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课 西欧庄园
【课程标准】
了解西欧庄园生活,知道庄园是欧洲中世纪社会的基础。
1.庄园的领主与佃户
(1)形成:9世纪开始形成,大约到11世纪庄园遍布欧洲各地。
(2)特点:一个独立的自给自足的经济和政治单位。
(3)生产关系:庄园的居民均为领主的佃户;土地分为领主的“直领地”和佃户的“份地”;庄园周围土地被称为“公用地”;自由农民是独立的小生产者,拥有自己的生产工具和财产,有份地保有权,领主不能随意没收他们的土地。
2.庄园法庭
(1)权利:有司法权,主持法庭的是领主或他的管家。佃户在劳役中侵犯领主利益的行为都会受到起诉与处罚。
(2)开庭:一般是每隔一段时间为解决一批问题而开庭一次,地点不 固定。
(3)惩罚:手段通常是处以罚金,罚金全部归领主所有。出席法庭是佃户的义务,无故缺席的佃户也会被罚款。
(4)审判:依据习惯法或村法,领主可以凭借法庭奴役佃户,佃户也可以利用法庭维护自己的权益,甚至有权参与案件的审理。
(5)作用:起着维护庄园公共秩序的作用,既维护了领主的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领主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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