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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年普通高中招生政策性加分条件的通知(不另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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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1 12:19: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关于2009年普通高中招生政策性加分条件的通知(不另行文)
投稿人:基教股   发布时间:2009-05-31 09:41:54   阅读次数:50 [字号: ]

各乡镇中心校,县直中学:
      根据市教育局阜教基[2009]16号文件主,经研究,现将2009年我县普通高中招生政策性加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初中阶段获计算机竞赛省级或省级以上一等奖增加15分,获省级二等奖、市级一等奖增加10 分,获省级三等奖、市级二等奖增加5分(须有教育厅文件且有获奖证书)。
      二、应届初中毕业生初中阶段获省组织的“三小”比赛(小发明、小创造、小论文)一等奖增加10分、二等奖增加5分 (须有获奖证书和省教育厅、省科协联合主办文件)。
      三、应届初中毕业生获省级以上体育竞赛,个人单项前三名或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增加10分,获市级以上体 育竞赛个人单项前三名或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增加5 分(竞技类规格须是省级体育局和省教育厅共同举办的;须有文件、运动会秩序册、成绩册和获奖证书)。
      四、烈士子女增加20分(须有民政部门签发的《烈士证》 和证明)。
      五、归国华侨青年、华侨子女、归侨女子和台湾籍考生 增加10分(须有侨办、台办证明)。
      六、侨眷(指祖父母、外祖父母、考生本人的兄弟姐妹 在国外定居的)增加5分(须有侨办证明,不包括侨属、台 属、台眷)。
      七、少数民族考生增加5分(须有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 机关的证明)。
      八、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初中阶段获“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省级个人一等奖增加15分、二等奖增加10分、三等奖增加5分(须是省级教育厅主办的,且有获奖证书);在初中阶段获“青少年电脑机器人竞赛”省级个人一等奖增加15分、 二等奖增加10分、三等奖增加5分(须有省教育厅主办或联 办文件和获奖证书)。
      九、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初中阶段获省级举办的艺术类(音 乐、歌舞、书画类)比赛个人单项获省级一等奖增加15分,获省级二等奖和市级一等奖增加10分,获省级三等奖和市级 二等奖增加5分(须有省教育厅主办或联办文件和获奖证书)。
符合上述加分条件的考生,只能享受其中最高的一种, 不得累计享受加分条件。
      凡符合政策性加分条件的考生,必须将有关证件或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交给毕业学校审查无误,由学校在校内公示享受加分政策的学生名单、项目和分值,公示一周无异议 后,制成加分人员纸质和数据盘,于2009年6月17 日前将登记表及有关材料原件报我局基教科审核,过期不报视为自动弃权。对考生上报的各种加分证件,各有关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必须从严审查,如有弄虚作假、 出具假证明或伪造证明的,一经查出,将取消考生录取资格, 并通报毕业生所在学校。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普通高中政策性加分学生登记表
序号准考证号码学校姓名性别加分因素加分分值备注
        
        
        
        
        
        
        
        
        
        
        
        
        
        
        
        
        
        
        
        
注:表中数据只准使用半角数字、文本形式,姓名必须与报名使用汉字相符,中间不能有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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