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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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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30 01: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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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立场的分歧:观念主义还是语言主义
对于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试图在实在论和唯名论之间寻找一个中间点的做法,维特根斯坦在与石里克的对话中进行了批驳。如前所述,石里克是以一个“应当怎样来反驳一个认为现象学的陈述是先天综合判断的哲学家?”的问题来开始这次“反胡塞尔”的谈话的。可是这个问题实际上是一个假问题或错问题,因为胡塞尔从来没有认为现象学的陈述是先天综合判断。他虽然赞成康德的相关命题,认为它并未成为“古典”而仍然具有现时的有效性,但他也从未声言现象学的陈述是先天综合判断。
准确地说,胡塞尔更多地认为:他的现象学分析揭示了意识的先天综合能力,从而印证了康德的统觉理论。听见一个声音或看见一个东西,这在石里克看来还不是认识,而只是知晓。而在胡塞尔这里,它们已经表明自己是最基本的认识活动,是意识的统摄能力的结果,这个能力最基本地表现为将杂乱的感觉材料处理加工成一个时空中的对象的立义(Auffassung)能力或统摄(Apperzeption)能力,亦即意识的构造能力:“一个感性的材料只能在一定的形式中得到理解,并且只能根据一定的形式而得到联结,这些形式的可能变化服从于纯粹的规律”[26]。
当然,退一步说,现象学是否会承认自己的陈述是先天综合判断,这个问题虽然并非不重要,但无论是对于我们这里的讨论,还是对于维特根斯坦的回答来说,都不是决定性的。因此我们在此不做深究。
维特根斯坦在回答时所关心的问题更多在于:胡塞尔是否指出了一种在综合命题和分析命题之间的第三种可能性。维特根斯坦用“一个对象在同一时刻不会既是红色的又是绿色的”这个例子表明:根本就没有什么先天综合判断。
很难查证维特根斯坦是否的确仔细研读过胡塞尔的《逻辑研究》,尤其是其中的第三研究[27]。但维特根斯坦在这里所举的例子和所做的评论,看起来完全就是针对《逻辑研究》中的胡塞尔而发的。
我们可以从胡塞尔的相关论述出发来展开这个例子:在第三研究的第12节中,他专门讨论了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分析命题以及相关的分析规律(必然性)只含有形式概念,综合命题以及相关的综合规律(必然性)则含有实事概念。胡塞尔的结论是:“如果我们具有分析规律和分析必然性的概念,那么当然也就可以得出‘先天综合规律’的概念和‘综合先天必然性’的概念。每个以一种方式(这种方式不允许对这些概念进行表达)包含着含有实事概念纯粹的规律都是一个先天的综合规律。这些规律的殊相化就是综合的必然性:其中当然也包含经验的殊相化,如:‘这个红不同于那个绿’。”[28]
需要注意,胡塞尔在这里没有提到“能”(knnen)这个概念。他所举的红和绿的例子是一个先天综合的命题。相当于给“A不是B”的形式命题赋予了实事的内涵。但维特根斯坦从中推出了一个助动词“能”的概念,并用它来否定先天综合判断的必然性。这里的关键在于:这个“能”究竟意味着什么。维特根斯坦认为“能”是一个逻辑概念,而不是一个实事概念。因此,当“红”和“绿”代表着实事概念,而“能”又代表着形式概念时,我们便遭遇一个先天综合的判断。根据维特根斯坦的分析,这个判断最终会导致一个类似悖论的结论。
我们这里再来看一遍维特根斯坦的论证:“现在假设‘一个对象不能既是红色的又是绿色的’这个陈述是一个综合判断,而且‘不能’这两个字意味着逻辑不可能性。由于一个命题是对它的否定的否定,因此,必定也存在着‘一个对象能够既是红色的和绿色的’这样一个命题。而这个命题同样会是综合的。作为一个综合命题,它具有意义,而这就意味着:被它所表现的事态能够存在。因此,如果‘不能够’意味着逻辑不可能性。那么,我们就会得出这样的结论:不能够还是可能的。”[29]
在这个论证中,维特根斯坦使用了两个前提:其一,“能”是一个逻辑概念、形式概念,因此它不包含任何实事的内涵。其二,“一个命题是对它的否定的否定”,或者说,“否定命题(反题)预设了肯定命题(正题)”。因此,只要反题成立,正题也就成立;只要“不能”成立,“能”也就成立。将这个可能性再移入到这个综合命题中,就会出现“一个对象能够既是红色的又是绿色的”这一个结论。
