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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1、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
2、学校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以后,除按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外,应当立即如实报告中心学校和事故种类相关的有关安全职能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3、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按事故的类别、性质向相关部门报告:
(1)火灾事故。学校发生火灾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内,拨打火警电话“119”,向消防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求援施救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再按层级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2)治安(刑事)事故。学校发生治安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内,拨打 “110”向公安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求援施救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再按层级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3)食品中毒事故。学校发生食品中毒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拨打急救电话“120” ,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求援施救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再按层级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4)其它事故(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等)。学校发生其它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由学校负责人再按层级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4、安全事故报告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事故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报告单位、报告人及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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