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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6 07: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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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高档民办园:政策引导下的普惠性运作
“国十条”所提出的扶持性措施主要是面向大量的非高档民办幼儿园的,这是民办园中的另外一极,也是最重要、最实际的一极。在政策未出台前,这类民办园基本上是依托市场自主生存,他们面广量大,自我生存能力强,有敏锐的市场嗅觉、快捷的反应速度、主动出击的勇气。同时,这类民办园又存在着规模小、质量低、分布散的弊端,呈现无序竞争的态势。在“国十条”中,不仅明确规定了政府扶持民办园的类型,也规定了扶持方式。从扶持类型上来看,那些面向大众、收费较低、有一定质量的民办幼儿园成为政府扶持的首要对象;而从扶持方式来看,也是多种多样,各有侧重,如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
其中,“政府购买服务”是政府以现金或助学券的方式,补贴那些提供合格的、有质量教育的民办园,其目的是规范民办园的办园方向和办园质量。“减免租金”是指政府减免租用小区配套园的民办园的租金支出,来部分地减少民办园的办园成本,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改善民办园的办园条件,使有限的资金用于幼儿园的发展。“以奖代补”则是政府通过现金奖励或学习考察机会的提供等方式,引导民办园提供高质量的、有品质的学前教育。“派驻公办教师”则是政府直接将有经验的公办教师派驻到民办园中,实现现场一对一的帮扶引导,提高民办园的办园质量和教育质量。
但政府的各项扶持性措施都是有条件的,也是有期待的。其条件是民办幼儿园必须面向大众、收费较低、有一定质量保证,并且愿意接受政府部门的财务审计,将其办园盈利的25%用于幼儿园的条件改善与质量提升;其期待是通过政府的财政资助,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老百姓送子女入园的费用,提升百姓的社会满意度与幸福指数,弱化民办园的逐利性动机,增强民办园的公益性责任,在一定程度上让利于民。
从政策层面来看,“国十条”文件颁布后,各个地方的非高档民办园将会获得来自本地政府的不同形式的扶持与资助。然而,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政策实施与执行的力度也会千差万别,对于不同地区的非高档民办园而言,积极地创造条件成为面向大众、收费较低、有一定质量保证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当务之急。与此同时,地方政府也必须清醒地意识到政策执行与政策扶持的顺序,对那些长期以来一直提供普惠性、低收费、有质量的民办园要优先扶持,激励并强化民办园的公益性诉求,使其自觉履行普惠性服务的社会责任。
对于现实社会中存在的大量非注册民办幼儿园而言,政府的扶持性政策则需略为放宽,即当它有二证,如安全证、卫生证,并且有多年办园经验时,政府完全可以适当资助,使其条件得到改善,从而变得合格化、合法化。而当民办园的办园位置处于公办园没有达到的偏远地方时,政府则更要给予政策宽限与经济扶持,使其通过一个“培育过程”而取得合法资格。
其实,任何不回避现实与历史的人都会清楚地意识到,民办园在我国学前教育发展中起到了弥补公办园不足与提供多元化服务的现实作用。“国十条”的制定与实施,虽然为高档民办园与非高档民办园提供了政策空间,但如何执行还取决于地方政府的政治智慧。但毫无疑问的是,各级政府需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民办园所提供的公共服务职能,在行动上更多地扶持与规范,为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创造一个有序且制度化的环境。但同样需要警醒的是,各级政府寄希望于只通过或主要通过大力扶持民办园,来解决“入园难”、“入园贵”和普及学前教育是绝对不可行的,因为这违背了民间资本的投资倾向与经济特性,是不合经济规律的虚幻期待。
(作者:南京师范大学学前教育政策研究中心 王海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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