实际上这两个前提在胡塞尔的《逻辑研究》中都受到过讨论,尤其是在对穆勒的心理主义观点的批判中。但胡塞尔的结论恰恰相反:就第一个“能”(knnen)的概念而言,他认为:“只要‘能够’(knnen)这个词是在与‘思维’这个精确的术语的联系中出现,它指的就不是主观的必然性,即不能进行另一种表象的主观无能力(Unfhigkeit),而是不能有另一种存在的客观-观念的必然性。后者按其本质在绝然的(apodiktische)明见性意识中成为被给予性。”[30]换言之,在“A不能既是A又是非A”的命题中,A与非A的不相容性并不是主观的不能够,而是客观的不相容。这个客观,是指观念的客观,观念客观的不相容性,决定了经验的不可能性。换言之,排中律所涉及的不是在一个意识中相互矛盾的表象的实在不相容性(或如穆勒所说:两个相互矛盾的信仰行为的不能共存),而是它们的观念不相容性。因而胡塞尔说:“在种类上已被明察为不相容的东西,在经验的个别情况中就不可能一致,因而不可能相容。”[31]这里可以看出,对观点对象和观念存在的认定是一个关键之处,维特根斯坦的论证没有接受胡塞尔的这个前提,而是从另一个路径出发,因此并没有对胡塞尔构成实质性的反驳。
另一个对反题的论述与此相似,也在《逻辑研究》研究中出现过。实际上弗雷格也怀疑过这种否定必定以肯定为前提的语法规则。而胡塞尔在这里所说的几乎是对维特根斯坦的一个回应:“与可能性相连接的是不可能性,作为一个具有同等权利的观念,它不能仅仅被定义为对可能性的否定,而是必须通过一个特有的现象学事实来加以实现。无论如何,这是不可能性概念能够得到使用的前提,尤其是它在一个公理中……能够出现的前提。关于不可能性与不相容性之说法的等值性向我们指明,这个现象学事实可以到争执(Widerstreit)的区域中去寻找。”[32]显然,这里的关键在于,维特根斯坦是从语言规则的角度出发来谈论否定,胡塞尔则始终回溯到现象学的直观事实层面上,把问题引向观念对象和本质直观的领域。在他看来,否定的概念仍然需要在直观的领域中获得其明见性,而不是通过某种形式的推论。
从这里的分析研究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结论:维特根斯坦对先天综合判断不可能性的论证与胡塞尔对先天综合判断的可能性的论证,实际上是在各自的前提下进行的。维特根斯坦最后对胡塞尔的批评,最终是立足于一个出发点的分歧,立足于各自理论立场的分歧,因此最终也是一个外在的批评:“对于胡塞尔来说,在这里只剩下一条出路——宣称存在着第三种可能性。对此我的回答将是:语词是可以发明的;但我在其中却无法思考到任何东西。”[33]
而胡塞尔这方面却可以回答,这第三种可能性的的确确存在着:“如果我明察到,4是一个偶数,而这个被陈述的谓语的确与4这个观念对象相符合,那么这个对象也就不是一个单纯的臆想、一个单纯的说法、一个实际上的虚无。”[34]他预先给出了对维特根斯坦的反驳,一个同样是外在的反驳:“如果我们将所有那些存在着的东西都合理地看作是存在的、看作是就像我们在思维中明见地把握为存在着的那样的存在,那么我们就不可能去否认观念存在的特有权利。实际上在这个世界上还没有一门诠释术能够将这些观念对象从我们的言语和思维中消除出去。”[35]
这里的问题显而易见地在于:在胡塞尔直观到根本性的东西的地方,维特根斯坦只发现了生造的空乏语词。对胡塞尔而言最终的东西、亦即绝对的自身被给予性在这里遭到否认。在这种情况下,胡塞尔将会无奈地说:“假如他不具有另一种感官,我们怎么能使他信服呢?”[36]
维特根斯坦对语言的诉诸使他的论点如今显得更富有吸引力。即便他认可话语中某种常项的存在,他也不把他看作本质或观念的表露,而是看作语法要素的显现。究其原因,很可能是因为如托马斯·泽伯姆所说,“作为语言分析或者作为对语言导论的解释而出现的哲学,在具有一个物质上可把握的‘躯体’的语言中预先给出了一个能够加以探讨的领域。它能够作为某种探究、而不是作为某种任意生造的概念体系之建构出现。”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对语言的偏好是19世纪实证主义激情的不自觉延续,“这种激情想把哲学从思辨的和形而上学的建构引开,转向实事本身。”[37]也许可以说,二十世纪的观念主义(Idealismus)和语言主义(Lingualismus)是从不同立场上对实证主义意向的展开?——我们在下一节再处理这个问题。
而从本体论的角度来看,在胡塞尔与维特根斯坦-石里克之间最基本分歧在当时很有可能就回溯到这样一个问题的回答上:究竟逻辑是可以允许被结合到经验之中,还是本身就产生于直观之中。
当然,即便维特根斯坦在这个问题上曾有过动摇,即便他在一定时期内或许会与胡塞尔同行一程,[38]他们之间仍然还有一个原则性的差异无法最终消除,它表明为对一个问题的不同回答:纯粹逻辑-语法规律究竟只是人类理智的规律,还是每个理智一般的规律。
五、感想与结论
