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适用于城市建筑施工期间施工场地不同施工阶段产生的作业噪声限值,同时配有监测方法。 |
(1990年11月9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 1991年3月1日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控制城市环境噪声污染,特制定本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筑施工期间施工场地产生的噪声。 2 标准值
2.1 不同施工阶段作业噪声限值列于下表: 等效声级Leq[dB(A)]
施工阶段 | 主要噪声源 | 噪声限制 | 昼间 | 夜间 | 土石方 | 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等 | 75 | 55 | 打桩 | 各种打桩机等 | 85 | 禁止施工 | 结构 | 混凝土、振捣棒、电锯等 | 70 | 55 | 装修 | 吊车、升降机等 | 62 | 55 |
2.2 表中所列噪声值是指与敏感区域相应的建筑施工场地边界线处的限值。 2.3 如有几个施工阶段同时进行,以高噪声阶段的限值为准。 3 监测方法 本标准的建筑施工场地边界线处的等效声级测量应按GB12524《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进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任文堂、何庆慈、孟娟、李旭、由鹏举。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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