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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提出了明确要求和规范意见。为此,记者采访了教育部有关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
答: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逐年增加、农村人口出生率持续降低,农村学龄人口不断下降。各地根据2001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按照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合理规划和调整学校布局,对农村小学和教学点进行适当合并。总的来说,十余年来的农村学校布局调整,整合了农村教育资源,改善了办学条件,优化了教师配置,提高了办学效益和办学质量。
但是,在布局调整工作中,不少地方存在过急过快的情况。有的地方硬性规定撤并学校的时间和数量,有的地方缺乏深入调研和科学论证,有的地方没有充分征求学生家长的意见,导致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必须切实加以解决的突出问题。一是学生上学路程普遍变远。一些非寄宿学生在村里学校撤并后要起早上学,个别的甚至来回要走两三个小时。二是学生上学交通安全隐患增多。学校撤并后很多学生需要乘坐交通工具上学,由于农村道路条件较差,车况参差不齐,交通状况复杂,学生上学途中的安全难以切实得到保障。三是寄宿制学校办学条件保障不到位。由于撤并学校过快,农村寄宿生大量增加,一些地方寄宿制学校办学条件保障跟不上,生活管理人员缺乏,不少寄宿制学校床铺紧张、食堂简陋、厕位不足,冬季取暖和夏季防暑条件得不到保障。四是并入学校大班额问题突出。一些地区在并入学校办学条件难以满足的情况下,盲目撤并学校,致使并入学校大班额问题突出,教学资源严重不足,教育教学质量难以保证。五是部分群众经济负担加大。村小或教学点撤并后,学生需要乘坐交通工具上学,增加了交通费用。寄宿生还要承担部分或全部伙食费。有的家长在县镇陪读,另需支付房租等生活费用。
对此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多次提出明确要求。教育规划纲要也明确提出“适应城乡发展需要,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办好必要的教学点,方便学生就近入学”。为回应人民群众关切,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法》提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的法律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就是要保障农村适龄儿童少年就近接受良好义务教育的权利。
问:《意见》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提出了哪些总体要求?
答:《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因此,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是政府的法定责任,是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但是考虑当前我国农村人口出生率下降、农村适龄儿童少年数量不断减少,以及一部分农村适龄儿童少年随迁进入城镇等客观现实,《意见》要求各地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花大力气规划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统筹考虑城乡人口流动、学龄人口变化,以及当地农村地理环境及交通状况、教育条件保障能力、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等因素,充分考虑学生的年龄特点和成长规律,使那些家庭经济相对困难的农村适龄儿童少年也能就近接受良好义务教育。
为了保障农村适龄儿童少年就近上学的需要,《意见》分几种情况提出了原则要求:一是从年级上,要求农村小学一至三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寄宿,就近走读上学;小学高年级学生以走读为主,确有需要的可以寄宿;初中学生根据实际可以走读或寄宿。这样的规定既考虑了学生的年龄特点,同时也考虑到一些地方已经存在的小学生住宿现象。二是从学校设置上,要求原则上每个乡镇都应设置初中,人口相对集中的村寨,要设置村小或教学点;人口稀少、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地方,应保留或设置教学点。近年来一些地方盲目提出“小学进镇,初中进城”,违背了教育规律,甚至导致了学生辍学,《意见》对此进行了纠正。三是从上学时间上,要求各地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体力特征、道路条件、自然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学校服务半径,尽量缩短学生上下学路途时间。
问:为什么要制定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
答:要求各地制定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是着眼于农村义务教育长远发展的一项重要决策。只有根据实际做好本地的学校布局专项规划,才能使学校的增设和撤并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当前,全国大部分地方没有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一些地方只是制定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规划,也就是说现行的规划着眼于撤并学校,甚至提出了到某一年撤并多少学校的具体目标,影响了农村义务教育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此外,一些地方的农村学校规划裹杂在社会事业发展规划中,难以体现教育发展的特点和需要。
科学制定农村学校布局专项规划的责任在县级人民政府,要合理确定教学点、村小、中心小学、初中学校布局,以及寄宿制学校和非寄宿制学校的比例,确保小学低年级学生就近走读上学。专项规划要限时完成,国家有关部门也将研究专项规划基本要求和通用格式,方便县填报、省审批、国家备案。专项规划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由省级人民政府汇总后报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在完成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备案之前,暂停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撤并。是否科学制定农村学校布局专项规划也将成为下一步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督查工作的重点。
问:如何保障学生家长在学校撤并中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答:学生及其家长是农村学校布局调整的直接当事人,学校的撤并应广泛征求学校家长的意见。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学校撤并过程中未能征得学校的理解和同意,甚至通过行政力量强行撤并学校,导致了一些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影响了教育的健康发展。为了保障学生家长在学校撤并中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意见》要求各地对于确需撤并的学校要严格履行撤并程序,包括撤并方案的制定、论证、公示、报批,使学校撤并完全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此外,《意见》还要求广泛听取学生家长、学校师生、村民自治组织和乡镇政府的意见。在下一步贯彻落实《意见》的过程中,将要求各地制定出更为具体的程序,同时对参加听证会的代表人数、学生家长所占比例等做出要求,确保学生家长的意见在学校撤并中得到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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