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加强对学校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确保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和学校的财产安全,保障教学工作正常进行、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危险物品指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剧毒物品、麻醉、放射性物品等酸性腐蚀物品等。仪器室设有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品柜
第二条 危险品柜备有专用锁,钥匙由实验室管理人员(刘建湘同志和罗爱桃同志)共同保管.平时半月开锁检查一次,严格落实“双人双锁”制度。定期核对所存危险品数据。备有危险品专用帐单,以使查考。
第三条 对使用危险品,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分管领导对本校危险品的安全负直接责任,负责建立、健全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
第四条 化学物品的提运:装运化学危险品时,必须谨慎小心,严禁震动、撞击、摩擦、重压和倒装。易燃品、油脂或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和强氧化剂同车装运。容易引起燃烧、爆炸和有毒的化学危险品,应安排专车提运。盛放危险品的容器,事先应严格检查,不得草率从事。运输危险品时,在车上应按规定悬挂黄底黑字“危险品”字样的标志。车上严禁烟火。运输危险品时,应带有必要的消防和防护设备。夏、秋季运输危险品时,应做好遮阳或防湿等安全措施。禁止随身携带化学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五条 储存危险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危险品应当储存于专用仓库和专用储存设施中,并且分类、分项存放,相互间保持相互的安全距离。
2、 危险品仓库的建筑和设施,必须符合《化学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要求。具有防火、防爆、防控、防静电、避雷,应有良好的通风和相应的安全电器照明设施。
3、 化学物品的性质防护和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存放。
4、危险品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入库验收、出库登记制度,落实保管责任制,责任到人。
5、危险品的领取,要经分管领导的签字批准,由2名以上人员共同办理领取手续。凡任课教师需取危险品时,有实验室二位工作人员同时到场开启,并填写记录单,用后有多余的在半天内归还.
第六条 学生在使用危险品做实验时,教师和实验员必须在现场进行指导,严禁擅自离岗、脱岗。严禁学生将危险品带出实验场所。
第七条 处理废弃危险品时,应委托具有合法处理资格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不得任意丢弃、掩埋危险品。
第八条 对于严格遵守危险品管理规定,保障安全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对于违反本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