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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林匹克宪章》是现代奥林匹克运动的根本法,是奥林匹克主义的全面体现,是奥林匹克运动的行为准则。《宪章》是国际奥委会为发展奥林匹克运动所指定的总章程和总规则,为国际奥委会所承认的国际单项运动联合会、国家(地区)奥委会、奥运会组委会以及洲际或世界性的国家奥运会协会所遵守。因此,我们要全面学习和了解奥林匹克运动,我们必须对《宪章》有所了解。
100多年来,随着人类社会和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奥林匹克宪章》曾多次进行了补充和修改,但奥林匹克运动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并未改变。我国奥林匹克出版社从1991年开始,翻译出版了《宪章》的中文本,该社又相继在1992年和1993年出版两次。最新版本是在2001年2月由国际奥委会授权出版的中英文对照本,这些《宪章》的出版,对于在我国普及奥林匹克知识、推动奥林匹克运动在中国的发展以及教学研究工作非常重要。《宪章》总是在不断地修改补充,2002年12月19日,北京奥运会组委会接获国际奥委会法律部发来传真,告知在2002年11月29日国际奥委会莫斯科会议上主要就委员条例又进行了一些修改。
第一部《宪章》是现代奥林匹克运动创始人皮埃尔·德·顾拜旦在1894年6月16日至24日在巴黎召开的国际体育代表大会上亲自起草并主持制定的,它反映了顾拜旦的体育思想和他的奥林匹克理想。这次大会是由法国体育运动协会联合会发起召开的,目的在于复兴奥林匹克运动会并确定若干关于举办奥运会的原则,如研究业余主义问题并为运动规则的统一作初步努力,同时为即将召开的奥运会打下基础并使之适合于现代生活的需要。这次代表大会筹委会委员有:代表法国和欧洲大陆的法国体育运动联合会秘书长皮埃尔·德·顾拜旦;代表英国及其殖民地的英国体育协会秘书赫尔伯特;代表美洲大陆的美国普林斯顿大学教授斯洛尼。第一部《宪章》就是在这次会议上通过的。同时诞生了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在这次代表大会上,顾拜旦就上述的三方面问题提出了讨论提纲。为恢复奥运会绘制了蓝图,是奥运史上一次开创性的会议。
一.《奥林匹克宪章》的基本内容
《奥林匹克宪章》是一部很有特色的国际体育法规,它不同于一般的体育组织章程或竞赛规程,它是奥林匹克主义的具体体现,也是奥林匹克运动的行为规范。它在《基本原则》中对现代奥运的诞生、奥林匹克主义和奥林匹克运动的概念、宗旨、目的、任务和活动内容及其相关事项作了原则规定。
《宪章》共有5章74条,第一章《奥林匹克运动》共18条,是《宪章》的总纲。它的内容涉及国际奥委会的权力、职能、成员、会议和奥林匹克活动中的有关规定,如周期、产权、标志、会旗、会歌、格言、徽记和火炬等等。
第二章是关于国际奥委会的各项规定,包括它的组成、职责、委员资格、会议、语言和经费等等。这一章是《宪章》的十分重要的部分,因为国际奥委会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它的组成比较特殊,也比较复杂,所以规定得细一点十分必要。2002年在墨西哥会议上主要就是这一部分的修改和补充。
第三章是国际单项运动联合会,这部分比较简单,因为各联合会都有它们完善的组织和章程,这里主要规定了国际奥委会和各联合会之间的关系和各联合会在奥运会组织该项目比赛的职责范围。
第四章是国家奥委会,这也十分重要,因为国际奥委会和各国或地区奥委会的关系不是从属关系,而是承认和被承认的关系,因此只有符合《宪章》的要求才能得以承认。其中包括国家奥委会的职责、组成、全国协会和名称、会旗、会徽、会歌等等。
