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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囤地哄抬房价最高只能罚款三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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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8-11 23:15: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开发商囤地哄抬房价最高只能罚款三万
国务院法制办网站今天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9月10日。
  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申请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企业资质从一级由高到低分四级。其中一级资质须由住建部审批,获批开发商所开发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二级及以下资质企业开发项目建筑面积不超过30万平方米,审批办法由省级政府住建部门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补领。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申请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必须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近3年内不得发生过囤积土地、擅自变更容积率、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及其他违法开发行为。获得资质后,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若有囤积土地、擅自变更容积率、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行为,或出现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的开发商,将被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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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1-8-11 23:16:00 | 只看该作者
国务院法制办网站10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企业资质共分4级。意见稿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囤积土地、擅自变更容积率、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8月10日《中国经济网》)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住建部出台这么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其情可鉴,但在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其却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囤积土地、擅自变更容积率、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行为,统统划定为最高限额罚款3万元,——这很让人怀疑,其到底是给开发商的开发行为用了一把“利剑”,还是吃了一颗“蜜丸”?

    众所周知,对于囤积土地,我国的《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这两部法规都明确规定“超出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在变更容积率方面,对于规划范围之外的超出部分处以补交地价的罚款;而对于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行为,发改委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明确将罚款最高额限定在50万元——这些罚款数字一路理顺下来,都远远大于3万元。

    而在地方制定细则及其实施过程中,也难得地给出了挤压楼市泡沫的扼腕之举,有些地方的罚款力度甚至超越了国家相关规定。比如,对于市场上囤积土地等待升值的行为,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发布的行政执法裁量权细则中就规定“不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开发商,可处以土地出让金25%—30%的罚款”等。

    这就很让人费解,在国家相关法规明确规定、若干地方实施有力有节的当下,本该维护我国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强化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力度的住建部,突然对开发商囤积土地、哄抬房价等违法行为,来了个柔情万丈的“一律罚款3万元”的举措——这是否意味着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转头向下,甚至于要回到“越调越失控”的老路上去?

    谁也不能不承认一个事实,我国针对房价的调控重拳一轮接一轮地打下来,眼下的楼市一线城市量跌价滞,拐点临近。大量投资需求转移至部分二三线城市,这些城市接过了领涨的接力棒,伴随出现了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此时任何一点“调控放松”的信号,都可能导致前功尽弃。历史早就证明,只要将土地搁置个三年五载,容积率稍作调整、捂盘惜售上一阵子,炒买炒卖、哄抬物价一下子,开发商就能赚它个盆满钵满。

    区区3万元的罚款,与开发商违规违法的成本比起来,真的不算啥。可以想见,当住建部门不以法律精神惩治违规开发商,而以“九牛一毛”的罚款约束充满暴利泡沫的房地产行业,不光起不到“一剑封喉”的惩罚威慑的作用,反而显得像是变相纵容,给违法房产商吃了颗“定心丸”——要知道,现在上海、北京等地不少的住宅价格每平方米早超3万了,而某地对菜农哄抬菜价,最少还处罚10万元,难道不法房产商比菜农更需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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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1-8-11 23:16:00 | 只看该作者
住建部昨日就《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如囤地、擅自变更容积率、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可视情节轻重作出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处理,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房地产企业的这些行为,首先是对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有意破坏,严重干扰国家房地产市场发展的一些列政策措施,是既得利益和国家管理的公开挑战,因此他们的行为尽管目前还没有严格刑法约束,已经是市场经济中的严重犯罪,处置决不能手软。

  其二,诸如如囤地、擅自变更容积率、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因此获得利益,不是区区几万计,二是上百万,上千万的滚滚财源,住建部为什么这么温文尔雅,还要视情节严重,给与3万以下的罚款,这笔小钱还不够他们一次尽情的消费,如此处罚简直是是给房地产企业挠痒痒,真乃令人大开眼界,住建部是公开禁止还是变相鼓励。

  其三,我们知道房地产企业之所以能将变更容积率、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进行到底,伴随着的是权钱交易,是权力部门的权力寻租,没有这些腐败权力的默契配合,房地产企业的巴掌拍不响。以往这些都是按潜规则进行,如今住建部的这一规定,等于上让房地产企业更加有恃无恐,令人怀疑住建部你到底是为什么人服务的?

  房地产企业一旦出现囤地、擅自变更容积率、捂盘惜售、哄抬房价,不仅应该重罚,也要视情节轻重作出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处理,并且实行禁入制度,让这些房地产企业的“老鼠屎”永没有翻盘机会,才有点威慑力,同时要严查其背后的权力寻租、权钱交易的腐败。这样的管理制度才可能对规范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取到积极推动作用。培育哪些有职业道德、遵守法律法规的有两企业做大做强,服务社会、服务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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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11-8-11 23:16:00 | 只看该作者
住建部昨日就《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如囤地、擅自变更容积率、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可视情节轻重作出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处理,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房地产企业的这些行为,首先是对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有意破坏,严重干扰国家房地产市场发展的一些列政策措施,是既得利益和国家管理的公开挑战,因此他们的行为尽管目前还没有严格刑法约束,已经是市场经济中的严重犯罪,处置决不能手软。

  其二,诸如如囤地、擅自变更容积率、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因此获得利益,不是区区几万计,二是上百万,上千万的滚滚财源,住建部为什么这么温文尔雅,还要视情节严重,给与3万以下的罚款,这笔小钱还不够他们一次尽情的消费,如此处罚简直是是给房地产企业挠痒痒,真乃令人大开眼界,住建部是公开禁止还是变相鼓励。

  其三,我们知道房地产企业之所以能将变更容积率、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进行到底,伴随着的是权钱交易,是权力部门的权力寻租,没有这些腐败权力的默契配合,房地产企业的巴掌拍不响。以往这些都是按潜规则进行,如今住建部的这一规定,等于上让房地产企业更加有恃无恐,令人怀疑住建部你到底是为什么人服务的?

  房地产企业一旦出现囤地、擅自变更容积率、捂盘惜售、哄抬房价,不仅应该重罚,也要视情节轻重作出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处理,并且实行禁入制度,让这些房地产企业的“老鼠屎”永没有翻盘机会,才有点威慑力,同时要严查其背后的权力寻租、权钱交易的腐败。这样的管理制度才可能对规范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取到积极推动作用。培育哪些有职业道德、遵守法律法规的有两企业做大做强,服务社会、服务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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