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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海基线?划定钓鱼岛海基线的作用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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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0 20:43: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北京9月10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10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线发表声明。声明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基线的声明

二0一二年九月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线。

一、钓鱼岛、黄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南屿、北屿、飞屿的领海基线为下列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

1、钓鱼岛1  北纬25 44.1  东经123 27.5

2、钓鱼岛2  北纬25 44.2  东经123 27.4

3、钓鱼岛3  北纬25 44.4  东经123 27.4

4、钓鱼岛4  北纬25 44.7  东经123 27.5

5、海豚岛   北纬25 55.8  东经123 40.7

6、下虎牙岛  北纬25 55.8  东经123 41.1

7、海星岛   北纬25 55.6  东经123 41.3

8、黄尾屿   北纬25 55.4  东经123 41.4

9、海龟岛   北纬25 55.3  东经123 41.4

10、长龙岛  北纬25 43.2  东经123 33.4

11、南小岛  北纬25 43.2  东经123 33.2

12、鲳鱼岛  北纬25 44.0  东经123 27.6

1、钓鱼岛1  北纬25 44.1  东经123 27.5

二、赤尾屿的领海基线为下列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

1、赤尾屿   北纬25 55.3  东经124 33.7

2、望赤岛   北纬25 55.2  东经124 33.2

3、小赤尾岛  北纬25 55.3  东经124 33.3

4、赤背北岛  北纬25 55.5  东经124 33.5

5、赤背东岛  北纬25 55.5  东经124 33.7


1、赤尾屿   北纬25 55.3  东经124 33.7

新闻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名词解释:领海基线

领海基线是测量沿海国领海的起点。通常是沿海国的大潮低潮线。但是,在一些海岸线曲折的地方,或者海岸附近有一系列岛屿时,允许使用直线基线的划分方式,即在各海岸或岛屿确定各适当点,以直线连接这些点(这些点称为领海基点),划定基线。群岛国则可以按照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环礁的最外缘各点的方式划定直线群岛基线,但这种基线划定的区域内,水域面积和包括环礁在内的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在一比一至九比一之间,基线的长度也不应超过一百海里,围绕任何群岛的基线总数中至多百分之三可超过该长度,但是最长以一百二十五海里为限。此外,直线基线不得明显偏离海岸的一般方向,也不得将另一国的领海与专属经济区或公海阻断。

(本文来源:新华网 ) 责任编辑:NN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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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10 20:45:09 |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1992年2月2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和对毗连区的管制权,维护国家安全和海洋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十二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由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十二海里的线。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毗连区的宽度为十二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二十四海里的线。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及于领海上空、领海的海床及底土。

第六条 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权利。

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

第七条 外国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其旗帜。

第八条 外国船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

外国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物质的船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持有有关证书,并采取特别预防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和制止对领海的非无害通过。

外国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为维护航行安全和其他特殊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可以要求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外国船舶使用指定的航道或者依照规定的分道通航制航行,具体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条 外国军用船舶或者用于非商业目的的外国政府船舶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有权令其立即离开领海,对所造成的损失或者损害,船旗国应当负国际责任。

第十一条 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内进行科学研究、海洋作业等活动,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违反前款规定,非法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进行科学研究、海洋作业等活动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外国航空器只有根据该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协议,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或者接受,方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上空。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在毗连区内,为防止和惩处在其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管制权。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时,可以对该外国船舶行使紧追权。

追逐须在外国船舶或者其小艇之一或者以被追逐的船舶为母船进行活动的其他船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或者毗连区内时开始。


如果外国船舶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内,追逐只有在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方可进行。

追逐只要没有中断,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或者毗连区外继续进行。在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或者第三国领海时,追逐终止。

本条规定的紧追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军用船舶、军用航空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的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航空器行使。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布。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依据本法制定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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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10 20:45:49 | 只看该作者
中新网9月10日电 据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报道,中国政府10日发表声明,公布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线。中国有关部门将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开展常态化监视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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