教研活动。
第十条 落实《海南省中小学教师教学常规》(琼教基〔2008〕4号),健全并完善区域教学常规管理办法。定期开展区域内学校的教学教研视导,提出改进建议,并及时跟踪整改结果。
第十一条 配合省级教研机构,定期举办学科课堂教学评比。培育课堂教学改革典型。开展教材解读、教学观摩、命题培训、送教下乡等常规教研活动。
第十二条 建立教研网站,开发和管理网络资源。充分利用网络和现代化教育技术优势,开展教育信息化实验。组织区域内学校和教师开展网络教研、协同研修等教研活动。
第十三条 建立教学成果评审和激励机制,开展教学论文、教学设计、课题研究等成果评选,选送优秀成果参与省级、国家级评选。按年度汇编教学教研成果和论文著目录。
第十四条 组织教师参加各级各类研训活动,配合并协助上级教研部门工作,为学校教研工作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三章 乡镇中心小学教研工作
第十五条 整体规划乡镇教研工作,探索大面积提高乡镇学校教学质量的途径。指导学校制订教研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督促学校严格落实课程设置,执行课时计划,确保每所学校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第十七条 加强中心校与周边村小的校际联合,探索“大科组”建设和教师“走教”“兼教”等有效机制,实现教师资源、教学资源共享。
第十八条 建立定点联系指导学校的机制,定期组织教师开展集体备课、公开课、同课异构等形式多样的教研活动。
第十九条 开展教学常规检查,加强对教学环节的指导与管理,定期深入学校检查教案、听评课,检查作业批改和学业辅导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督促改进。
第二十条 加强日常性考试评价管理,做好教学质量监测,落实命题、阅卷及试题分析与反馈工作,指导和培训教师提高命题能力。
第二十一条 培训和指导教师熟练掌握现代教育技术,充分运用网络资源,使教师享受学科教学优质资源和在线培训交流学习等服务,提高农村教师实施新课程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 引导教师关注和发现教学中的实际问题,指导教师开展小课题研究。
第二十三条 组织教师参加各级各类研训活动,配合上级教研部门工作。
第四章 学校教研工作
第二十四条 制订学校教研工作规划及学年工作计划,指导和管理教研组制订学科工作计划。
第二十五条 落实县教学教研常规,制订学校管理实施细则,定期开展教学教研常规检查。
第二十六条 建立校本教研制度,健全专家引领、同伴互助、自我反思机制,指导和规范教研组活动内容及流程,学习课程方案、课程标准,研究分析教材,学习课改先进经验,定期开展交流分享。
第二十七条 加强课堂教学研究,精心设计教学过程,尊重学生个性差异,培养学生独立思考习惯,发展学生的思维能力和实践能力。倡导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
第二十八条 开展教学质量追踪,组织指导教师自主命题,对考试结果进行分析诊断、及时反馈,改进教与学的方法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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