由石里克开启的这场争论,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两种时代精神的冲突。可能争论的始作俑者尚未自觉到这一点,但在这场争论以后的展开过程中却越来越明显地得到表露。
就总体而言,维特根斯坦属于语言主义的代表人物,而胡塞尔则原则上还属于观念主义的维护者和倡导者。他们各自基于两个完全不同的范式,两个无法调和的范式。所谓的“语言主义”,是借用了托马斯·泽伯姆对眼下的时代精神的一个定义:“既然人们以此为出发点:若一种理论立场想通过向观念(idea)的回溯来理解所有被给予我们的东西、并且除了观念的实存之外不想承认其他任何东西的有效性,这种理论立场便被称作观念主义(Idealismus),那么,人们也就可以把那个以拉丁词lingua(语言)为出发点的二十世纪哲学称作语言主义(Lingualismus)。”[39]在这个意义上,海德格尔、奎因以及当代一大批重要的思想家,都属于语言主义的行列,他们共同完成了二十世纪哲学的一个最重要的合唱,即所谓语言的转向或语言学的转向。他们使语言主义成为当今哲学的范式,使观念主义成为某种例外情况,成为背时的东西。
这个转向在迈克尔·达米特看来是从弗雷格开始的。但弗雷格本人却并不是一个语言主义者。[40]弗雷格与胡塞尔在非语言主义的立场上有共同点。可是无论是弗雷格的后继者(如维特根斯坦、奎因等),还是胡塞尔的后继者(如海德格尔、德里达[41]等),都在很大程度上选择了语言主义的路向。更严格地说:忠实于弗雷格的研究者,最终会把结论导向语言主义,而忠实于胡塞尔的研究者,最终会坚持观念主义的立场。[42]
泽伯姆曾明确表示,他在逻辑哲学的研究中宁可追随胡塞尔的非语言主义立场。这也是笔者始终认同的基本立场,并因此视他为同道。当然,泽伯姆采纳这个立场有其自己的理由或原因,主要是在于:他通过对逻辑哲学的研究,包括通过对奎因和海德格尔之间特殊对立的分析而得出结论:“语言主义在逻辑哲学的基本问题方面始终是‘模棱两可的’。”[43]
当然,反过来说,现象学的直观哲学立场也未见得就能提供胡塞尔所追求的那种完全充分的明见性和自身被给予性,否则它对于大多数人而言会比自然科学更有说服力。尤其是在现象学后期的发展中,对直观和领悟的过多诉诸的确已经导向某种程度的神秘性。但纵使如此,相对于语言主义的立场而言,它在逻辑哲学的根本问题的探讨上至今仍然不失为一个值得把握的可能出发点。[44]
事实上,本质直观并非现象学的专利,例如数学家和普通人也在运用它。一般说来,在对红的事物的感性感知和对红的观念的本质直观之间只需要有一个目光的转向。但维特根斯坦和石里克,当然也包括胡塞尔,囿于各自的立场,从一开始就不准备接受对方的出发点,因此,两个阵营之间的对话也似乎从一开始便被注定了无所收益的命运。但是,或许对维特根斯坦作为心智哲学家的可能性的探讨,对弗雷格(可能还有布伦塔诺)作为沟通两个流派的思想家之可能性的探讨,最终可以为解决某些实事性的问题提供一些帮助。M. 达米特在《分析哲学的起源》的序言中曾表达过一个希望:“本书是由因为分析哲学的实践者撰写的。尽管我一直关注的是说明这两个学派的创建者在二十世纪初相互有多么密切,当时在他们发生分歧的地方,我也只能站在分析派一边进行论证。如果有一本书涵盖同样的范围,又是从现象学的观点撰写的,它就会是一本非常令人感兴趣的同样有分量的著作。我希望有人会写这样一本书。”[45]
这更是笔者作为现象学实践者的一个衷心期望!因为弗雷格和胡塞尔的确应当被看作是两条思想河流的发端(达米特将他们比作多瑙河与莱茵河的源头),对其起源、流向和归宿的分析很可能会——如达米特所言[46]——导致对二十世纪西方哲学思想进化的最重要的和最令人困惑的特征的揭示,并且有助于分析哲学和现象学学派对自己历史和对方历史的理解。
主要参考文献:
埃德蒙德·胡塞尔:《逻辑研究》两卷本,1900/1901年第一版,1913/1921年第二版,倪梁康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4/1999年
——《哲学作为严格的科学》,倪梁康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
——《纯粹现象学与现象学哲学的观念》第一卷,哈雷,1913年,李幼蒸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
莫里茨·石里克:Allgemeine Erkenntnislehre: Naturwissenschaftliche Monographien und Lehrbücher, I. Band, Berlin: Verlag von Julius Springer 1918, 21928
鲁道夫·卡尔纳普:《世界的逻辑构造》,柏林,1928年,陈启伟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
