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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男子网上微博发布嫖娼心得全文内容作者佛山大炮被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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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7-1 09:32: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广西一男子网上微博发布嫖娼心得全文内容作者佛山大炮被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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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龙嫖娼后还拍照留念。博客图片
广西男子林某龙,今年3月以来在佛山等地70多次嫖娼,他将嫖娼心得和照片发在名为“佛山大炮的吃喝嫖赌”博客网页里任人浏览。南都记者昨日从南海警方获悉,林某龙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11月21日被抓获,随后被刑事拘留,目前已提请南海检察院批捕。
嫖娼后图文并茂传上网
11月份,佛山本地网站一论坛上现一帖子:“强!网上惊现佛山最牛嫖娼日记之佛山大炮。”该网友说,他上网发现佛山一牛人叫“佛山大炮”,把每次去发廊的经历都写成日记,并且都附上自拍照。该帖上还上传了一篇日记,日记里对他嫖娼经历过程写得非常详细,不但有嫖娼的场所名称,还有具体体验时间、服务项目、服务价格、技师评分、特色服务等。该帖子一出,立即引起众多网友围观,但随后被删除。该帖反映的内容地点发生在佛山各地。
林某龙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11月21日被抓获并被刑事拘留。据介绍,11月4日,警方发现网民“佛山大炮Fans”于11月3日20时许,在一本地论坛发表题为《弓虽!网上惊现佛山最牛嫖娼日记》的帖子,并称本地网民“佛山大炮”每次嫖娼之后将日记和自拍的照片发到互联网上。根据该男子发布图片的时间和规律,21日下午6时许,狮山派出所联合南海分局网监大队,在南海区狮山镇一公司电子阅览室5号电脑处,将正在上网的林某龙当场抓获归案。
70多篇日记鉴定为淫秽物
林某龙,22岁,初中文化,广西南宁市横县新福镇人,目前在狮山一公司上班。林某龙交代,仅从今年3月起至11月期间,他共嫖娼70多次,5年来约嫖300多次。每次嫖娼后,他用手机拍摄嫖娼时的照片,还写了嫖娼心得,发表到名为“佛山大炮”的“吃喝嫖赌”博客网页里,到被抓时已发布了171张图和48篇嫖娼心得。经相关部门对博客相册的相片和嫖娼心得审查鉴定,博客中9张照片和70多篇日记、网文为淫秽物品。
目前,嫌疑人林某龙对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11月22日他被南海警方刑事拘留。记者了解到,12月6日,南海警方以林某龙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提请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 对话
写心得是我的兴趣
南都记者:你为何要将嫖娼的心得和照片制成网文发布?
林某龙:我觉得我嫖娼的经历很有趣,而我又喜欢编写日志(记),我就把我嫖娼的经历和心得写成网文发布在我的博客上。而那些照片是我嫖娼时拍摄的,我也把它们放在博客上,以便我自己日后回味。这些都是我的兴趣和爱好。
南都记者:是否为了增加你博客人气?
林某龙:不是的,那些网文和照片只是为了供自己回味,没有想过会有这么多的点击数。
南都记者:你对你的行为有何看法?
林某龙:我很后悔。造成这么大的影响我深感不安,我愿意提供我博客的密码给你们,由你们代我将我的博客删除,以减低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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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1-7-1 09:32:00 | 只看该作者
获刑罪名是传播淫秽物品罪,专家称林某锒铛入狱,与法制宣传的缺失及网站、网友推波助澜有关

  事件回顾:

  2009年3月:林成龙开始炮制自己的“嫖娼心得”,并发布在网上引来疯传;

  2010年11月21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网监大队与狮山派出所在狮山镇某公司员工电子阅览室内将林成龙抓获归案,同日被羁押;

  2010年12月14日:南海分局侦查终结后,向南海区检察院提请批捕林成龙;

  2010年12月20日:南海检察院认为林成龙的行为已造成严重后果,涉嫌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今年3月24日:南海区检察院向南海区法院提起公诉。

  本报佛山讯 (记者刘艺明、张学斌)记者昨日从相关渠道了解到,在博客上发表自己的“嫖娼心得”、引来6万多网民围观的“佛山大炮”林某,近日被南海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有法律专家表示,林某锒铛入狱,其实与法制宣传的缺失及网站和网友的推波助澜均有一定关系。

  6万多人“围观”

  判决书显示,被告林某1988年9月3日出生于广西横县,文化程度初中。

  据南海区检察院指控,林某于2009年3月在博客申请注册网名为“佛山大炮”,先后将其多次嫖娼的情况用手机拍照并写成网文后,在其工作的南海狮山镇某公司员工电子阅览室5号电脑上,通过博客发表。

  至去年11月21日林某被抓获止,林成龙共上传相片171张和网文48篇,淫秽相片浏览人次为4499次,其写于博客里面的48篇淫秽网文浏览人次为7025次。“佛山大炮fans”转贴在一论坛上的林某淫秽文章和相片的点击数为55756人。

  南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传播方式快捷、传播面广,其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较大。南海法院一审以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律专家:“网站和网民也需要反省”

  佛山法律学者王学堂表示,现在网上经常出现“艳照”被疯传的现象,这些网民其实也面临着传播淫秽物品罪的风险,法律普及的缺失,使传播者自身根本不知道这是犯罪。本案就是一个法律普及的最好案例。“林某得到如今的惩罚,除他自身原因外,还有两种人害了他。”王学堂说,一是疯传照片的网民,二是盲目追求点击率的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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