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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办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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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5-20 08:08: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证学校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东昌府区公办学校,在东昌府区教育局直接领导下实施教育工作。

第三条   办学理念:以学生发展为本,以创新为动力,以特色为保障。

第四条   办学总体目标:优化教学过程,提高办学整体水平。

队伍建设目标:学校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主动探索、善于合作”的现代化教师队伍,把最好的教育奉献给学生。

学生培养目标:学校培养“品德高尚、基础扎实、素质全面、学有特长”的适应社会需要的创新人才。

第五条   办学思路:常规是基础,德育是核心,质量是生命,科研是先导,以现代教学艺术理论作为办学的支持,以创新教育为突破口。

第六条   校训:和谐健美,全面发展

班子作风:团结、奋进、公正、洁廉、爱师、敬业、务实、奉献。

教风:敬业、好学、爱生、爱校

学风:善思、乐学、文明、合作

校风:笃志博学、团结奋进、求真务实、开拓创新

第七条   学校在教职工中大力倡导“六种精神”。“六种精神”即“认真执教的敬业精神,不计得失的奉献精神,敢为人先的进取精神,爱生如子的园丁精神,终身学习的勤学精神,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全员聘用制,岗位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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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09-5-20 08:08:00 | 只看该作者
第二章   学校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党支部保证监督、教代会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并定期通过学校教职工、学生家长、学生会议和社区调查等形式听取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批评,把学校办成人民群众满意的学校。

第十条   全面推进干部任期制、任期目标责任制和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制。干部任期一般为三年。任职期满后,经考核合格需连任连聘的须重新任命或聘任。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岗位目标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

第十一条   学校设有党支部、校务委员会、工会委员会。校务委员会下设校务办公室、教务处、教导处、总务处等行政职能机构。党支部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负责党务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有下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赋予的办学自主权利:(一)重大事务决策权。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决定权;(二)人事任免决定权。校长有权按规定程序任免中层干部,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聘用。(三)财务审批权。学校财务在校长的领导下实行校长一支笔审批制。有对学校经费的合理使用权。重大基建维修、添置项目经行政研究或校委会通过并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有对校内工资、奖金的合理分配权。(四)教育教学工作的指挥权。积极实施“两全”和三个“面向”的办学方针,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

第十三条   校长履行下列义务:(一)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遵特《宪法》和《教育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依法治校,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二)严格执行教育教学法律法规,保证教育计划和教学大纲的实施。(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智慧和力量,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组织教师学习政治与钻研业务,注意培养班主任、中青年教师和业务骨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定提高。(六)加快校园、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等硬件建设。(七)强化法制安全教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八)廉洁从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开拓进取。(九)领导组织教育工作,发动全体教职工坚持不懈地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教育。(十)领导组织教学工作,坚持以教学为主、全面安排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开足开全课程,正确指导教师进行教学活动。

第十四条   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是校长的助手,受校长的委托分管负责某一方面或几方面的工作。分管副校长在分管部门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义务,主管副校长须尽职尽责,认真履行相应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党支部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应积极发挥期在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工作中的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一)坚持党要管党的原则,认真抓好党组织自身的思想政治和组织建设,教育广大党员在学校各项工作中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二)切实加强对学校工会的领导,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三)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四)积极参加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五)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六)做好积极分子入党的培养,考察和发展工作,壮大党组织。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事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二)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三)审议学校内部人事管理体制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及学校章程制度。(四)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每学年在党总支的领导下,召开一次教代会。(五)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常设机构。

学校教育工会接受学校党组织和上级教育工会的领导,在学校中配合党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团结、教育广大教职工,为推进学校各项工作,加强教师师德规范建设,促进良好教风的形成,发挥积极作用。其组织机构及相关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

第十七条   学校成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决策学校重大事项,研究布置学校工作,学校每周召开一次行政例会,主要工作为落实校委会决议及上级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贯彻执行和落实学校工作计划,布置一周各部门工作,行政例会后分部门召开部门全体成员例会,贯彻执行行政例会精神,加强部门成员师德师风建设,布置部门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一)学校与教职工以签定聘用合同的形式确定劳动关系,形成人员流动能进能出、职务岗位能上能下、工资待遇能高能低的用人机制。(二)学校依据上级核定的编制数,聘用符合条件的教职工。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教职工,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努力加强自身师德修养,严格服从学校管理,否则学校可按相关法规予以解聘和追究相关责任。凡师德修养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严格服从学校管理的受聘者,学校须给予相应的待遇,对各类优秀人员学校要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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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20 08:09:00 | 只看该作者
第十九条   学校坚持德育为首,不断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

努力追求德育工作形式与内容的统一,注重德育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注重德育“内化”与“渗透”,注重高起点、低起步、系列化、务求实效。由分管副校长及德育主管人员制定并实施《德育工作方案》。

