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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读后感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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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7 00:09: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读后感范文

【内容摘要】“法律是秩序和正义的综合体”,博登海默对法律的独特理解,从另一个层面上看,其本质上就是对法律、权力、权利三者之间关系的一种解读。要使权力支持和尊重法律,国家制度必须蕴涵权力制衡机制,并进一步扩大权利保护机制。只有权利和权力的相辅相成,才能更好地推进我国转型社会的法治化进程。

【关 键 词】法律;秩序;正义;权力;权利


《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是美国法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Edgar·Bodenheimer)花费30年心血完成的法理学著作,较为集中地阐述了其综合法理学的观点。

全书共分为三个部分:法律哲学的历史导读、法律的性质和作用以及法律的渊源和技术。其中第一部分主要按时间线索叙述了西方法律思想发展脉络,这种历史的介绍在主要是描述性的,除结论一节外并未对各种学说做出评价,并指出“这些学说最为重要的意义乃在于它们组成了整个法理学大厦的极为珍贵的建筑之石,尽管这些理论中的每一个理论只具有部分和有限的真理。”(页198)第二部分在前面对法理学的历史进行综合的基础上,论述了法律的性质和作用,指出法律是秩序与正义的综合体,充分展示了其综合法理学的理念。而第三部分主要就普通法系法律的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法律与科学方法及司法过程中的技术作了比较客观的探讨。作者主要从美国法律制度的现实出发,以事实为根据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论述。其间列举了大量真实发生的案例,并以法院的判决说明问题,雄辩有力,令人信服。

一、本书核心思想概述

不难看出,该书第二部分法律的性质和作用则是全书的核心和精华部分,处处闪烁着博登海默的智慧之光。作者从秩序的需求、正义的探索出发,深入浅出,谨慎周密地运用包括自然科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在内的多种方法提出了自己对于法律这一复杂的人类文化现象的独特看法,即“法律——秩序与正义的综合体。”(页318)并结合法律与权力、行政、道德、习惯的区别,指出了法治的利弊。

正如作者所说,“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页318),它包含两个元素,即秩序和正义。作者从自然界中秩序压倒无序的普遍性着手分析,又从人类社会对秩序的寻求及其心理根源进一步深入论证,指出人们具有“将社会交往置于规则支配下的倾向”(页228),而法律正好满足人们这方面的需求,“法律在本质上是对专断权力之行使的一种限制”(页233)。正如作者所论述的那样:

为了防止为数众多的意志相互抵触的无政府状态,法律限制了私人的权力。为了防止一个专制政府的暴政,法律控制了统治当局的权力。……。一个完善且充分发达的法律制度,对于无政府状态和专制政治这两种截然相对的形式来讲,处于居间的位置。通过一个行之有效的私法制度,它可以界定私人或私人群体的行动领域,以防止或反对相互侵犯的行为、避免或阻止严重妨碍他人的自由或所有权的行为和社会冲突。通过一个行之有效的公法制度,它可以努力限定和约束政府官员的权力,以防止或救济这种权利对确获保障的私人权益领域的不恰当侵损、以预防任意的暴政统治。(页233)

然而,要在上述两种社会生活的极端形式之间维持一种折中或平衡,“若没有规则就无从实现”(页234)。此时作者转入法律形成秩序应具备的普遍性条件的论述,主要从法律的规范性、普遍性、自主性方面展开。“一个法律制度,从其总体上来看,是一个由一般性规范同适用与执行规范的个殊性行为构成的综合体。他既有规范的一面,也有事实的一面。”(页238),“如果包含在法律规则部分中的‘应然’内容仍停留在纸上,而并不对人的行为产生影响,那么法律只是一种神话,而非现实。”(页239)因此,我们说,“法律的自主性只能是一部分的自主性。试图把法律同外部的社会力量……完全分隔开来的企图,必然而且注定是要失败的。”(页242)而且,由于秩序所关涉的只是社会生活的形式而非实质,因此,仅仅包含一种秩序的规则在博登海默看来是不能够被称之为法律的,只有当这种秩序所追求的目标是正当且可欲时,也就是实现了正义时,它才有了法律的资格。

