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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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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 09: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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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理工大学本科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信誉和考生的合法权益,规范招生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日制本科生招生录取工作,按招生计划实施,未经批准不得随意修改计划,不得计划外招生。
第三条 坚持依法招生,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四条 向社会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招生录取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监督,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主管副校长、纪委书记、招生办公室主任等人员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研究决定招生录取工作的原则,讨论决定招生计划执行中重要事项。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负责全日制本科生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教育部及本市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相应的具体规定。
(二)开展生源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及人才需求动态的调研工作,为校领导提供招生工作的决策依据。
(三)组织编制招生计划。
(四)组织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
(五)负责新生录取工作。
第七条 学校各学院的主要职责:
(一)开展市场对人才需求的调研,提出本单位计划招生专业及人数的意见。
(二)负责本单位各专业招生宣传和咨询的具体工作。
(三)配合学校招生办公室做好新生录取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市教委有关招生计划的方针政策和人才市场的需求状况,及时编制修订我校的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及生源地域布局等计划,并通过校长办公会审议确定。
第九条 招生计划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由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招生来源计划一经公布,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变更。
第四章 招生咨询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编制招生简章。招生简章力求语言严谨,应包括各专业招生来源计划、专业培养方向、主要课程设置、基本学制、学费标准等内容。招生简章须经教务、学生、财务等主管部门会签,并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咨询工作,招生咨询要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十三条 各学院在招生办公室的指导下,做好相关咨询工作,派出的咨询人员应熟悉本专业情况和学校招生政策,要正确指导考生及家长。任何人不得随意向社会发布未经批准落实的招生信息,不得随意向考生曲解招生政策,更不得随意向考生作录取承诺。
第十四条 我校残障聋哑学生单独招生考试、艺术类专业考试、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考试,按《天津理工大学聋哑学生单独招生考试、录取细则》、《天津理工大学艺术类招生工作实施细则》、《天津理工大学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工作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文艺特长生招生录取按教育部、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录取工作
第十五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规定的相关制度和程序,依据我校原则,在普通高校招生计算机远程录取系统下实施录取工作。
第十六条 依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通过计算机远程录取系统传递我校的考生电子档案,由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行使如下职能:
(一)控制和管理考生的电子档案。
(二)对学校内部各专业的投档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进行录取确定。
(三)通过计算机远程录取系统完成录取和退档手续。
第十七条 录取规则
(一)录取前,由我校提出调阅档案的数量(或比例),经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将考生的电子档案提供给我校。
(二)我校在收到考生电子档案后,采取一次性下载方式接收,并按照我校招生章程和录取原则,完成录取工作。
(三)确定退档名单时,要依据考生投档成绩、专业志愿,对照录取原则进行严格审查,没有充足理由不得退档。
(四)录取过程中,学校如需调整招生计划,必须经教育部计划调整审批后方可落实计划,实施录取。
第十八条 录取工作有关事项
(一)所有录取工作人员均需参加网上招生培训后方可上岗工作。
(二)学校设专人负责网络维护,确保招生录取网络系统畅通,避免因考生电子信息传递故障给招生录取工作带来遗留问题。
(三)招生录取期间录取现场设有安全保卫人员值班,采取封闭式管理,非招生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录取现场。
(四)设考生信访接待室和招生监督信访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十九条 招生人员要妥善保存招生资料,不得擅自透漏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二十条 招生工作人员在录取现场不得随意接打私人电话,不得以任何方式与外界进行招生工作以外的联系。
第二十一条 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招生纪律,坚持招生工作“六不准”、“六禁令”,如有违纪行为,由监督部门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视情节严重情况及社会影响大小,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天津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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