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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上县教职工请(销)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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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4-23 17:06: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各乡镇中心校、县直各校:

    为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请(销)假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完整性,增强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省、市及《颍政办[2005]69号》、《县委办[2007]7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颍上县教职工请(销)假制度。

  一、因公出差、承办公务请假,一周内由所在学校校长批准;两周内由中心校(县直学校)校长批准并报教育局备案;两周以上报教育局批准。报销标准及报酬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予扣发工资。

  二、因病、因事请假,三天内由所在学校校长批准;一周以内由中心校(县直学校)校长批准;一周以上报教育局批准。

  因病请假2个月,扣发月总工资的10%;3个月扣发月总工资的20%;4-6个月扣发月总工资的25%;超过6个月扣发月总工资的30%。直属亲属(双亲、配偶、子女等)生病需护理,请假扣发月工资的标准在前面基础上,各增加5个百分点。

    有下列情况者,仅扣绩效工资中奖励性部分。

    出院后,提供病历、住院证明、缴费证明(以发票为准)等,经查属实的;出院后,院方认为必须休息一段时间(指特殊病症),其休息期间,履行了正常请销假手续的;严重精神病和其它特殊病症,经查实并按程序批准的。等等。

  因事连续请假1个月,扣发月总工资的20%;2个月扣发月总工资的30%;3-12个月扣发月总工资的50%;一年以上只给个人生活费,其余全部扣除。一年内累计事假超过一个月,按上述标准扣除。

    无论因何原因请假,当月绩效工资中奖励性部分均按比例扣发。

  三、产假、婚假及法定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不经请假,无故连续旷工(课)者,一周内扣除月总工资的50%;一周以上停发工资;15天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予以除名(解聘)。

   超假而未续假以旷工(课)论处,一年内累计旷工(课)达30天以上者,按自动离职处理,予以除名(解聘)。

  五、中心校(县直校)校长请假,无论时间长短,均要向局长请假。

  六、所有人员因公出省的,均由局长批准。        

  七、事假要有充分的理由,否则,不予批准,已经批准的,要按时销假。

    八、病假要有医院证明,要完备请假手续,并按时销假。

    九、教职工出勤情况继续实行《月报告》制度;脱产人员必须与原单位签定合同,报教育局同意备案,按有关政策执行。

  十、各学校校长对请(销)假的真实性负总责,如有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或有反映经查实后,对校长予以严肃处理直至免职。

十一、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颍上县教育局

二00九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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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9-4-23 18:47:00 | 只看该作者
严格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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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9-4-24 16:39:00 | 只看该作者

有下列情况者,仅扣绩效工资中奖励性部分。?

有下列情况者,仅扣绩效工资中奖励性部分?
随便扣吧,反正没有绩效工资!
0-绩效工资=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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