维克多·克拉夫特:《维也纳学派——新实证主义的起源》,李步楼、陈维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年
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Wittgenstein und der Wiener Kreis, Gesprche, aufgezeichnet von Friedrich Waismann, Frankfurt am Main 1984
——《哲学研究》,陈嘉映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
迈克尔·达米特:《分析哲学的起源》,王路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
Th. Seebohm, Perspektiven des Lingualismus: Heidegger und Quine“, in: Albert Raffelt (Hrsg.) Martin Heidegger weiterdenken, München/Zürich: Verlag Schnell & Steiner 1990
徐英瑾:“维特根斯坦的现象学之谜”,载于:《复旦学报·社科版》,2004年第1期,页78-86
——“维特根斯坦面向‘现象学’的哲学转型——从《逻辑哲学论》到《略论逻辑形式》”,载于:《哲学门》,总第十一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页114-146
——“维特根斯坦:大打字稿”,载于:《中国学术》,刘东主编,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1辑,页310-324
H. Spiegelberg, The Puzzles of Wittgenstein’s Phnomenologie (1929-)“, in: H. Spiegelberg, The Context of Phenomenological Movement, Den Haag: Martinus Nijhoff 1981, pp. 202-228
中译文:李云飞译,载于:《多维视野中的维特根斯坦》,张志林、程志敏选编,郝亿春、李云飞等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页109-130
罗撒丽娅·艾姬蒂:“维特根斯坦对于经验的现象学再现”,徐英瑾译,载于:《世界哲学》,2004年第1期,页48-56
[①]胡塞尔:《哲学作为严格的科学》,倪梁康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10年,页68;进一步参阅该书页8。
[②]此外还可以参阅:E. Husserl, Ideen zu einer reinen Phnomenlogie und phnomenlogischen Philosophie. Erstes Buch: Allgemeine Einführung in die reine Phnomenologie, Den Haag: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1950, als Hua III/1, 1976;中译本:胡塞尔:《纯粹现象学通论》,李幼蒸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页79(以下简称为:《观念》I)。
[③]卡尔纳普:《世界的逻辑构造》,陈启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28年,页7。
[④]参阅:克拉夫特:《维也纳学派——新实证主义的起源》,李步楼、陈维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页29。
[⑤]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陈嘉映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09节;转引自:陈嘉映:“维特根斯坦的哲学观”,2005年中山大学讲演稿。
