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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将实施城镇中小学教师农村任教服务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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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0 07:41: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福州11月19日电(记者沈汝发、孟昭丽)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福建省将在全省实施城镇中小学教师农村学校任(支)教服务期制度。

    根据要求,从2009年起,福建省城镇中小学教师评聘中、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1年或薄弱学校任教3年以上的经历,其中城镇义务教育学校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教师评聘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2年以上的经历。

    另外,为促进义务教育师资均衡配置,福建省还将实施义务教育师资校际交流,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县域内教师在城镇学校和农村学校、中心小学和完小(教学点)、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之间合理流动。

    福建省要求,原则上在同一所学校工作满一定年限的教师都要进行交流,每年交流人数要达到应交流人数的10%以上,在同一所学校任职满两届的校长也要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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