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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美之心,人皆有之”的事实往往成为我们进行审美教育的立足点,但我们怎样利用这个人人皆有的“爱美之心”来实施审美教育呢?就一般情况而言,这个“爱美之心”中的“美”是和具体事物联系在一起的,也就是说,是人们最能直观到(主要是视觉、听觉所能感知到)的东西,它在具体事物身上体现出来,是一种形象的、形式的优美。这个“美”和美学、美育中的美比起来,不仅范围显得非常狭窄,而且内容显得非常贫乏,其深刻性也根本不能和美学、美育中的美相比拟。比如中国传统美学中的“大”、“妙”、“和”等之类的审美范畴,西方美学中的“崇高”、“悲剧性”、“喜剧性”、“怪诞性”等审美范畴,都是这个“美”所无法包含的。
如果仅仅具备这种直观性的“爱美之心”,那么,除了可以直观到的形式(或形象)之美外,其他形态的美就难以成为审美的对象。比如,德行之美,康德说,美是道德的象征。在他看来,道德看起来应当是美的。但孔子却说:“吾未见好德如好色者也。”(《论语·子罕》)如果把“德”与“色”都看成是“美”的,那么人们在二者的态度上为什么有区别呢?其实也好理解:“色”之美乃是一种直观到的美,能马上产生审美效应;“德”之美是一种间接的美,需要一定的抽象把握能力才能感受到;如果不具备这种抽象把握能力,一种德行再高尚,一个人也是不能感受到它的美的。
正因为“爱美之心”常常是和具体的事物关联在一起的,所以这种对“美”的关爱就常常发生在具体的日常生活之中。这种生活之花固然美丽,但毕竟没有脱离日常生活,没有成为一种专门的精神生活,因而难以称得上是超越现实的审美活动。审美可以是一种专门的精神生活,在这种精神生活中,人得以从现实生活中跳脱出来,暂时沉浸在一个美的世界里,获得一种精神的自由,比如对于各种艺术(不仅仅是优美的艺术)的欣赏。而日常审美活动常常是和具体事物联系在一起的情况,就使得这种审美活动还往往和事物的其他属性比如功利性联系在一起。这种和事物的其他属性的关联会使得审美活动本身的层次得不到提升,从而不是一种比较纯粹的审美活动。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的说法还给人一种错觉,以为“爱美之心”是天生的、自然而然就有的。其实,在人的所有本性中,“爱美之心”可能是最为社会化的、最为晚起的本性之一。它是在人的成长过程中,在人的社会生活中逐步形成的一种价值追求,而且是最不实用、最不讲功利的价值追求。从这一点来说,它是“无用”的。但它又确实能给人以愉悦,让人体验到精神的快感,因而它又是“有用”的。这个“爱美之心”不仅是因社会生活而产生,而且是因社会生活而发展、而实现、而表现的。离开了社会生活,我们的“美”就无从谈起,就成了没有任何标准甚至没有任何价值的东西。这是从其发生论的角度来说的。这就说明,审美的发生不是个人的事情,不是自然的事情;人应当而且可以受到良好的审美熏陶,以便形成健康高雅的“爱美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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