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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文理学院历年录取分数线2011年高考招生计划投档线录取名单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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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7-10 18:31: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绍兴文理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根据教育部《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2009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特制定本章程。
    一、学校基本情况
    1.学校全称:绍兴文理学院,学校部委码:10349
    2.校址:浙江省绍兴市环城西路508号,邮编:312000
    3.办学层次:本科
    4.办学类型: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5.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绍兴文理学院
    6.学历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二、招生计划
      学校面向全国23个省(市、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三、招生原则
    学校招生工作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四、录取规则
    1.根据各省(市、区)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浙江省和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市、区)按招生计划数的100%提档,其它省(市、区)按不超过计划数的120%提档。
    2.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办法:对于院校第一志愿(实行平行志愿设置的为“平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采用“专业志愿优先”,即先根据专业志愿再按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对于非第一志愿(实行平行志愿设置的为“征求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采用“分数优先”,即高分考生优先安排专业。
    3.为便于组织外语教学,学校录取考生的外语语种原则上为英语。
    4.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5.学校对录取新生的男女生比例无特殊要求。
    6.对符合条件的加分投档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五、音乐、美术类专业录取政策
    1.在专业合格、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艺术类同批次最低录取分数线的情况下,根据考生志愿,原则上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音乐学(师范)、美术学(师范)、艺术设计、艺术设计(服装设计)本科专业和艺术设计、音乐表演、舞蹈表演高职专业,在综合分的计算中,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的权重各占50%。
    3. 面向江西、安徽、山东、甘肃、内蒙古等五省招生的音乐学本科专业,在综合分的计算中,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的权重分别占70%和30%。
    六、书法学(师范)专业录取政策
    在专业合格、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艺术公办本科最低录取分数线的情况下,根据考生志愿,原则上按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对于专业成绩特别优秀且文化上线的考生,经我校招生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可优先录取。
    七、运动训练专业录取政策
    根据国家教育部、体育总局的有关文件精神,运动训练本科专业实行单独提前招生。在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分项目根据考生的体育专项考试成绩择优录取。已被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其他普通高等学校的录取,录取后不得转入学校其它专业。
    八、戏曲表演类高职专业自主招生政策
    学校单独组织报名,单独考试,高考前单独提前录取。在专业和文化成绩均上线的情况下,根据考生志愿,原则上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综合分的计算中,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的权重分别占70%和30%。凡被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高考和高职单考单招,其他院校不再录取。
    九、组织机构
    1.绍兴文理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
    2.绍兴文理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专设机构。
    3.绍兴文理学院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学校招生录取全过程。监督电话:0575-88341824
    十、收费情况
    1.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执行浙江省教育厅、财政厅和物价局核定的标准。
    2.学费:本科专业学费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学校先按学年制收费标准进行预收。每学年按所修学分结算一次,其与预收款的差额和下一学年的预收学费一并收取,毕业前进行学费总结算。高职专业学费仍按学年制收取。各专业具体学费标准在招生计划中一并公布。
    3.住宿费:按不同的住宿条件分档次收取,每生每学年850-1200元。
     十一、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1.联系电话:0575-88345555,88341838(传真)
    2.通讯地址:浙江省绍兴市环城西路508号绍兴文理学院招生办公室,邮编:312000
    3.学校网址:www.zscas.edu.cn
     十二、其他
    1.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2.本章程由绍兴文理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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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1-7-10 18:33:0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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