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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
发表于 2014-5-22 16:5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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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学习笔记二
【教师资格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教师职务】: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教师培训】: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教师考核】: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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