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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纲要》在“组织与实施”部分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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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6 11:49: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纲要》在“组织与实施”部分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发布者:刘晓兰
一、充分尊重幼儿的权利。
每个幼儿都是一个有独立人格与权力的主体,他们和成人一样拥有自己的价值和尊严、兴趣与需求,拥有生存权、发展权和参与权。过去我们习惯于由教师安排幼儿的一日活动与生活,常常统一意志、统一行动。这种教师安排、幼儿执行,教师讲、幼儿听,教师制定规则、幼儿消极服从的以教师为中心的生活和活动组织模式,既在不知不觉中扼杀了儿童最宝贵的主动性、创造性,也是对儿童人格、权利的不尊重。现在要求教师应让幼儿更多地体验平等与尊重,证幼儿成为学习的主动者、积极的参与者,在教育过程的每一环节中注意自己对待幼儿的态度、言行、与要求,充分理解和尊重幼儿。
二、尊重教师的创造。
《纲要》指出,“教育活动的组织与实施过程是教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的过程”。因此,幼儿园在管理中应以教师为主体,让教师成为教学的主人,从而调动其能动性,使教师在工作中真正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尊重幼儿在学习特点、发展水平、个性特征等方面的差异。
幼儿由于年龄、生活经验、家庭前景的不同,每个幼儿的个性能力、行为、兴趣等方面都有各自的特点。教师应认识到这些差异是正常的,并且充分重视和尊重幼儿这些差异,公平、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幼儿,切忌不自觉的、习惯化的“一刀切”,用统一的标准和要求评价所有儿童。
四、尊重幼儿身心发展的客观规律。
儿童的学习和发有其自身特点和规律,教师只有了解和掌握幼儿发展的主要方面、学习的需要与兴趣、学习的主要形式及其特点和规律,才可能取得教育的成功。
以上这些理念与观点突出了幼儿园教育组织实施中的教育性、互动性、开放性、针对性、灵活性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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