虽然“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页252),但是“社会秩序中的正义问题在相当广泛的程度上可以进行理性讨论和公正思考”(页264)。而且,从正义的概念范围来看,“正义概念有意义的适用范围仍是极为广泛的”(页270)。此外,从正义与自然法以及正义与自由、平等、安全的比较中,博登海默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一个旨在实现正义的法律制度,会试图在自由、平等和安全方面创设一种切实可行的综合体和谐和体。”(页297)也唯有如此,才能打开通向人类“共同福利”的幸福之门。

由此可见,法律乃是秩序与正义这两个价值的综合体,“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页318)。

二、法律、权力、权利——对本书核心思想的另一种解读

正如博登海默所说,“法律在本质上是对专断权力之行使的一种限制。……为了防止为数众多的意志相互抵触的无政府状态,法律限制了私人的权力。为了防止一个专制政府的暴政,法律控制了统治当局的权力。”(页233)“法律制度最重要的意义之一,就是它可以被视为是一种限制和约束人们的权力欲的一个工具。”(页363)而法律的实现又依赖于权力或强制力的保障。可见,社会有序性的实现,本质上就要求法律与权力之间形成一种良性互动关系。

再如,博登海默所指出的“满足个人的合理需要和主张”(页252)就是正义的目标;正义的要求还包括了“防止不合理的歧视性待遇、禁止伤害他人、承认基本人权……确立一个公正的奖惩制度等。”(页270)而上述个人的合理需要和主张,以及正义要求所包括的一些合理需求,我们今天的法理学称之为“权利”。因此,笔者认为,博登海默所说的正义,就是人们的权利得到合理地实现。可见,社会正义的实现取决于法律对权利的合理配置。

因此,关于博登海默法律定义中秩序和正义的解读,其实在另一种层面上就是在阐述法律、权力、权利三者之间的关系。“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换句话说,法律就是通过制定和实施行为准则的办法来建立和维持一种社会秩序,限制无限膨胀的权力,保障合理权利的实现,从而使法律、权力、权利达到一种平衡。正如书中所描述的那样“一个发达的法律制度经常会试图阻止压制性结构权力的出现,而它所依赖的一个重要手段便是通过在个人和群体中广泛分配权利以达到权力的分散和平衡。”(页361)可以说,法律是权利与权力的调节器。

三、理论层面的思考

如上所述,社会有序性的实现,要求法律与权力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关系;社会正义的实现,取决于法律对权利的合理配置。那么,博登海默认为的秩序与正义的综合体——法律,其本质上就是寻求权力与权利的平衡。于是,当国家选择法律作为调整个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时,法律框架下的权力和权利的关系,就成为了法律世界和政治生活中最常见、最重要的问题。

(1)法律与权力

虽然关于权力(power)的概念,人们尚未达成统一的认识,但博登海默认为要恰当地认识法律与权力的关系,必须将注意力集中于纯粹形式的权力上,这个意义上的权力“旨在实现对人的绝对统治”(页358),即是一种毫无拘束的权力。可是,在现实生活中,法律与权力很少以纯粹的形式出现。法治实践表明,“权力与法律的相互依赖是不可避免的:法律像一台精致的过滤器 ,净化权力并证成权力;法律则借助权力克服其自身的固有缺陷,与社会变迁相联结。这样,法律与权力的关系就不仅是简单的控制与被控制,而是复杂的双向互动。”诚如博登海默所言: “一个政治国家的典型事态,既非以无限权力的统治为特点,亦非以严格的规范控制为特点。……一种社会秩序的典型情形,表现为权力与法律的某种相互渗透。”(页359)虽然依然存在着权力失控的地带,但法律一直在努力,“对无限制行使权力的作法设置了障碍,并试图维持一定的社会均衡”(页360)。而法律实现这种均衡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在个人和群体中广泛分配权利”(页361)。

(2)法律与权利

根据博登海默在对正义的概念,可以看出正义的要求很广泛,“在某种程度上都同人类的共同需要有关系”(页271),而这些需求与权利的概念不谋而合。因为,权利在英文中一般表述为 right,就是指正当的,与正义、法律或道德相符合的或是某人生来就享有的合理需求。“只要一个现行的法律制度满足了人们的基本需要和要求,社会就会认为该法律制度是正义的,或者其合理的程度至少是能为人们所接受的。”(页324)也就是说,一个正义的法律制度,至少是确认和满足了人们基本权利的,否则,就会妨碍它成为一种法律制度。此外,博登海默还认为,正义的三个基本成分(安全、自由和平等)“深深地植根于人的本性之中,所以在它们之间实现合理的平衡就是一个法律制度真正成功的标志”(页325)。所谓植根于人的本性之中,就是指安全、自由和平等是人的基本权利。所以,一个法律制度成功与否,就在于能否合理分配和平衡人的基本权利。

