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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明确责任,确保学生人身安全,构建安全文明和谐校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学生安全责任书》。
一、学校的安全管理职责
1、把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放在学校工作的突出位置,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对师生进行安全专题教育,校长与教师层层签订安全责任状,不断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尤其是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2、加强校舍、场地,以及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及其他公共设施的管理,使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存在明显不安全因素;
3、健全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好学校各项安全预案,定期进行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必须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有关标准和要求;
5、不安排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疾病的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6、不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对已被告知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的学生,不安排不相适宜的教育教学活动;
7、学校、班级组织外出集体活动,应填写外出集体活动申报表,并报请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学校组织集体活动前应制定安全预案,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8、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要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
9、发现学生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并密切配合,保护学生人身安全;
10、注意了解学生的活动动态,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告知家长(监护人);
11、对旷课的学生,班主任应及时与家长(监护人)取得联系,共同做好教育工作;
12、加强寄宿学生管理,对私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学生,宿舍管理员或值班干部、班主任应及时与家长(监护人)取得联系;
13、适时向学生家长(监护人)告知学校有关重大活动的安排情况;
14、加强教师的工作责任感和职业道德教育,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15、严格遵守法定教育时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特殊情况,应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实施,并及时通知家长(监护人);
16、学校每年组织一至两次逃生演练。
二、家长(监护人)的安全监管职责
1、自觉遵守《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监护人的职责;
2、督促子女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尊重和服从学校管理,杜绝子女进入歌舞厅、录像厅、游戏厅和网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发现情况应及时批评教育,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3、根据学校作息时间表,督促子女自觉遵守学校作息制度,及时掌握子女上学、放学时间以外的行为动态,做到知道去向、知道同伴、知道活动内容、知道回家的时间;
4、科学安排子女双休及节假日的文体活动,不将子女送到各种非法培训机构进行补习、培训;
5、密切注意子女的异常行为及活动去向,如发现子女有异常行为应立即予以询问、调查、制止,并及时与班主任取得联系,共同做好隐患消除工作;
6、经常对子女进行集体活动、交通、饮食、用电、防火、防盗、防毒、防溺水、防暴力等方面的安全教育,不让子女乘坐“三无”车辆和不合格车辆,强化对子女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7、制止子女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易伤人的物品及管制刀具入校;
8、对子女夜不归宿、旷课、逃课、吸烟、喝酒等不良行为应予以严肃批评指正,并加以管教;
9、发现子女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侵害时,应及时与学校、公安机关取得联系;
10、教育子女不得私自离校,子女因家中有事,需提前或中途离校的,家长应向班主任呈交书面申请,经班主任同意后方可离校。对寄宿在亲朋家中的子女,家长(监护人)要加强管理;家长不得让未成年子女在外单独租房,不要将子女送到无经营资质的托教机构进行托管;
11、家长(监护人)应积极主动地与学校、老师经常联系,共同做好子女的安全管理工作;
12、定期带子女去医院体检,发现有特殊疾病及时告知学校;
13、对年幼的子女、上学和放学途中交通安全情况比较复杂的子女,以及遇到暴雨、洪水等有险情的自然气候时,家长(监护人)应及时负责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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