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之
01. 作助词用。
主要用法有三种类型:
(1)相当于“的”,是定语的标志。
例如:①菊之爱,陱后鲜有闻。③水陆草木之花。
(2)用在主谓之间,取消句子独立性,起舒缓语气作用,无实义。
例如:①予独爱莲之出淤泥而不染。②无丝竹之乱耳,无案牍之劳形。
(3)起补足调音节和舒缓语气作用,无实义。
例如:①公将鼓之。②久之。③怅恨久之。
02. 作代词用。(可以代人,代事,代物)
(1)人称代词,相当于现代汉语“我”.“他们”.“她们”.“它”.“它们”。
例如:①具答之。②亲戚畔之。③彼竭我盈,故克之。
(2)指示代词,相当于现代汉语“这”.“这样”“这件事”.“那”.“那样”等。
例如:①渔为甚异之。
(3)作动词用。相当于“到”.“往”.“去”。
例如:①辍耕之垄上。②送杜少府之任蜀州。
03. 语法作用。
(1)宾语前置的标志,无实义。例如:①何陋之有?②宋何罪之有?
(2)定语后置标志,无实义。如:①马之千里者。②居庙堂之高则忧其民。
二. 乎
(1)语气词(一般用在句未)
表提问或反问,也可表猜测.感叹。如:
①死国可乎?②王侯将相宁有种乎?③是亦不可以已乎!
(2)介词(一般用在句中)
类似于“于”的用法。如:
①在乎山水之间也②颓然乎其间者
三. 者
1. 结构助词
译“……的人”“……的事物”“……的情况”等,相当于名词性短语。如:
①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
2. 语气助词,
用在作主语的名词或名词性短语之后表示停顿,谓语部分一般用“也”字结尾,起判断作用。如:
①陈胜者,阳城人也,字涉。②北山愚公者,年且九十。
四. 以
1. 用作介词
表示动作行为所涉及的的工具.物件.时间等可以译为“把”.“用”.“拿”.“在”.“从”等,或表示动作.行为所凭借的条件,译为“靠”.“凭借”.“根据”等。如:
(1)何以战?//域民不以封疆之界。——凭借
(2)虽不能察,必以情。//策之不以其道。——根据
2. 作连词
表目的时,可译作“(用)来”,“以便”;表顺接时,相当于“而”;表结果时,可译作“以致”;
表原因时,可译作“由于”.“因为”。如:
(1)属予作文以记之——(用)来
(2)以伤先帝之明——以致
(3)不以物喜,不以己悲。——因为
(4)卷石底以出。——相当于“而”
3. 用作动词
可译作“认为”。如:
(1)皆以美于徐公。
4. 特殊用法:
通假字,通“已”,已经。如:固以怪之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