第五章以较长的篇幅对奥运会作了详细的规定,接近整个篇幅的一半,内容有5个方面:1.奥运会的组织管理; 2.参加奥运会; 3.奥运会的比赛项目; 4.礼仪;5.仲裁。这些规定非常具体,包括举办奥运会的方方面面,这反映了国际奥林匹克运动经过百年的历史已比较成熟,一切按《宪章》办事,就可以使之规范化。这在所有国际组织中恐怕也是少见的。
二.《奥林匹克宪章》的基本原则
现行《宪章》的基本原则从原来的7条增加至9条,在内容上与原来的版本有两处补充:
——第一条增加了“1994年8月在巴黎召开了第12届代表大会,这是奥林匹克百年大会,被命名为‘团结大会’。
——增加了第8条:“从事体育运动是人的权利,每一个人都应有按照自己的需要从事体育活动的可能性。”
我想这两条一是强调了1994年巴黎大会的历史意义,因为这是奥林匹克运动的100周年,大家重返巴黎来开这个会议,看到100年来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大家心情一定万分激动。最后把这次历史性会议定名为“团结大会”,正是说明100年来奥林匹克运动经过多少艰难险阻才取得今天的团结。另一条是明确参加体育活动是人的权利,这一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早在1984年发表的《体育运动国际宪章》就已有类似的规定:“确信有效地行使人权的基本条件之一是每个人应能自由地发展和保持他或她的身体、心智与道德的力量;因此任何人参加体育运动的机会均应得到保证和保障。”
《宪章》的基本原则对奥林匹克主义的来源、定义、内涵及其与奥林匹克运动的关系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对奥林匹克运动的组织领导、宗旨、性质和活动范围也都作了明确规定。
从第1条至第4条是关于奥林匹克主义的条款。首先指出“现代奥林匹克主义是皮埃尔·德·顾拜旦提出的,在他的创意下,1894年6月召开了巴黎国际体育代表大会,1894年成立了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奥林匹克主义是顾拜旦体育思想的核心,虽然他在生前并未就奥林匹克主义作出全面的、系统的界定与论述,但在他的诸多著作和演说中,反复阐述了他复兴奥林匹克运动会和开展奥林匹克运动的理想,顾拜旦一生为之奋斗的就是这一理想,他的理论体系和奋斗目标就是奥林匹克主义。
为了求释奥林匹克主义的确切含义,不少奥林匹克研究学者做了许多努力,终未得到经典的答案。1991年新修《宪章》对于奥林匹克主义的性质、宗旨和任务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对于发展奥林匹克运动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奥林匹克主义作为一种哲学范畴,是奥林匹克运动的指导思想。
1.奥林匹克主义的性质与任务:《宪章》指出:“奥林匹克主义是增强意志和精神并使之全面均衡发展的一种生活哲学。”哲学是关于世界观的学说。这里指的不是一般的哲学,而是“生活哲学”(Philosophy of life)。我认为,这里“life”译为“人生”更好些。“生活”是指人为生存和发展而进行的活动,包括衣、食、住、行等等;而“人生”的含义较广,包括人的生存和生活,也包括人的一生。所以在这里我认为用“人生哲学”更为确当,也就是对人生的总的看法。文中在人生哲学前加了“增强体质、意志和精神并使之全面均衡发展”等限制词,这种哲学可以认为是顾拜旦继承古希腊哲学家们的教育与体育思想,也是现代社会德、智、体三育并举全面发展教育原则的体现。在这方面,顾拜旦体育思想中首先突出了体育的教育功能和人的均衡发展。
在论及奥林匹克主义的任务时,《宪章》强调了两点:一是“谋求把体育运动与文化和教育融合起来”,一是创造一种“在努力中求欢乐、发挥良好榜样的教育价值并尊重基本公德原则为基础的生活方式”。这里强调了体育的大文化性质,在体育、文化和教育三结合的基础上创造一种生活方式,这种生活方式必须以教育价值和基本公德为基础。这就意味着奥林匹克主义的任务是要求在全人类创造这种高尚的生活方式。这和我国提倡的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是一致的。