[⑥]对此问题可以参阅:H. Spiegelberg, The Puzzles of Wittgenstein’s Phnomenologie (1929-)“, in: H. Spiegelberg, The Context of Phenomenological Movement, Den Haag: Martinus Nijhoff 1981, pp. 202-228,中译文:李云飞译,载于:《多维视野中的维特根斯坦》,张志林、程志敏选编,郝亿春、李云飞等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页109-130;R. 艾姬蒂:“维特根斯坦对于经验的现象学再现”,徐英瑾译,载于:《世界哲学》,2004年第1期,页48-56,以及徐英瑾的三篇文章:“维特根斯坦的现象学之谜”,载于:《复旦学报·社科版》,2004年第1期,页78-86;“维特根斯坦面向‘现象学’的哲学转型——从《逻辑哲学论》到《略论逻辑形式》”,载于:《哲学门》,总第十一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页114-146;“维特根斯坦:大打字稿”,载于:《中国学术》,刘东主编,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1辑,页310-324,尤其是其中的第三节,页319-324。
[⑦]《维特根斯坦与维也纳学派》,页63。
[⑧]M. Schlick, Allgemeine Erkenntnislehre: Naturwissenschaftliche Monographien und Lehrbücher, I. Band, Berlin: Verlag von Julius Springer 1918. 石里克的最后一句引文可以参阅:Husserl, Ideen I, 页5。
[⑨]或者也可以用石里克在《普通认识论》的第二版中回应的说法:用一种“过于尖锐”(überscharf)的口吻。(参阅:M. Schlick, Allgemeine Erkenntnislehre,Berlin: Verlag von Julius Springer 21925, S. 127, Anm. 3)
[⑩]这个回应的全文是:
固然,我曾一再要求付出“艰苦的研究”。但这并不有别于例如数学家对任何一个想参与对数学事物的谈论、甚至敢于对数学科学的价值提出批评的人所提的要求。无论如何,对一门学说不付出为把握其意义所必需的研究,却已经对它进行批评,这就违背了文献之认真性的永恒规律。要想深入到现象学之中,必须付出辛劳;凭借自然科学或心理学的学识以及任何历史哲学的学识是无法免除这种辛劳的,它们只能减轻这种辛劳。但是,每一个承受这种辛劳并且起而达到那种罕为人所施行的无成见性的人,都会获得对这个科学基地之存有的无疑确然性,同样也获得为此基地所要求的方法之特权的无疑确然性,正是这种方法,在这里与在其他科学中一样,才使得概念上确定的工作问题有可能具有共性,才使得我们有可能对真与假做出确然的决断。我必须再次强调,M. 石里克的案例所涉及的并不仅仅是一些无关紧要的偏离,而是他的整个批评都建立在一些歪曲意义的偷梁换柱做法之基础上。(以上参阅:《逻辑研究》II/1,B2 VI-VII)
[11]M. Schlick, Allgemeine Erkenntnislehre, a.a.O., S. 128.
[12]石里克还在其他场合批评胡塞尔的现象学,这里对此不再展开。施皮格伯格曾说,在维也纳学派的成员中,“石里克极度反对胡塞尔,在其好几本著作中批评现象学,而且实际上把胡塞尔与维特根斯坦摆在了相互敌对的位置上。”而这与另一位维也纳学派的主要成员卡尔纳普的态度正好相反。(参阅:施皮格伯格:“维特根斯坦的‘现象学’之谜”,同上,页121)
[13]L. Wittgenstein, Wittgenstein und der Wiener Kreis, Gesprche, aufgezeichnet von Friedrich Waismann, Frankfurt am Main 1984, S. 66. 在此后的另一次谈话(1930年1月2日)中,石里克再次提及胡塞尔的先天综合判断。当维特根斯坦没有回答与胡塞尔相关的问题部分。(参阅:a.a.O., S. 78-79)
[14]施皮格伯格认为,从这里还不能确定维特根斯坦对胡塞尔的否定是根据他自己对胡塞尔的直接认识,还是借助于石里克在提问中的描述。他认为维特根斯坦对于他自己的现象学与胡塞尔的现象学的关系看来似乎是态度暧昧。施皮格伯格自己估测,维特根斯坦对胡塞尔的了解是间接地通过对卡尔纳普的《世界的逻辑构造》的阅读。但他提供的J.N.芬德莱(J.N.Findlay)的资料,却可以说明维特根斯坦对胡塞尔《逻辑研究》的直接接触:“芬德莱教授在一次谈话中告诉我,当他在1939年向维特根斯坦提及胡塞尔的《逻辑研究》时,令其感到有些惊讶的是,维特根斯坦还是对该著的旧版感兴趣。(参阅:施皮格伯格:“维特根斯坦的‘现象学’之谜”,同上,页121-122,页116注2)
[15]参阅:克拉夫特:《维也纳学派》,同上,页28-29。
[16]Husserl, Ideen I, Hua III (Den Haag 31976) § 24。
[17]胡塞尔:《逻辑研究》II/2, A 140/B1 141。
[18]M. Schlick, Allgemeine Erkenntnislehre, a.a.O., S. 11, S. 74-86.
