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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颁布
公众满意度将作为评估认定重要参考
本报北京5月28日讯(记者 焦新)记者今天从教育部获悉,为保障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目标的实现,教育部近日制定颁布了《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规定,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评估认定,应在其义务教育学校达到本省(区、市)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后进行,主要包括对县域内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评估和对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两个方面,公众对本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满意度,将作为评估认定的重要参考。
对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的评估,重点评估县级政府均衡配置教育资源情况。以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每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生均图书册数、师生比、生均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生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数8项指标,分别计算小学、初中差异系数,评估县域内小学、初中校际间均衡状况。
对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指标及要求包括入学机会、保障机制、教师队伍、质量与管理四个方面。其中,“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纳入财政保障体系”、“优质普通高中招生名额分配到县域内初中的比例逐步提高”、“义务教育阶段不存在重点学校和重点班,公办义务教育择校现象得到基本遏制”、“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得到有效减轻”将作为对县级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重要指标。
《暂行办法》要求,各省(区、市)应对本区域内实现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给予表彰奖励。督导检查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教育部不予认定,并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国家教育督导团及各省(区、市)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监测和复查制度,对全国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进行监测,对已公布名单的县进行复查。
相关报道见二版
《暂行办法》详见中国教育新闻网
《中国教育报》2012年5月29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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