第二十条   德育工作方针:坚持以提高学生素质为目的,以德育大纲为依据,以爱国主义、集体教育为主线,以行为规范养成训练为主要内容,寓德育于其他各教育之中,于各科教学之中,于丰富多彩的活动之中,于社会实践之中。

第二十一条   德育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具有诚实正直、自尊、自信、自强、勤奋勇敢、开拓进取等品质和一定的道德判断能力的成为“四有”新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进行教育教学改革,改进教育教学方法,不断更新和掌握现代教育教学手段,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必须坚持“以学生发展为本”的办学理念,必须面向全体学生树立“没有差生、只有差异”的观念,让全体学生平等地享有受教育权,让每一个学生都有成功感,让每个学生的个性得到张扬,让每个学生的特长得到充分发展,让课堂充满活力,让校园成为师生的乐园。学校和教师要着眼于学生素质提高,重视学生未来发展的需要,培养学生终身学习的能力,努力增强学生主体意识,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使学生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心理体魄等基本素质方面都得到普遍提高,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特长。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务处是学校教育教学教研管理的职能部门,教务处每学期要根据学校工作计划确定教育教学教研管理目标和质量目标,制定教育教学教研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教务处在严格计划管理的同时,要狠抓过程与结果管理。通过强化过程上质量。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年级组和教研组,年级组负责本年级教育教学教研等工作,年级组是学校管理的二级责任单位,年级组设组长一人,负责全年级的教育教学工作。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基本单位,班主任是班集体组织者、教育者、指导者,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科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之间联系的责任。学校坚持平行编班,实行学生的全方位管理班主任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委颁布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积极探索“三级课程”管理,开发校本课程。

第二十七条   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组织好期中和期末教学质量检查和考查。注重学习过程评价,不以分数高低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不公布学生学习成绩,不排列学生名次。

第二十八条   努力改进教师教学质量评价与学生素质评价方案,既重结果,又重过程,坚持发展性评价,运用多种方式力求对教师和学生的评价全面公正准确。由教务处结合实际制定较为科学、公正的教师评价方案,并在实践中调整完善。

第二十九条   学校要加强档案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收集整理各类教育教学档案,实行专人负责。学校安排教务处直接指导管理档案建设,要充分发挥档案在教育教学中的作用。

第三十条   学校重视法纪和常规教育,把学生培养成文明守纪的一代新人。

第三十一条   学校重视安全教育管理,组织学生学习安全防范常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第三十二条   学校重视美育教育,培养学生有较高的审美能力、艺术欣赏力和一定的艺术表现力;学校重视体育与健康教育,加强体育与健康教学工作。开展好特长小组的活动和学生健身活动。保证学生在校健身锻炼一小时

第四章   总务后勤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必须规范收费行为,严肃收费纪律,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规定费用,杜绝一切乱收费现象发生。

第三十四条   坚持总务后勤工作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强化服务育人的意识。

第三十五条   财会室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坚持勤俭办学,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大额经费开支实行校务会集体讨论决策制度。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十六条   总务处要加强校舍、校产、物业的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学校校产按有关制度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校园建设整体规划,按步骤合理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分步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化和美化的文明校园。

第三十八条   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坚持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防病工作,坚持抓好饮食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安全隐患,确保学校师生和财产的安全。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九条   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学校必须依法维护和保障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学校教职员工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严格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第四十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园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认真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做到期初有计划,期末有总结,学年有专题总结或教育教学论文。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据办学规模,核定编制,设岗定员,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教职员工应履行聘约,执行学校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的任务。

第四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聘任制。

第四十三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并支持教师从事教育科研、学艺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四十四条   学校在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的基础上,努力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

第四十五条   学校每学期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依据《教师量化考核细则》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评价并予奖惩。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犯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及工作中产生错误或不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教师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或离岗培训、解聘、辞退等处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法维护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学校办公室、工会、财务室具体负责退离教职工的管理工作。

第六章   学  生

第四十八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依据教育局关于学生学籍的管理规定,加强学生学籍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坚持全面正确地评价学生,正面地引导、激励学生。学校对取得优异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与奖励。对违反《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或处分。

第五十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或申报上级给予助学金资助,鼓励同学之间互相帮助,鼓励教师扶贫帮困。积极向社会各界争取对贫困生的资助。

第五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权利:(一)接受平等教育。对学校或教师不公正待遇,有权提出申诉。(二)在学习成绩和评定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三)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参与评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四)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区教育局批准后执行。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区教育局批准。

第五十三条   学校及各部门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制度及方案。原订规章制度与方案与本章程有抵触的,应予修订。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章相抵触的,一律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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