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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在校时丢失,学校被判负责任
原告夫妇起诉称,儿子在被告学校上小学一年级,某日原告将儿子送入被告校园后,儿子失踪,原告向学校反映了情况并报了警,但经多方寻找仍未找到儿子。原告认为,他们将儿子送入被告校园后被告就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照顾好原告的儿子,但由于被告没有尽到监管责任,导致原告儿子失踪,因此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实际损失费5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
被告承认自己监管不力,愿意承担责任,但认为原告的索赔数额过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教育管理者,对该校到校的学生负有高度、谨慎的注意和照顾义务。然而,因其管理不善导致了原告儿子的失踪,被告应当承担监管不力的法律责任。同时,原告夫妇儿子失踪一年多,客观上对原告夫妇的精神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应适当给予赔偿。
因此,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5000元损失费及20000元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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