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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小故事:流失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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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1 21:38: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教育小故事:流失生的法律责任
                                         数学系00级(3)班   叶学瑾 孙长艳  
案例:
开学两周了,负责学籍管理的黄老师反映初二(2)班黄××无第一学期期末成绩,且开学以来一直未来学校上课,校长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学校几年来无流失生的记录将被打破,他立即责成主管副校长,教导主任负责调查处理此事。经了解事情经过是:第一学期期末考试前,初二(2)班班主任罗××把该班学生黄××家长请到学校,指出学生黄××期中考试有五科不及格,平均成绩也不好,她一个人就把全班成绩往下拉了好几十分,这次期末考试成绩也不会好,还要影响班级成绩,如果考试仍然有四五科不及格的话将退到初一去,家长问:“那怎么办?”罗老师说:“黄××已15岁多了,您给她找个临时工先做,等到够17周岁时我让学校再给她办退学手续。”自此学生未到校上课,其家长又托人找到某菜店负责人赵××,黄××就在此菜店卖菜了,校长了解了事情的经过后,做出如下处理决定:1立即向街道办事处报告,某菜店雇用童工。2、找班主任谈话进行批评教育,指出他的做法是错误的,违法的,令其再深刻学习一遍《义务教育法》,写出书面检讨。3、责成教育导主任向家长宣传《义务教育法》,检讨学校的错误,并指出家长应负的责任,如不送不生上课;学校将把情况报告街道办事处,通过其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街道办事处很快通知学校,已对菜店负责人赵××进行了批评教育,赵承认了自己的违法行为,作了书面检查,黄××已由家长领回。
通过两次家访,黄××家长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很快把孩子又送到学校复课了。
——摘自谢志东著《教育法规讲读》,北京大学出版社99年版
分析:
《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而本案例中,班主任罗老师为了追求全班的平均成绩,诱迫家长,使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黄××辍学做工,该教师的这种做法不但侵犯了学生的接受义务教育权,而且也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学校和教师“对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儿童,少年应给予帮助,不得歧视。”对教师损害学生受教育权的种错误作法,学校及时地进行调查了解,对学校和教师工作中的错误,认真纠正并给予有关教师批评教育,以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
学生的家庭也承担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权的义务。黄××的家长不送适龄子女就学,而让其辍学去做工的行为,也侵犯了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扔拒不送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的,可视具体情况处以罚款,并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本案例中,学生家长接受批评教育,将孩子送回学校上学。否则,将依法受到制裁,并强制其子女入学。
雇用义务教育适龄学生就业的菜店也侵害了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权,《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本案例中对菜店的负责人进行批教育并要求他停止招用是依法做出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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