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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刘焱:学前教育两方面待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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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4 07:46: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普及”不能兼顾“低洼”与“高地”

  应当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征求意见稿是非常重视学前教育的,在相关部分多处谈到了学前教育问题,真正把学前教育当作了我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但是,有一些提法我认为还可以探讨。  


  《纲要》主要强调的是普及。学前教育确实是我国教育事业发展中的一块短板。2008年学前三年毛入园率只有47.3%,未能达到“十一五”规划55%的目标,普及的任务十分艰巨。但普及学前教育的任务主要是在农村,尤其是中西部贫困地区和边远地区。这里的统计数字实际上是把农村和城市混合平均的结果,而在城市,人民群众对于学前教育的需求主要不是“普及”,而是对高质量的托幼机构教育的追求。

  按照《纲要》的提法,“到2020年,全面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基本普及学前两年教育,有条件的地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可以说相当多的发达地区现在就已经实现了这个发展目标。作为全国性规划纲要,既应当重视学前教育发展的“低洼”之处,也应当考虑在学前教育发展的“高地”如何进一步促进学前教育的质量提高。因此,我认为在发展任务的提法上,应当体现普及与提高质量相结合。如果仅仅提普及,不利于我国学前教育发展水平的整体提高。

  幼儿教师的地位和待遇期待阳光普照纲要提出“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要“制定幼儿园教师编制标准”。这确实是非常重要。但是,现实的问题是在现有的89.86万学前教育专任教师中,有编制的公办幼儿园教师的比例相当小,90%以上的农村幼儿教师都没有编制,城市民办幼儿园教师、公办幼儿园中的无编制教师占了幼儿教师队伍的绝大多数。这些无编制身份的幼儿教师,虽然持有教师资格证,做的是和有编制的教师同样的工作,但是同工不同酬,收入差距可达2-3倍。

  即使《教师法》中有关幼儿园教师等同于中小学教师的规定能够被执行,即使要“制定幼儿园教师编制标准”,我们担心,纲要的阳光可能仅仅照到由国家支付工资的公办幼儿园教师,而对于大量的不在编制内的民办幼儿园教师和农村幼儿教师,仍然是遥不可及。

  如何解决不同身份幼儿教师的待遇问题,希望能在纲要学前教育的分领域中,看到切实可行的方法。(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师范大学教授 刘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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