[19]洪谦:《论逻辑经验主义》,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页49。——在洪谦遗赠的藏书:石里克:Allgemeine Erkenntnislehre,Berlin: Verlag von Julius Springer 21925(现藏于北大图书馆)中,可以看到他非常关注石里克的现象学批判、包括石里克对直观学说的批判,他在书中的许多段落下面做了重点记号。笔者所引《普遍认识论》第二版,正是出于该赠书的复印件。
[20]M. Schlick, Allgemeine Erkenntnislehre, a.a.O., S. 23.
[21]胡塞尔自己在《逻辑研究》中回顾说:
随这个命题〔客观-观念必然性命题〕一起得到突出的是,明见性的思想从本体论上转变为纯粹本质规律性的思想,这对进一步研究的内容来说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在我的“关于1894年德国逻辑学著述的报告”(《系统哲学文库》,第三卷,第225页,注释1)中,我已经十分明确地进行了这一转变。(《逻辑研究》II/1, A 235/B1 240,注)
[22]胡塞尔:《逻辑研究》II/1,A 7/B1 5。
此外还可以参阅他的一个具体论述,它表明直观行为在许多情况下先于符号行为发生,并为后者奠基:
符号行为与符号意向对于我们来说是同义的语词。因此,现在应当思考一个问题:一些行为通常只是在意指的功能之中为我们所发现,那么这些行为或本质同类的行为难道就不能在这种功能之外、在摆脱所有表达的情况下出现吗?
某些无语词认识的情况已经表明,对此问题的回答应当是肯定的。这些无语词认识的情况完全具有动词认识的特征,而与此同时,语词在其意义-符号内容方面还根本未被现时化。例如,在语词还没有立即出现或根本不出现的情况下,我们将一个对象认识为古代罗马的路标,将它的沟纹认识为风蚀了的碑文;我们将一个工具认识为螺旋钻,但我们根本想不起这个语词;如此等等。从发生上说,通过当下的直观而在心境上引起一个朝向这个意指性表达的联想;但这个表达的单纯含义组元已经被现时化,它们如今在相反的方向上回射到引发性的直观之中并且是带着已充实的意向特征流渡到直观之中。这些无语词认识的情况因而无非就是含义意向的充实,只是这里的含义意向在现象学上已经摆脱了其他从属于它们的符号内容。对通常的科学思考之联系的反思也提供了这样一类例子。在这里可以注意到,向前涌进着的思想序列有相当大的一部分并不束缚在那些从属于它们的语词上,而是通过直观图像的流动或通过它们本己的联想交结而被引发。(《逻辑研究》II/2,A 532/B2 60)
[23]《逻辑研究》II/1,B2 VI。
[24]胡塞尔《逻辑研究》II/1,A 121-122/B1 122-123。
[25]胡塞尔:《观念》I,页79。
[26]胡塞尔:《逻辑研究》II/2,A 668/B2 196。
[27]胡塞尔称这项研究“是充分理解以后各项研究的一个根本前提”(《逻辑研究》I, B XV)。这里值得一提的是:还在二十年代,胡塞尔便把阅读第三研究推荐为对他著作之研究的“最佳出发点”。参阅W. R. Boyce Gibson, From Husserl to Heidegger. Excerpts from a 1928 Freiburg Diary by W. R. Boyce Gibson“, ed. by H. Spiegelberg: The Journal of the British Society for Phenomenology, 2 (1971), S. 78. 转引自:U. Panzer, Einleitung der Herausgeberin“ in Logischen Untersuchungen II/1, a.a.O., S. XLI.
[28]胡塞尔:《逻辑研究》II/1,A 248/B1 256。
[29]Wittgenstein, Wittgenstein und der Wiener Kreis, a.a.O., S. 66.
[30]胡塞尔:《逻辑研究》II/1, A 235/B1 240。
[31]胡塞尔:《逻辑研究》II/1, A 670/B1 198。
[32]胡塞尔:《逻辑研究》II/2,A 576/B2 104。
[33]Wittgenstein, Wittgenstein und der Wiener Kreis, a.a.O., S. 66.
