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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听课评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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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6 11:38: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为促进教师之间的相互了解、共同交流,以达到取长补短、共同提高的目的,全面提升教师专业素质和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实验中学听课制度。
  1、学校校长、副校长每期听课不得少于30节;中层领导不得少于20节;教研组长不得少于15节;教师听课不得少于10节。
  2、各教研组举行的教研课、示范课、观摩课和汇报课各学科教师必须参加,有事请请假。
  3、听课中必须做好听课笔记,期末交教导处检查。
  4、听课后每位教师应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评课活动,并积极发言。
  5、教师间也要相互听课学习,课后自行交流教学建议和意见。
  6、听课教师不得中途退堂,做到尊重执教者,有始有终。
  7、对听课末达到要求者,学校将酌情扣减全期工作目标责任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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