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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制宣传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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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12-10 09:13: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同学们:
  在一次有一百名小学生参加的调查活动中,有这样一道问题:“如果新买的钢笔不好用,你会怎么办?”结果只有两名学生回答要求退换,其他学生回答不是“算了,凑合用吧”就是“再买一支好了”。而如果这样的事情发生在外国的孩子身上,他们会怎么做呢?恰恰相反,除了极少数,其他人都会要求退换甚至进行投诉。这样一种现象告诉我们,小学生要增强作为消费者的权利意识。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我们国家在1993年10月31日颁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且于1994年1月1日正式执行。社会上从事经商的人常常有一种说法:“要发财,吃小孩。”意思是小朋友的钱最好赚。其实,除了因为卖儿童商品利润高以外,还与小朋友消费权利意识淡薄有关,许多小朋友明知自己吃了亏,也“忍气吞声”,不去追究。要做一名优秀的消费者,最主要的是知道有哪些权利?怎样运用这些权利?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怎样保护自己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与我们小学生密切相关的权利主要有六个方面。今天,我们就来谈一谈这六个方面的权利以及怎样运用这些权利保护自己的利益。
  一、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和获得相关赔偿的权利
  一天下午4点多钟,在江苏省滨少县某小学幼儿班上学的小成放学后,与5岁的同伴小旺到某商店,各花5角钱购买了一只鲨鱼造型的玩具糖。玩具糖没有外包装,没有商品标识、厂名厂址和生产日期,没有警示标志和说明。“小鲨鱼”憨态可掬,十分惹人喜爱,数十颗圆珠状的糖果就装在它的肚子里。更绝的是,“小鲨鱼的嘴里嵌着一颗锥形塑料弹头,只要轻轻一按“小鲨鱼”尾部的机关,塑料弹头就会快速射出。小成对“小鲨鱼”爱不释手,天真烂漫的他哪知这只“小鲨鱼”会成了他生命的杀手。回到家后,小成兴致勃勃地拧开“小鲨鱼”肚上的塞子,将里面的糖果往嘴里倒。就在这一瞬间,他不心触动了尾巴上的机关,“小鲨鱼”嘴里的塑料弹头猛地射进小成的口中。塑料弹头一下子呛进气管。小成猛烈地咳嗽起来,呼吸困难,脸色由红变紫,倒在地上,痛苦地用双手乱抓脖子和胸脯。此时,小成的父母都在外地打工,只身一人在家看护他的奶奶顿时慌了手脚。她急忙从地上抱起正在挣扎的孙子,连声问道:“怎么啦,怎么啦?嘴里有东西赶紧吐出来!”可小成再也无法回答奶奶的问话。奶奶疯了似的大声呼救,闻讯赶来的亲戚和邻居迅速用拖拉机将身体逐渐变得僵硬的小成送往3公里外的乡卫生院抢救。赶到卫生院后,医生未及施救,小成便停止了呼吸,永远离开了世界。
  耳边仍回响着孙子亲切叫声的奶奶怎么也弄不明白,健康活泼的小成怎么说死就死呢?她很快便从与小成的同学口中得知这只“小鲨鱼”是在小学旁边的商店承包者俞基某那里买的。事件在当地引起极大震动,县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迅速介入此案。法医对尸体进行了解剖,从气管内取出了那颗长1.5厘米、直径0.8厘米的塑料弹头,并鉴定小成的死因是“机械性窒息死亡”。刚从江南赶回来的小成父母愤怒地将俞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判令被告予赔偿。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并且进行了公开审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据此,法庭作出判决:被告俞某赔偿原告精社抚慰金、丧葬费、差旅费、鉴定费合计人民币35536元。
  这样一个案例,启发我们小朋友在购买商品时,一定要注意它对人身安全是否有损害,千万不能购买对人身安全损害的商品。如果发现,有权要求经营者不予出售或向工商管理部门举报,使小成这样的悲剧不再重演。
  二、知悉真实情况的权利
  2005年“六.一”国际儿童节前夕,浙江省工商机关专门对温州、宁波、湖州三地市场的儿童配方nai粉、儿童配方米粉、膨化食品三类商品进行了监督抽查。抽检结果显示:在此次乳粉抽检中标称(黑龙江)双城雀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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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08-12-10 09:15:00 | 只看该作者
公司生产的‘雀巢’牌金牌成长3+nai粉,“碘”含量超过国家标准要求。浙江工业大食品研究所一位教授认为,过量食用碘会发生甲状腺肿大,只是症状会比缺碘导致的结果稍轻。相对而言,儿童比成人更容易因碘过量导致甲状腺肿大。据了解,双城雀巢有限公司是由瑞士雀巢公司与双城市乳业公司共同投资兴建的合资企业。调查结果公布以后,在消费者中引起了轩然大波,新闻报刑、广播台、电视台纷纷报道。