[34]胡塞尔:《逻辑研究》II/2,A 576/B2 104。
[35]胡塞尔:《逻辑研究》II/1,A 125/B1 126-127。
[36]胡塞尔:《现象学的观念》,倪梁康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年,页。——维特根斯坦也说过类似的话。正如胡塞尔的上述引文不是针对维特根斯坦的一样,下面的维特根斯坦语录也并非针对胡塞尔,而是针对卡尔纳普:“如果他没有把它嗅出来,那我帮不了他的忙,他完全没有鼻子。”(参阅:克拉夫特:《维也纳学派》,同上,页178)
[37]Th. Seebohm, Perspektiven des Lingualismus: Heidegger und Quine“, in: Albert Raffelt (Hrsg.) Martin Heidegger weiterdenken, München/Zürich: Verlag Schnell & Steiner 1990, S 10-11.
[38]按照徐英瑾的研究,维特根斯坦在这个问题上有过短暂的动摇:“在《略论逻辑形式》中维氏的确流露出了一种将‘现象描述’与‘逻辑形式刻划’相结合的强烈倾向,也就是说,逻辑形式没有被看成逻辑学家在书斋里炮制出来的游戏规则,而被视为活生生地显现于现象中的东西。”(徐英瑾:“维特根斯坦的现象学之谜”,载于:《复旦学报·社科版》,2004年第1期,页81)若果如此,那么这里就隐含着一个在笔者看来至关重要的问题:一个胡塞尔与维特根斯坦共有的现象学方案?——而在胡塞尔这方面,尽管他与维特根斯坦一样是、并且也一再自称是“永远的初学者”,却从未对观念存在以及相关的本质直观的可能性、对先天综合判断的存在产生过怀疑。
除此之外,维特根斯坦在他的“现象学时期”(1929年的前几个月)所思考的“视觉空间”问题,与胡塞尔1928年出版的“内时间意识现象学讲座”中讨论的“内空间意识”问题也极为相近。胡塞尔在那里说:“但这些并不是客观空间的关系。如果我们说,视觉领域的一个点离开这个桌角一米,或者,这个点是在这张桌子旁边,在这张桌子上面等等,那么这种说法根本毫无意义。同样,事物显现当然也不具有一个空间位置或任何一种空间关系:房子—显现不会处在房子旁边、房子上面,不会离房子一米远,如此等等。”(E. Husserl, Vorlesungen zur Phnomenologie des inneren Zeitbewutseins, hrsg. Von M. Heidegger, Tübingen 1928, S. 4)
就笔者的初步印象来看,在胡塞尔与维特根斯坦之间还有许多可以展开的研究角度。但目前的相关研究,极少是从胡塞尔思想背景出发做出的(对此可以参阅徐英瑾:“关于维特根斯坦的‘现象学’问题的诠释史——从20世纪60年代末到本世纪初”,载于:《学术月刊》,2005年第4期,页41-48)。这将是一个非常值得发掘的问题域。
[39]Th. Seebohm, Perspektiven des Lingualismus: Heidegger und Quine“, a.a.O., S. 33.
[40]M. 达米特(M. Dummett):《分析哲学的起源》,王路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页5。
[41]泽伯姆极其敏锐地指出一个事实:“即便解构主义也还是语言主义的,因为用语法取代逻各斯(logos)的做法,并未突破语言主义的框架” (Th. Seebohm, Perspektiven des Lingualismus: Heidegger und Quine“, a.a.O., S. 10)。
[42]这也意味着坚持康德的立场。对于这个立场,泽伯姆曾概括地说:“康德在语言中发现范畴形式,因为范畴形式就是知性的形式,后者最初在直观形式中通过想象力而被图式化并因此而对对象具有客观有效性。超出对对象的规定之上规定着语言的乃是知性范畴,而不是规定着知性和对象的语言及其范畴形式。”(Th. Seebohm, Perspektiven des Lingualismus: Heidegger und Quine“, a.a.O., S. .)
[43]Th. Seebohm, Perspektiven des Lingualismus: Heidegger und Quine“, a.a.O., S. 10.
[44]笔者曾在“现象学与逻辑学”(载于:《现代哲学》,2004年第4期,页87-96)一文中讨论过这方面的问题。
[45]M. 达米特:《分析哲学的起源》,同上,页5。
[46]M. 达米特:《分析哲学的起源》,同上,页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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