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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4 09:2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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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规定》明确了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地位,并规定了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八项职权。请问制定这样的规定是基于怎样的考虑?
答:以教代会为基本形式的学校民主管理制度是教育系统基层民主政治的具体实现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规划纲要提出,要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我国的普通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小学校普遍实行校长负责制,民办学校一般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建立现代学校制度,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必须体现党的领导,依法规范学校政治权力、行政管理权力、民主管理权力和学术权力之间的关系,实现各种权力的相互支持、合理配置和相互协调。
《规定》从不同的方面和角度,规定了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八项职权。我归纳了一下,这八项职权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即讨论建议权、讨论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是教代会的讨论建议权,主要包括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发展、建设、改革等重大问题,可以使学校党政的决策更加符合本校实际,更加民主化和科学化,更加具有群众基础。二是教代会的讨论通过权,主要包括凡是学校内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都要经教代会审议通过,能有效保证《教师法》规定的“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以及《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关系的确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三是教代会的评议监督权,是指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评议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这是在新形势下加强对干部的监督、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加强学校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干部队伍素质的一项有力保证。
教育部和全总将于近期联合制定下发通知,对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及教科文卫体(教育)工会、各级各类学校学习、宣传、贯彻实施《规定》作出部署。全总将于今年下半年召开教育系统工会贯彻实施《规定》经验交流会。(本报记者 唐景莉)
《中国教育报》2012年1月13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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