  在碘超标的雀巢nai粉外包装袋上,标明了碘含量是30-150微克,而这个数字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实际检测结果是191-198微克,与包装上的标注完全不吻合。中国消费者协会认为,“这属于误导,向消费者提供了一个真实的信息,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这样一个案例告诉我们小朋友,在购买商品时,要了解商品的产地、生产者、用途、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等有关情况,并且这些情况应该是真实的。对于不能提供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我们有权保护自己的消费知情权。
  三、自主选择的权利
  一天下午,重庆市南岸区几个小朋友,到电影院看电影。验票进场时却被服务员挡在了门外,原因是他们手上拿着西瓜籽、花生米等零食。服务员示意小朋友看墙上“请勿携带外来食品”的告示:“为维护公共卫生,观众不得携带非本院出售的饮品、食物。”小朋友表示了强烈不满:“既然怕影响卫生,那影院卖出的食品还不是同样要影响卫生?你们就是要观众只买你们的东西!这是不公平的!”小朋友来到售卖部,发现这儿出售食物的爆米花、乌梅、饼干等,但价格比外面要贵一两倍,比如外面卖1.5元一瓶的矿泉水,这里卖5元,4元一袋乌梅卖10元。小朋友认为电影院的做法侵犯了他们购买商品的自主权,因此向重庆市消费者协会投诉。重庆市消费者协会认为,电影院以影响环境卫生为借口,限定观众只能购买他们的食品,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在消费者协会的干预下,电影院向小朋友道歉,并且取消了“请勿携带外来食品”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刚才讲到的几个小朋友在维护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方面,给我们做出了很好的示范。
  四、公平交易的权利
  丁丁10岁生日时,妈妈他买回一盒生日蛋糕,丁丁的心里甭提多么开心了。秒料,当天晚上丁丁打开盒子准备吃蛋糕时,发现蛋糕底部已经长了层白毛。丁丁和妈妈拿到商店去换,可售货员说,商店对售出的食品一律不退换。丁丁的生日蛋糕已经变质了。变质食品如果吃下去,会造成食物中毒甚至死亡。这个问题该怎么解决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我国有关部门对部分易腐易霉易变质的食品从生产到售出是有时间限制的,比如对奶油裱花蛋糕,根据季节不同,规定了不同的售出期限。在夏季,从生产到售出一般不能超过24小时。因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而造成食品霉变,应该给予退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丁丁完全可以要求商店退换蛋糕。因此,丁丁和妈妈据理力争,指出对方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果拒绝退换生日蛋糕,他们将投诉到消费者协会。在法律面前,售货员不得不低下了头。
  丁丁和妈妈就有很强的权利意识,他们运用法律保护了自己公平交易的权利。如果同学们以后遇到经营者售货质量不合格、价格不合理、计量不正确等情况,同样可以像丁丁和她的妈妈一样维护自己的权利。
  五、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2003年12月3日,小武的父母从商店买了一些爆竹(未见说明书),准备在几天之后为叔叔结婚燃放。一天,小武避着父母拿了两个“天地炮”与同学周某到场地上燃放。小武手持爆竹,由周某点燃,一声炮响后,爆竹的残物伤及小武的右眼。经治疗,右眼视力下降到0.1,治疗费花去3500余元,小武的父亲以爆竹质量不合格炸伤儿子的眼睛为由,要求商店老板赔偿医药费及因护理停工损失费等8000元,商店老板拒绝赔偿,于是被告到法院。经调查,产品质理是合格的。后又到爆竹燃放现场调查,查明小武所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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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08-12-10 09:15:00 | 只看该作者
放的一头倒置向下,而使点燃的爆竹往地下爆炸,第二响又弹回上方,这时爆竹残物弹到小武的眼睛。
  本案责任应该由谁来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虽然小武使用的爆竹质量并无缺陷,但是生产厂家和商店老板的出售爆竹时,并未附有使用说明书,来说明产品正确使用的方法,导致小武对爆竹进行错误放置,最终造成损害后果,所以本案的责任应由生产厂家和商店老板共同承担。
  这样一个案例提醒我们小朋友在使用商品前,应该先索取和查看使用说明书,注意了解使用方法,获取相关的消费知识。
  六、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消费者协会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合法组织,工商局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部门。当我们作为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通过他们进行检举和控告。前面所讲的几个案例中,当消费者的权利受到侵犯时,都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学们,随着社会的发展,消费者的权利意识将会越来越强,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和制度将会越来越完善。法制意识、权利意识应该从小树立,希望大家认真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强权利意识,争当优秀的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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