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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1 07:3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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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解决问题需国家层面的制度安排
近几年,不少地区在处置农村闲置校产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地方政府权限难以决断的现实问题。
记者调查发现,一些地方的教育行政部门反映,虽然国家层面对学校布局调整后的校产应由谁来处置、撤并后的用途都作了明确规定,但这些规定都是原则性的,对可能发生的问题估计不足,对有争议的问题的处理没有及时给予总结和细化,这是导致部分地区被撤并学校资产处置出现问题的重要原因。
比如,2001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规定,要“因地制宜调整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后的校舍等资产要保证用于发展教育事业”。2006年,教育部发布的《关于实事求是地做好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的通知》规定,对于“确需调整的学校,调整后的教育资源应主要用于举办学前教育、成人教育等机构;确实闲置的校园校舍,应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处置,处置所得应用于当地发展义务教育”。
2009年,财政部驻贵州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通过对贵州某县展开调研发现,由于空置校舍产权不清、教育部门和村委会权责不明,使得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截至2008年底,被调研的该县16个乡镇闲置学校87所,全县41个教学点中,空置率高达61%,小学空置率高达39%。
财政部驻贵州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调研组认为,撤并后空置的校舍仍是农村教育资源,应归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处置,通过资产置换或变卖等经济互动,将这些闲置资产盘活,以进一步加强农村现有学校的建设。但在实际操作中,校产的处置不仅涉及土地、规划等部门,同时,当初被无偿征用的土地,现在也涉及农户补偿问题,这些都不是教育或财政部门可以解决的,需要国家层面建立相关的制度,进行部门间的统一协调。
谢广祥建议,从国家层面统一出台指导政策意见,明确农村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和利用的原则、程序、标准和税费减免等有关优惠政策,规范处置行为,建立长效机制。在产权归属上,按“以县为主,分类指导,依法处置,保护权益”的原则,根据闲置校舍的利用价值、产权归属等情况,对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以及混合型资产分类指导,维护各权属主体和原出资(含捐资)者的权益,寻求最合理的利用方式,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科研办主任曾晓东则认为,要解决这一棘手问题,一方面,国家层面应加快建立统一的校产编码体系,形成全国统一的数据库,加强对被撤并学校的资产管理;另一方面,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教育部、财政部等部门应出台相关文件,授权省级政府对辖区内的农村校产统一管理、因地制宜地进行合理利用和规范处理。
《中国教育报》2011年11月10日第1,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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