2.奥林匹克主义的宗旨:宗旨就是目的和意图。《宪章》指出:“奥林匹克主义的宗旨是使体育运动为人的和谐发展服务”。所谓“人的和谐发展”(harmonious development of man),可能有两种理解:一是指体质、意志和精神的全面发展;一是指人体本身的协调发展和人际关系的和谐发展。但这不是目的,真正的目的是要建立一个维护人类尊严的、和平的社会。这二者之间有什么必然联系呢?体育运动特别是公平竞赛和体育道德,归根结底是对人的尊严的维护。这一点正如顾拜旦在他的著名诗篇《体育颂》中所说:“啊,体育。你就是正义!你体现了社会生活中追求不到的公平合理,任何人不可超过速度一分一秒,逾越高度一分一厘,取得成功的关键,只能是体力和精神融为一体。”至于建立一个和平的社会,这是奥林匹克运动的出发点和归宿。自古希腊奥运会以来,它总是与和平这一人类崇高理想紧密相连。新《宪章》在这里还加了一段:“为达到这一目的,奥林匹克运动独自或与其他组织合作,在其职能范围内从事促进和平的活动。这一条的补充是说明国际奥委会不是孤军作战,而是和其他合作的组织共同为实现奥林匹克理想而努力。
3.奥林匹克运动与奥林匹克主义的关系:《宪章》明确指出:“由国际奥委会领导的奥林匹克运动来源于现代奥林匹克主义。”这一条在新《宪章》中单独列为第4条,这是明确和强调了二者的关系。这说明奥林匹克主义是整个奥林匹克运动的指导思想和一切行为的准则。奥林匹克运动有很大的广泛性,它包括奥运会、大众体育、奥林匹克文化活动、奥林匹克教育和与奥林匹克有关的商业活动。所有这些活动都应该看做是实现奥林匹克主义的手段和步骤。
4.奥林匹克运动的宗旨:奥林匹克运动是奥林匹克主义的实施,它的宗旨也是奥林匹克主义宗旨的具体体现。《宪章》规定:“奥林匹克运动的宗旨是,通过开展没有任何形式的歧视并按照奥林匹克精神——以互相理解、友谊、团结和公平比赛精神的体育活动来教育青年,从而为建立一个和平而更美好的世界作出贡献。”这里最重要的一点是通过以奥林匹克精神的体育活动来教育青年,使他们能为建立一个和平的更美好的世界作出贡献。顾拜旦在他的体育思想中核心是教育,这一点在他1927年4月17日《致各国青少年运动员书》的公开信中说得很清楚:“当今世界,充满发展的极大可能,但同时也存在着危险的道德衰败,奥林匹克主义能建立一所培养情操高尚与心灵纯洁的学校,也是发展身体耐力和力量的学校,但这必须在进行强化身体练习的同时不断加强荣誉观念和运动员大公无私的精神的条件下才能做到。”这段语重心长地告诫正好说明顾拜旦恢复奥林匹克运动的目的。奥林匹克教育渗透在奥林匹克运动之中,也就是说一切奥林匹克运动的活动都包含着教育因素。当然,奥林匹克教育更是教育的主要方面。
5.基本原则第7条揭示了奥林匹克运动的多样性和层次性。同时增加了“奥林匹克运动的象征是五个连环,它涵盖五大洲。”这是为了进一步说明奥林匹克运动的全球性特点。这一条强调了奥林匹克运动的活动是全球性和持续的(universal and permanent)。其实我们译为“普遍的和经常的”更符合体育活动的特点。这也就是说,大众体育是奥林匹克运动的基础,而奥运会是其“最高层次的活动”,目的是“使世界上的运动员在奥林匹克运动会这一盛大的体育节日上欢聚一堂。”由此可见,举办奥运会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
三.奥林匹克运动的组织领导
1.奥林匹克运动的最高权力机构——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简称IOC
《宪章》第1章第1条明确规定:“国际奥委会是奥林匹克运动的最高权力。”并阐明“不论以何种身份属于奥林匹克运动的人员或组织,都须受《奥林匹克宪章》条款的约束,并应遵守国际奥委会的决定。”这一条说明国际奥委会在奥林匹克运动范围内,具有绝对权威,并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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