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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大学提档线录取分数线2011年高考招生投档线录取结果名单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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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7-14 10:45: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石河子大学201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校本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石河子大学,地址:新疆石河子市北四路,邮编:832003。
    第三条 石河子大学位于新疆天山北麓的“戈壁明珠”石河子市,是一所有经济、法、教育、文、历史、理、工、农、医、管理等学科协调发展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国家西部重点建设高校和教育部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建的高校。
    第四条 石河子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毕业生按照国家规定颁发石河子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石河子大学学位证书。
    第五条 石河子大学招生录取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确定的录取分数线,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六条 石河子大学成立了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每年招生期间由招生委员会主要成员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重大问题的处理方案由校招生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石河子大学招生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是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在校招生委员会的具体指导下,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石河子大学设立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监督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石河子大学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录取。
    第十条 石河子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一条 我校根据高考成绩、专业志愿、考生的综合素质以及相关单科考试成绩等情况择优录取。石河子大学不设院校志愿级差。
    第十二条 确定考生专业是按专业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若专业计划已满且考生不愿服从专业调配,则做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我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
    第十四条 报考高水平运动员的考生,须参加石河子大学组织的体育专项测试。专项测试成绩合格后方可报考。
    第十五条 艺术类、体育类(运动训练专业除外)考生的录取,对文化课考试总分上分数线的考生,以专业课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运动训练专业为提前单独招生。参加我校组织考试的考生,按照当年考试情况先划定文化考试最低控制分数线,后根据体育专项考试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国防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录取。
    第十八条 报考石河子大学的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标准按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新生入校后,我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条 我校学费标准为:
    本科:艺术类专业6000元/年;医学类专业4000元/年;外语类专业3800元/年;理工类农科专业3000元/年;理工类其它专业3500元/年;体育类专业3300元/年(运动训练专业4500元/年);财经类专业3200元/年;文科类专业3100元/年。
    高职:2900元/年—3900元/年。
    另外,住宿费:800元/年(6人间),如果国家调整本年度收费标准,我校将按照新规定收取。
    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了以“奖、贷、助、补、减”和“绿色通道”为主要内容的资助困难学生体系。学校设有10余项奖学金。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同学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全面启动了“国家助学贷款”运行机制,同时还设置勤工助学岗位,为全面解决贫困生的求学问题提供了保证。
    第二十二条 我校招生咨询电话:0993-2092827,石河子大学网址:www.shzu.edu.cn,本专科招生网网址:zb.shzu.edu.cn,电子信箱:zsb@shzu.edu.cn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因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招生政策各有不同,我校在当地执行的招生政策均以我校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招生章程内容为准。对于各种媒体平台节选公布的我校招生章程,如内容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四条 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石河子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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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1-7-14 10:46:0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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