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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明确界定违反师德20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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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5 07:32: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安徽省合肥市教育局日前公布了《合肥市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对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的10项20种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对违反的教师,教育部门还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纪律处分或人事处理。

  根据这一新规,合肥市中小学教师若有组织或参与有偿家教、有偿补课,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擅自缺课、调课或离开教育教学岗位,巧立名目乱收费,收受各类招生学校钱物等利益,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钱物,疏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损害学生人身安全和健康,或因失职、渎职造成学生人身安全事故等10大项共计20种行为的,都将被认定为违反师德行为。

  对于认定的违反师德的中小学教师,合肥市明确规定,将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或辞退(解聘)处分。但教育部门同时表示,违反师德行为若情节轻微并经批评教育悔改的,还可不予处分。对主动承认错误、停止违反师德行为、退出违规所得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拒绝或干扰调查、屡教不改的,可从重、加重处分。

  据悉,新规还明确了教师违反师德处分结果将与评先评优和年度考核密切关联。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受到行政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评先评优。若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所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一年内不得参评先进、优秀、示范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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