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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校名为南昌大学,学校代码为10403,公办院校,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学府大道999号。学校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是江西省教育厅。
第三条 学校现任校长为周文斌教授。
第四条 学校是江西省与教育部共建的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的普通全日制综合性大学。学校拥有文、史、哲、经、管、法、理、工、农、医、教育等11个学科门类,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设有博士后流动站。
第五条 学校共有前湖、青山湖、东湖、鄱阳湖、抚州等5个校区。前湖校区位于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学府大道;青山湖校区、东湖校区位于江西省南昌市市中心;鄱阳湖校区位于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抚州校区位于江西省抚州市。
第六条 学校2010年面向全国招收普通全日制本科生、高职(专科)生。
第七条 经教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学校与海军建立了培养军队干部的合作关系,选拔、招收、培养国防生。同时,学校经教育部批准招收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运动训练专业及港、澳、台地区的考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分管招生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及纪检监察办公室、招生与就业工作处、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招生工作。
第九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具体负责学校(含独立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条 2010年学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为10100人,高职(专科)招生计划总数为4800人,各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学校招生简章,或在“南昌大学招生就业网”上查阅。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按教育部规定,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二条 招生录取工作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为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校本部本科文史、理工类的录取批次为本科院校第一批。江苏省文理类本科专业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B+,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为4C1合格,进档后的排序办法为“先分数后等级”。
第十四条 在规定的批次内,学校根据考生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如第一志愿(含平行志愿)录不满额时,依次录取第二志愿(补报志愿)的考生。
第十五条 专业录取根据考生进档的先后顺序按“分数优先”原则进行,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如服从专业调剂的,则由学校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则作退档处理。在内蒙古自治区按内蒙古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规定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校本部艺术类专业文理兼收。外省艺术类的录取原则为:第一,专业成绩合格且文化成绩达到当地省(区、市)规定的相应层次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以上;第二,音乐学、舞蹈学、播音与主持及服装设计与表演(模特)方向的考生,根据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分科类(文/理)按计划录取;第三,美术类考生按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各占50%的比例合成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分科类(文/理)按计划录取,合成分的计算公式:合成分=[(专业考试成绩/专业成绩满分)×50+(文化考试成绩/文化成绩满分)×50。本省艺术类的录取原则执行本省高招办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体育类专业文理兼收,按照相关省份投档规则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对各省(区、市)的优惠加分政策在录取时予以认可。
第十九条 根据实际情况,学校原则上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学生入学后以英语为第一外语组织教学。外语类专业及会计学专业(国际会计师方向)考生的英语单科成绩和口试成绩要求良好以上。
第二十条 除国防生和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外,男女生录取无比例要求。
第二十一条 考生应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选报符合自己身体条件的专业,否则,由学校负责调剂到其他适合的专业,如不服从调剂,则作退档处理。另外,护理学、护理学(涉外护理方向)本科专业要求男生身高不低于1.68米(抚州医学分院要求不低于1.65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56米。
第二十二条 保送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高水平运动员的录取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及《南昌大学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二十四条 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录取结果及时在招生与就业工作处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五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江西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有关文件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各专业收费标准请查询“南昌大学招生就业网”。
第六章奖励、奖学、助学措施
第二十六条 为鼓励优秀考生报考我校,帮助优秀学生和贫困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建立了新生专项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勤工助学基金等制度,积极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奖励、奖学、助学措施的详细情况在“南昌大学招生就业网”上介绍。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招生部门的通信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京东路235号南昌大学招生与就业工作处;邮编:330047;咨询电话:0791-8305092;传真电话:0791-8304159;网址:http://zjc.ncu.edu.cn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南昌大学招生与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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