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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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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31 00:4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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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刀队”行为是否算“正当防卫”
公诉方认为,何强一方行为具备主动斗殴的嫌疑,在斗殴之前还在公司内准备了刀棍等工具,但这还不是问题的重点,正当防卫、聚众斗殴都有准备工具的可能,重点在于,何强一方客观上是被动,还是主动;是曾勇还是何强在引导局面。从约谈还钱事宜,谈判后跟踪曾勇手下,主动拨打电话给曾勇、刺激对方等事实来看,是何强在掌控、引导局面的发展,其一方的行为不能算作正当防卫。
辩方则认为,何强一方在第二通电话中听到曾勇的威胁后,做出(准备菜刀、棍棒)的准备合乎常理,并且菜刀都是用纸包住的,如果想积极伤害他人,不会用纸包刀。何强没有主动出击,是龚军(曾勇手下)先出手将其打倒。何强在抡刀时,胳膊是畏缩的,每抡一下,马上收肩,说明其当时是防卫心理而非主动出击。
在监控视频中可以看到,双方砍斗时,“砍刀队”曾试图从办公室后门闯入,而“菜刀队”利用物品将后门堵住。
对此,公诉方提出,既然能够堵住办公室后门,就完全可以堵住办公室前门,但何强一方从公司监控中看到曾勇一方来到公司后,不但没有关门,而是主动迎战斗殴。并且,不能因曾勇一方人多势众,就将何强一方行为视为“正当防卫”,因为何强没有预知未来的能力,他并不知道曾勇会带多少人、多少刀具前来。
辩方则认为,“砍刀队”走到后门企图闯入,“菜刀队”是去挡,表明是防卫状态,他们之所以能够击退“砍刀队”,是因为占据有利地形:背靠墙,办公室空间有限,人涌入的速度、数量受限。如果“菜刀队”是持主动态度,完全可以把后门打开,与对方互砍。
“菜刀队”之首何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
公诉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何强在整个行动中是首要分子,系主犯,鉴于其主动投案行为可以从轻处罚,其他积极分子系从犯。
辩方:公诉方的证据都是外围证据,没有直接证据,因此认为公诉人对何强指控不成立,何强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何强是无罪的。
该案庭审仍在持续。(朱晓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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