(3)权利与权力

关于权利与权力的关系问题可以说是法学的基本问题,“在法律的规范、条文、制度、体系以及法律活动(立法、守法、执法、司法等)和法学研究,乃至法学流派的形成中,始终贯穿着对这一基本问题的回答。”

那么权利权力的具体关系究竟是怎样的呢?通说认为,“权利和权力是对立统一的”。首先,权利是权力的本源,无权利便无权力。卢梭从社会契约论的观点出发,认为国家权力是公民让渡其全部“自然权利”而获得的。其次,权力又是权利的后盾,无权力的保障便无从享受权利。例如,如果没有权力通过强制手段使义务得以履行,公民的权利将难以实现。第三,权力与权利此消彼长,相依共生,共寓于法律之中。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对公权规定太多且限制不够,对权利的规定和保护规定不足,就极可能造成公权力的扩张和滥用,从而侵害私权利。因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种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因此权力不应过度集中 ,而应适量分散,从而达到权利权力的相互制约。正如博登海默所说,一个纯粹的和最为完善的法律形式,将“成功地排除了私人和政府以专断的或暴虐的方式行使权力的可能性”(页234)。

四、回归现实的反思

读完此书,掩卷沉思,在感叹作者博大精深的创作之时,也不免产生了一些困惑。虽然博登海默先生将秩序和正义综合在一起,提出了自己对法律的独特见解,也提供了一个在各种社会利益的冲突中解决法律理论问题的折中方法。但是,先生却未能告诉我们如何解决制度设计中秩序与正义的冲突,亦未能告诉我们如何才能使权力、权利在法律框架下实现平衡。

回归现实,面对众多被遗忘的权利和被滥用的权力,我们不得不沉思:权利与权力将如何博弈?

在我国的历史传统中,国家权力始终处于至上地位,“法律的目的和功能是‘以法纠民’、‘以法限民’甚至‘以法弱民’,法律是镇压、控制和威胁个人的暴力工具”近代以来,我们曾经试图改变传统,移植西方的法律方法和法律制度,并结合自身实际进行了改革与创新,但始终因摆脱不了行政主导的命运而徒有虚名。这是我国法治建设中最为致命的弱点。有些学者指出,法律与权力的一体化,直接导致了法律与社会的分离,造成法律对权利的限制和消解,也是权力腐败和滥用的一个重要原因。这种说法不无道理。

可是,法律本来是而且应该是社会权利的存在形式,是社会得以制衡国家权力最有力的手段。诚如博登海默所说“法律的基本作用之一乃是约束和限制权力”(页358),“所以在许多方面我们都必须把法律视为社会生活中的一种限制力量”(页361)。

因此,要使法律在权利与权力间达到平衡,首先,要使法律回归社会,使法律真正成为规范和实现人民权利和利益、促进社会发展必不可少的手段。只有使权力来源于社会,它才会尊重社会的利益和价值。这也是法律正义性的本质要求。其次,在法治观念上,把对个体权利的保护作为法治的出发点和归宿,从个体自由平等权利的实现出发来诠释国家权力的运作;充分发挥法律对权利权力的平衡、调节功能,从而使权利与权力在博弈中平衡。最后,应正确处理权利权力的互动关系。我们应逐步从权力为主导的社会向权利为主导的社会过渡,最终实现由权力制约、控制权利走向权利产生、制约权力;权力限制权力;权力保护权利的互动平衡。

上述三个方面表现在制度设计上,就是要弱化权力在法律过程中的作用,强化公民对法律过程的参与,增强民众基于法律的自主性,减少其对权力的依赖;同时,要使法律真正有力量、有权威,关键还在权力。法律必须得到权力的支持和尊重。要使权力支持和尊重法律,国家制度必须蕴涵权力制衡机制,并进一步扩大权利保护机制。只有权利和权力的相辅相成,才能更好地推进我国转型社会的法治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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